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送病妇至殡仪馆“等死”最后遭告遗弃(组图)


一名妇人重病被家人送至殡仪馆的寄棺室等死。

在传统习俗中常有重病患者会在医院“留一口气”回家辞世的观念,不过近日台湾新闻媒体报导一则离奇的新闻,一位重病妇人被家人讬葬仪社将她载往殡仪馆的寄棺室等死,最后妇人被儿子发现仍有呼吸,便接回家中照料,妇人1年后才病逝,而老妇的同居人及其儿子则遭判共同遗弃罪、共同遗弃直系尊亲血亲等罪。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导,高雄一位高龄83岁的中药铺商人王某,早年结婚生子,之后又纳了2妾,30年前其中一位小妾李女当时29岁便与王男同居并育有1子。李女身体健康状况欠佳,1994年便罹患糖尿病和肾脏病,右脚3根脚趾因糖尿病伤口愈合差而截肢,每星期尚须洗肾3次,多次住院治疗。2009年李妇突然中风,长期住院,王某及他和李妇所生的儿子轮流照顾李妇。


李妇反复住院,健康状况不断恶化。(示意图/以上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病魔的摧残下,李妇在2015年4月再次中风,住进医学中心,医生评估李妇长期患有慢性病糖尿病及高血压,其左足部骨髓炎部分需要进行清创手术,并表示如清创效果欠佳,李妇恐面临截肢。

王男父子虽知悉依法对李妇负有法律上扶助及保护之义务,但认为李妇的病情已无法好转,法律上李妇属“无自救能力之人”,医师虽强烈建议李妇住院治疗进行清创手术,但王男父子却以不愿意看到李妇继续承受病痛折磨,担心她未来可能要面临截肢等理由,帮李妇办理出院,还委讬殡葬业者将李妇载往殡仪馆的寄棺室等死。

而当日午后,李女儿子在寄棺室发现母亲还有气息,便将妈妈载回家中照料,高雄警察分局因辗转接获举报,请检方侦办,王男父子因此遭共同遗弃等罪起诉。

李女虽重病不起,在儿子接回家后也活了1年多,直至2016年5月才病逝。近日此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王姓父、子2人因一时失虑触法,且王父还另有6子女,尚须照料患有精神病的女儿,经此教训应无再犯之虞,将王男父子分别依共同遗弃罪、共同遗弃直系尊亲血亲等罪。

法律焦点

对于年迈父母的照顾,不仅是道德上义务还是法律规范的义务,子女若是无故将父母弃之不顾,便必须负担刑事上的责任。

在台湾依民法第1117条明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因此父母若无维持生活的能力,子女应负起扶养之义务。   

刑法关于遗弃父母的规定是刑法第294条:“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条中“无自救能力之人”是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残废之人,除非经过他人的救助,否则无法排除对于自己生命造成的危险,也就是不能维持生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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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澄 综合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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