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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女子K类签证入境后离婚再婚 绿卡被拒面临递解(图)

 2018-07-25 06:5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中国2018年7月25日讯】华裔女子王女士以K类签证入境美国后离婚、再婚,现任丈夫虽然是美国公民,但移民局以K类签证入境不能通过第二个丈夫调整身分为由,拒绝了她的绿卡申请,还因此将其置于递解程序。

据海外媒体报道,华裔女子王女士,2004年以K类签证入境美国后,与当时的美国公民丈夫感情破裂离婚,没能在美国国内调整身分。后来她和现在的公民丈夫再婚,并育有两个孩子。但移民局以K类签证入境,不能通过第二个丈夫调整身分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还因此将其置于递解程序。

报道称,因她的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简称NTA或I-862表格)上时间写的是“待定”(To Be Decided),不能使用“停止时间规则”(Stop-Time Rule),她可以累积在美连续居住的时间,从而申请“非永久居民取消递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即俗称的十年豁免绿卡

但王女士的出庭通知上只写了法院的地址,上庭时间是“待定”,且她收到出庭通知时在美只连续居住了八年;根据法院当时的解释,她的案子适用“停止时间规则”,即使之后上庭期间在美居住满十年,也不能申十年豁免绿卡;2015年她的案子还被行政关闭。

移民律师郑毅表示,“非永久居民取消递解出境”是1996年国会通过、1997年4月1日生效的“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责任法”(IIRIRA),提供给处在递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的移民救济;被批准者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身分。

但因申十年豁免绿卡者必须满足出庭通知发出前,已在美连续居住至少十年的条件,而一旦出庭通知发出,连续居住的时间就停止计算,即“停止时间规则”生效;哪怕后来上庭的过程中达到十年,也没资格申十年豁免绿卡。

华裔女子离婚再婚 最终没拿到绿卡还要面临递解
华裔女子离婚再婚 最终没拿到绿卡还要面临递解。(图片来源:Adobe Stock )

郑毅说,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释,若王女士符合无犯罪纪录等十年豁免绿卡的其他申请条件,则可请求重新安排上庭、进而申请十年豁免绿卡。

什么是K类签证?

K-1签证

K-1签证的目的是让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未婚夫/妻来到美国与美籍未婚妻/夫完婚。这种签证被归入非移民签证类。非移民签证的批准必须基于一个前提,即申请人赴美是临时性的,并且其到美国的目的是完成一个特定的使命。具体到K签证,就是和相应的美国公民完婚。

如果K-1签证的持有者在入境之后90天内和美国公民完婚,就可以申请在美国进行身份调整。身份调整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人就成为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调整申请被批准这一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拿到绿卡”。

K-2签证

K-2签证是为外国未婚夫/妻的未婚子女(21岁以下)到美国来而提供的一种签证。这种签证的目的是让K-1持有者的子女在等待K-1父/母和美国公民完婚期间随其K-1父/母居住在美国。

一旦K-1父/母和美国申请人完婚,K-2签证的持有者就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但如果要申请身份调整,K-2签证的持有者必须是K-1签证持有者未满21周岁且未婚的子女。

美国法律承认像这样相爱的人的团聚的重要性。考虑到跨国婚恋的复杂性,K-1/K-2签证提供了一个使美国公民和他们的外国未婚夫/妻以及外国继子女能够重新团聚的最佳选择。

K-3签证

所谓美国K3签证,是一种允许美国公民在海外结婚的配偶在等待绿卡的期间进入美国,并允许他/她在美国申请工作许可,直到他们取得合法的身份为止的一种签证。2000年12月21日美国前总统签署“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权法案”(LIFE),新增“K-3”签证。

而本文案例中的王女士,就是持K-3签证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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