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平协议卖台 政院订比修宪更高门槛(图)


为防范与中国擅自洽签和平协议,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中确定设立两岸政治协商须经“国会双审议”与“人民公投”的高门槛!图为行政院发言人谷辣斯‧尤达卡。(图片来源:Wikipedia)

【看中国2019年3月26日讯】为防范与中国擅自洽签两岸和平协议,行政院3月25日召开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且由行政院副院长陈其迈跟民进党立委讨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事宜,确定设立两岸政治协商须经“国会双审议”与“人民公投”的高门槛,要比修宪门槛还高。。

两岸签署政治协议须经国会“双审议”与“人民公投

据《CNA》报导,陈其迈与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3月25日中午共同主持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与立委讨论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工厂管理辅导法的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关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部分,行政院发言人谷辣斯.尤达卡(Kolas Yotaka)于会后转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落实蔡英文总统所提出的“四个必须、三道防护网”,建立民主防卫机制,两岸之间签署政治协议,要经“国会双审议”与“人民公投”的高门槛程序,以强化政治议题协商的民主监督方向。

Kolas表示,与会立委认同此修法方向与标准,草案待3月28日行政院院会通过后,才是最后版本。

记者访问Kolas,对于草案中提到的宪政和政治冲击是由谁认定;两岸服贸协议是否可以定义为政治协议,以及草案设定的门槛是否会比修宪门槛还高等问题。

Kolas指出,对于相关宪政以及政治冲击的定义是由主管机关认定,不排除会在施行细则内更多讨论;服贸部分则不是今天的讨论重点,但会中有立委提出是否为政治协议,经陆委会的解释跟判断,认为服贸有政治冲击,也可以想像,若对岸有任何企图要签订协议,背后有敌意;这次修法所设的门槛,要比修宪门槛还高。

政治协议之协商与流程

根据陆委会于会中提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草案中,新增第5条之3,草案明定,若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之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以及宪政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缔结计划经过全体2/3立委同意,才能够开启签署协议之协商。

草案明定,负责协议机关要依缔结计划进行谈判协商,并且适时向立法院报告。若立法院认为双方的谈判无法依照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过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而行政院判断双方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也应该终止协商,并向立法院报告。

负责协商机关依缔结计划完成协议草案谈判之后,草案也明定,应在15日之内经过行政院会决议报请总统核定;总统核定之后15日内,行政院应主动公开协议草案的完整内容,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应就协议草案内容以及宪政冲击影响评估,举行听证。

草案中明定,立法院会审查协议草案,经过全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之后,再由中选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若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则协议草案通过。再经协议机关签署、换文之后,呈请总统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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