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 古人生老病死全由国家负责(图)


春秋时越国妇女快分娩时得报告官府,由官府派医生守护,生孩子给以奖励。(插画来源:大纪元)

春秋时越国的制度是,妇女快分娩时得报告官府,由官府派医生守护,生男孩的奖励两壶酒一条狗,生女孩的奖励两壶酒一口猪。生三个子女的,由官府派给乳母哺育(《国语・越语》)。  

比之“甜苦辣咸”更次一级的,就是所谓“生老病死”了。说它们是民政机关吧,可县衙里另有户房、工房之类主管部门;说它们是社会慈善事业吧,但确确实实是官办而非民办。明人郎瑛所著《七修类稿》中,对“生老病死”的具体分类是:慈幼局谓“生”,专管收养弃儿;养济院谓“老”,专管收养孤老;安济坊谓“病”,专管收养病残;漏泽园谓“死”,专管收葬弃尸。又云假如再把县狱加上去,又可凑上个“生老病死苦”了。  

先说“生”。从《周礼・地官・大司徒》的记载来看,可认为西周时的中国政府已相当重视人口保养了。所谓“以保息六,养万民”中,第一条就是“慈幼”。郑玄的注释是:“慈幼,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

春秋时越国的制度是,妇女快分娩时得报告官府,由官府派医生守护,生男孩的奖励两壶酒一条狗,生女孩的奖励两壶酒一口猪。生三个子女的,由官府派给乳母哺育(《国语・越语》)。在齐国,官府里也有专门的“掌幼”官,负责奖励“光荣妈妈”,比如有三个孩子的妈妈可以免交赋税;再生一个,全家的赋税都免了;倘若又生第五个的话,官府还派一个保姆来,这老五和保姆的口粮,全由国家负担。

此外各地还有“掌孤”官,专门负责给孤儿找领养人家,养孤人家有免赋待遇,“掌孤”官还要经常去探问。秦汉开始,这类职能全化为州县衙门的法定责任。《后汉书・贾彪传》记载,贾彪当新息县县长时,城南发生盗杀,城北发生溺婴。贾彪吩咐驱车案验,掾吏认为两者相比,自然是盗劫害人重要,准备带他去城南,贾县长发火道:“寇贼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数年之间,新息县增添了数千小生命,都说是靠了贾县长才得生存,于是男孩全取名“贾子”,女孩全取名“贾女”。

到了北宋时,史有明载的官办慈幼局出现了,不过仍鼓励民家来局认养,官给钱米或指派乳妇,至有“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之谚。两宋以来,慈幼局逐渐普及,后来也有叫育婴堂的,但专门的“掌孤”之官,则不再给编制,改作杂职。  

次说“老”。优待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直系子孙的责任是敬亲,是“孝”,而养则是起码的条件,所谓“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那些没有子女的孤老,或者在宗谱族党中属于旁支而不能继承祖先财产的老人,国家就要给予照顾。《礼记・王制》曰:“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看起来最早的养老院是和学校办在一块的。和慈幼相同,从秦汉起,养老亦转为州县常务。

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居养院的制度,则自北宋开始,元朝改名为养济院,《大元通制》规定:“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明清承袭宋元,州县均有养济院,《香祖笔记》上说明代权臣严嵩被抄没家产后,就住进了杭州养济院,直到老死,杭州养济院还将其祀为院神。在戏曲中,严嵩是副“死了喂狗,狗也嫌臭”的嘴脸,你能设想他居然还能在身后享受香火供奉吗?

抚恤病残也是老传统,北魏时就有“使京畿内外疾病者咸令居处,便医治之”的官立慈善医院(《陔余丛考》卷27)。唐代时武宗发起灭佛运动,配套的政策是把许多寺院改办成悲田养病坊,用寺田租米作为维持经费。到了宋朝,虽然许多佛寺又恢复了,但这套制度仍得保留,京师有福田院,全国各地有安济坊。

生有养和死有葬,是传统中国礼仪文化之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东汉时官营公墓和公祭的史实,是明白无误地写在《后汉书》里的。不过,直到北宋神宗时,才有了诏令全国各地经营“义冢”的制度。到了宋徽宗时,据说是蔡京出的主意,在义冢的基础上普遍开设“漏泽园”,意思是皇恩之泽如雨露普施,也别把那些死人或枯骨漏掉。于是全国州县都设置政府出资经营的公共墓园,兼办殡葬事务。凡平民家无地安葬死者的,都可以廉价入葬公共墓园。无主死者或贫困家庭可以免费入葬。这些工作,都被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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