“快必”谭得志陷新文字狱 法律界叹香港走向极权(图)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9月6日遭港警国安处人员入屋拘捕,罪名是“发表煽动文字”。资料图片。(图片来源:李天正/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9月8日讯】《港区国安法》生效后,港警国安处人员进行多轮搜捕,9月6日再破门而入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罪名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指控他的言论引起“憎恶、藐视政府”及民间之间的不满,事件广被质疑是现代“文字狱”。香港法律界指港府以殖民地时期的高压法律作检控,明显违反《基本法》等对人权、言论自由的保障,慨叹香港已变成极权社会。

9月6日民间发起“九龙大游行”要求重启立法会选举前夕,警方国安处突然以“发表煽动文字”罪拘捕谭得志,指控他于今年6至8月“限聚令”生效期间开设了29次街站,声称为防疫讲座,实际上是发表引起憎恶藐视政府或引起民间不满的言论。法律界高度关注控罪是否合乎现有法律下的人权保障。

张达明:“煽动文字罪”违人权保障

《苹果日报》报导,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在香港电台节目上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于六七暴动后制订,当时香港仍未有人权法案和《基本法》保障人权、言论自由的规定,该罪行也从未被法庭引用作检控。当有了人权法案和《基本法》后,法律界都认为有关条文根据字面应用下,不太可能符合人权公约的规定,也必然影响香港的言论自由。

张达明强调,过去终审法院、上诉法庭的案例均指,法律必须有足够清晰度,而“发表煽动文字”罪行写得十分模糊,本身已难达到人权法的要求。若按该罪名所提到的内容,只要发表激起香港居民间不满的言论都有可能被入罪,包括不同政见人士的激烈言论,“当然大家都会问,为何政府好像只针对反对政府声音,但对于支持政府政见的人,无论多激烈地骂另外一方,又不见政府采取行动?相信大家都会有一个好大的问号”,张达明说。

合法行为变犯法“越来越不熟悉香港法律”

张达明坦言,如今香港警方和律政司现时拘捕和检控的手法,令他觉得愈来愈不熟悉香港法律,“香港变成一个颇极权的社会。”他说,一些过去几十年来都不犯法的行为,如今都可能落入法网,受到警方拘捕,之后是否检控也不为人知,“我自己对此越来越担心,香港还是不是过往我们赖以成功的香港?”例如香港人过去享有言论自由,尊重多元表述,巿民可在政府施政不理想时猛烈批评,但现在越来越不行了。

张达明又强调,香港法庭过去有一套判刑标准,若政府要对言论和宪法自由作出限制,要先满足很多法律要求,包括法律不得含糊、要合理,举证的要求也十分高,限制程度也必须减到最低,“不能很容易就误中副车,或者影响他人的言论自由,引起寒蝉效应”。

港版国安法》生效不到三个月,香港已出现多场大拘捕。谭得志今次并非触犯《国安法》、而是干犯《刑事罪行条例》而被捕,却同样是由警方国安处负责,令人担心香港国安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

对此,张达明指根据《国安法》的条文设计,难以指警方国安处昨日做法越权,因为在《港区国安法》下,“他们(警方)执法权力更大,受规管范围更小了”。他说,若警方国安处的做法是因应由特首林郑月娥出任主席的港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做法更不会受到司法覆核,“他们一重又一重地,令过往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即要有足够的制衡,开始越来越难以做得到。”

陈文敏:过时的殖民地高压法律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7日在商业电台节目表示,港警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时期的高压法律,可追溯至19世纪末,用来管制新闻自由,曾在67暴动时使用,以压制民众对殖民政府的不满,属过时法例。

陈文敏说,法律界认为《刑事罪行条例》的条文范围是太宽及广泛,应该修改。他认为在尊重言论自由的社会,一定可以对政府作批评,《基本法》及《人权法》保障言论自由下,法院有足够空间订出什么文字构成“憎恨”及“藐视”的标准,并非一般“藐藐嘴”、“闹政府”、“单单打打”批评政府,就会视为藐视或引起公众不满。陈文敏强调,香港每天有不同议题,社会都有不同意见,都可以引起不满。他认为法庭难以接受这般低的标准,估计案件有较大机会最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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