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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治开始大陆模式(图)

作者:杜耀明  2020-06-26 07: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香港
香港街头的警察(图片来源:看中国/Adrian)

【看中国2020年6月26日讯】北京不怕摧毁“一国两制”,不避国际舆论谴责,也要火速炮制港版《国安法》,但又藏头露尾,鬼鬼祟祟,至今不公布法律草案,只由新华社刊出摘要说明,当然是害怕暴露魔鬼的细节。

不过,虽然细节免问,但稍稍小心阅读,亦可从其简略概要看到《国安法》如何颠覆香港法治和人权保障。法律草案的一大重点原来放在其附则里面,而新华社的摘要说明,亦把此重点放在最尾一段:“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此,《国安法》尽管规定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也应当保障人权,并坚持法治原则,但能否如愿以偿,只能取决于大陆当局的官意。因为不论人权还是法治,其法律根据不是来自本地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法庭判例),就是来自本地法院或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解释,但按上面《国安法》附则规定,本地法律要向《国安法》让路。例如以言入罪(假如游行集会中要求行政长官下台被视作颠覆政府、游说外国政府制裁损害香港高度自治的当权者是罪行),本来是有违本地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但若当局一意孤行,认定此举抵触《国安法》,现行法律亦无从施以援手。

不错,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庭解释《国安法》是否适用,但会有胜算机会吗?《基本法》的最后解释权在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的控制权则落入其党委手上,最终也就由党中央指挥一切。当执法者按照北京委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或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意旨行事,北京既是球员又是球证,即一面执法一面释法,加上由特首直接委任法官,即使案件在香港审理,根本就稳操胜券。

更何况《国安法》还有豁免条款,在没有公开内容的“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以至大陆有关机关可跨境执法,对个别“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即带返大陆调查和审讯。由上可见,只有当北京克制自己,不让《国安法》横行无忌,不通过人大常委随党意释法,也不把疑犯“送中”,人权法治才有生路可行。但人权、法治欠缺制度保障,只取决于当权者的克制,还算人权、法治吗?

其实上述两者,不论是《国安法》可凌驾香港法律,还是设有豁免条款,都在说明一点:国安当局的权力并无界限,更无特定机构监察及制衡执法者的巨大权力。换言之,法律容许执法者律人而不律己,一纸草案等同权力滥用的通行证,假国家安全之名,制止了不同公权力相互制衡的作用,法治亦沦为依法治港而已。

《国安法》立法由始至今,只重单向宣传,却不求说服群众,不仅是耸人听闻,更是政治异动。例如北京不公开咨询香港人,都算了,却又急需掌声和欢呼声,只好号称三百万人签名支持,也都算了,怎料被《明报》的民意调查拆穿(反对立法者高达64%)。同样,北京不信任特首林郑月娥、特区官员、亲北京政客,不予告知《国安法》草案条文,都算了,又竟要他们众口一声表态支持。但没看过草案,林郑之类左一句立法不妨碍司法独立、不影响言论自由,右一句反对者没有一国观念,除了等同要他们公开跳忠字舞,还可以加强大家对立法的好感?

这种宣传不求效果,只能贬损自己,看似莫名其妙,但其实反映香港管治已走向大陆模式。政策宣传的目的不在乎争取支持建立共识,才推行政策,而是在于三方面。一是向上表忠,以示绝对服从,并且以我为主分清敌我;二是统一口径以壮声势,妄想千人一面的表态,就能淹没各种反对声音;三是掩盖矛盾,推卸责任,用《国安法》对付异见者,以恢复秩序转移视线,不再追究造成局面不稳的主因是由于管治败坏和制度差错。

当特区管治班子不能自拔,不假思索异口同声赞美《国安法》,也就等于异口同声向国际社会表明,香港特区当局的脑袋已经换掉,高度自治离终点又走近了一大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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