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钧政经:封杀P2P网贷是财富收割计划的结尾
全面封杀P2P网贷意味着又有不少投资者会血本无归。(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19年12月26日讯】中国官方提出金融创新,随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出现,P2P网贷机构野蛮成长的背后是监管的缺失,造成百万计的金融难民。过度的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的缺失,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纵观中国现代金融历史,总是沿着“危机—管制—金融抑制—放松管制—过度创新—新的危机”的路径发展。
12月13日,河北省政府连发三份公告,清退省内全部P2P网贷平台。
在河北之前,已有湖南、山东、重庆、四川等地宣布取缔辖内全部P2P网贷业务。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省份,定性P2P网贷业务为违法违规,然后全部关闭清算。
P2P网贷沦为一个资金池转动的庞氏骗局,都是后面投资者的本金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利息,一旦全面封杀意味着又有不少投资者会血本无归。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设骗局的人宣称,投资者只要一个月就可以将投资的一百元变成二百元(投资回报率100%)。那么第一个月,骗子从两个投资者手里各收取一百元;第二个月需要给第一层的两个投资者付出回报,这就得需要四名新的投资者补充骗局,形成第二层;第三个月需要八名新的投资者为第一、二层投资者付出回报。以此类推,到第十八层时,需要超过二十五万名新投资者来补充骗局,无法补充的话骗局随之崩溃!一般情况下,骗局的投资回报率都低于100%,这样设骗局者会获利更高,骗局维持时间更长。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爆雷事件非常多,有些警方已经立案,案件主要涉及《刑法》两项罪名: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义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如果P2P网贷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地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后续投资者的资金来给其他投资者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卷款跑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官方规定,在警方侦办、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执行、集资者(P2P网贷平台)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而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一旦P2P网贷平台被认定为是非法集资,那么投资人就要风险自担,基本上是血本无归的。
并且P2P网贷也涉及官场的腐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月10日发布公告称, 整理出17项在金融领域常见的特色贿赂“名贵特产”和贿赂资源。这些有形的贿赂品包括:高级信用卡、纪念币、金融机构宣传品、授课费、薪酬奖励,金融机构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存贷款、信讬、理财和保险产品等。无形的资源则包括:金融监管或经营服务相关的审批权决定权、可获利的内部资讯和机会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公告首次提到,金融官员除了收受贿赂,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清理P2P网贷方面、非法集资案件查办中,领用特权挽回损失,让和自己有利益关联方先抽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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