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泄密案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撤销(图)
前总统马英九(图片来源:自由亚洲/公有领域CC0)
【看中国2019年1月4日讯】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遭起诉,高等法院在2018年5月二审宣判马英九有罪,处4个月徒刑,并可易科罚金12万元。案件上诉后,最高法院1月3日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件更一审将是定谳审,不得再上诉三审。
据《UDN》报导,高院判决指出,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晚间10时许,假借着总统职务上的权力,在寓所把“陈荣和财产来源不明案”、“北院102声监续字第568号译文”、“柯建铭全民电通更一审无罪判决收判行程表”、柯建铭个人资料与时任检察总长黄世铭口头报告的内容,转述给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跟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依通保法判刑4月,并得易科罚金。
案件上诉后,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高院更审。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判决事实的部分仅用抽象标题笼统记载着马英九泄漏的资料类别,并未详加调查具体内容。
其二,高院认为江宜桦职务跟侦查犯罪、国会自律无关,无权知悉马英九说的内容,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是当时的行政院长,对失职的内阁阁员有权责移送监察院,但是原判决未对此详加厘清和说明理由,所以判决理由欠备。
其三,高院判决依照罗智强和江宜桦证述,认定马英九案发当晚并未提及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的去留和内阁阁员政治责任问题,因此不采信马英九的说词。然而最高法院认为,罗智强、江宜桦两人证述矛盾,高院未说明如何取舍矛盾陈述之理由。
最后,高院判决虽然认为司法关说和公共利益无关,不过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判决仅有结论,却并未说明理由,但此涉及个人资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撤销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