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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申请移民时填“单身”收驱逐令(图)

 2019-02-16 06:2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看中国2019年2月16日讯】一名来自中国留学生,毕业后申请加拿大移民。由于没有披露自己有同居伴侣,在取得移民身份数年后,被取消永久居民身份,还收到驱逐令。她上诉失败,又提出申请人道移民,再度失败,最后在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 of the decision)环节胜诉,得以获重审。

中国留学生与人同居 申请移民时填写“单身”惹麻烦

据BCBay引述加拿大联邦法院公布的消息,当事人M女士现年37岁,中国国籍,曾于2002年7月,以学生签证进入加拿大。完成学业后,她成功找到工作,并于2008年10月申请移民,一年后获批。

不过,她从2007年开始与英语班同学Q同居,在2008年申请移民时已满一年,算是同居伴侣关系(common-law partnership),但是她在申请表婚姻状况栏填的是“单身”。

中国留学生申请移民 隐瞒同居关系 收驱逐令
M女士2007年开始与人同居,2008年申请移民时填写自己“单身”。(图文无关/图片来源:Adobe Stock)

2013年,M女士的女儿出生了。同一年,移民部认为马小姐几年前申请移民时,谎报自己的婚姻状况,旋即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证实M女士的同居关系,于是移民部在2013年取消了其移民身份,不久后又发出驱逐令(removal order)。

M女士向移民上诉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提出上诉,表示按照中国的文化,没有正式领证就不算结婚。可是这个理由并不被法官认同,于是被拒;她又申请司法覆核,再度被拒。

2017年6月,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的M女士在走投无路之下,申请人道移民,并希望获得移民官的同情。

M女士在申请中写到,她21岁时来加拿大留学,至今已16年,早就适应了加拿大的生活。现在,她已是一对儿女的母亲,孩子们都是加拿大公民。而她的丈夫已经和她离婚了,长期住在中国。如果被遣返,就没有人来照顾孩子。

如果她将孩子带回中国,前夫不会向他们提供生活费。两个孩子没有中国户口,无法获得9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要想获得户口,孩子就必须放弃加拿大国籍,因为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

2018年5月,M女士的申请被拒。法官认为,M女士与中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她父亲、前夫及其他家人都住在中国,而这些家人可以帮她开始新的生活。

M女士只好再度提出司法覆核。在今年1月,M女士终于获得好消息:法官认为移民官之前做出的分析不合理,所以搁置移民官的决定,批准另一名移民官重审M女士的移民申请。

我们没有结婚 所以没有申报呀

尽管我们不主张婚前同居,而且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中,同居并不等于结婚。不过,我们还是有必要去了解一下加拿大的相关法律。

什么是“同居伴侣”(common-law relationship)?

在加拿大,如果两个人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超过一段时间,通常1-2年(取决于执行省家庭法还是联邦家庭法),两个人就形成了同居伴侣关系。在生活的各个层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样的权力和义务,例如医疗保险、政府报税、孩子的抚养照顾等等。

同居伴侣关系在加拿大移民法中的意义和应用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法规明确规定:

在移民法的框架下,如果同居的两个人就像已婚配偶那样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就是同居伴侣关系,法律上,等同于已婚配偶关系。

这就意味着,同居伴侣可以以家庭团聚的方式办理夫妻团聚移民、同居期所生的孩子,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移民、两个同居伴侣可以把收入加起来担保父母团聚;

这同时也意味着在申请个人留学签证、访客签证、移民时必须申报自己有同居伴侣的事实,否则就违反了移民法的第40条,造成了提供虚假信息,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上文提到的M女士,在申请移民时填写了“单身”,按照加拿大上述法律,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移民法。

由于中国法律和加拿大法律在这方面的不同,以及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中介服务对于移民法知识的匮乏,因此,很多申请人在有意无意间,就提供了虚假信息。

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例

申请移民时未提供同居伴侣信息,永失夫妻团聚机会

“我申请移民的时候,和‘女朋友’一起生活了2年多,但是我们没有结婚呀,所以我移民的时候没有写她,我想拿到身份后再和她结婚办团聚……”

加拿大移民法法规第117(9)要求,在移民时,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的婚姻状况;如果申请人在自己移民的申请里没有提供其配偶或者同居伴侣的信息,该配偶或同居伴侣就不再是“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家庭担保类别的成员)”,从而失去了未来办夫妻团聚的资格。即便是马上领结婚证,都因为以前的漏报,不可以办理夫妻团聚。

这样的情况很多,但是无论官司打到哪一级联邦法院,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基本都没有机会和希望胜诉。

Misrepresentation(提供虚假信息/瞒报信息)的严重后果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misrepresentation的定义必须是逐字逐句地去理解,放在里面的每个字都有相应的案例法的论证,是需要专业人士非常严谨地从法律角度去解释。

很多华人因为不懂移民法,或者是在中国大陆养成的表格随意填,个人信息随意造假的习惯,来到国外,觉得填个表没什么大不了,于是随意更改自己的个人信息、瞒报信息等,但殊不知,在国外,政府的表格看似简单,实际上每一个问题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设计的。

因此,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是件非常严肃的事。绝对不是凭简单的“我不知道”、“在中国不是这样的”这样的想法就能绕过去的。

責任编辑: 江海燕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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