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8年7月25日訊】華裔女子王女士以K類簽證入境美國後離婚、再婚,現任丈夫雖然是美國公民,但移民局以K類簽證入境不能通過第二個丈夫調整身份為由,拒絕了她的綠卡申請,還因此將其置於遞解程序。
據海外媒體報導,華裔女子王女士,2004年以K類簽證入境美國後,與當時的美國公民丈夫感情破裂離婚,沒能在美國國內調整身份。後來她和現在的公民丈夫再婚,並育有兩個孩子。但移民局以K類簽證入境,不能通過第二個丈夫調整身份為由,拒絕了她的申請,還因此將其置於遞解程序。
報導稱,因她的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或I-862表格)上時間寫的是「待定」(To Be Decided),不能使用「停止時間規則」(Stop-Time Rule),她可以累積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從而申請「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即俗稱的十年豁免綠卡。
但王女士的出庭通知上只寫了法院的地址,上庭時間是「待定」,且她收到出庭通知時在美只連續居住了八年;根據法院當時的解釋,她的案子適用「停止時間規則」,即使之後上庭期間在美居住滿十年,也不能申十年豁免綠卡;2015年她的案子還被行政關閉。
移民律師鄭毅表示,「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是1996年國會通過、1997年4月1日生效的「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IIRIRA),提供給處在遞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的移民救濟;被批准者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但因申十年豁免綠卡者必須滿足出庭通知發出前,已在美連續居住至少十年的條件,而一旦出庭通知發出,連續居住的時間就停止計算,即「停止時間規則」生效;哪怕後來上庭的過程中達到十年,也沒資格申十年豁免綠卡。
華裔女子離婚再婚 最終沒拿到綠卡還要面臨遞解。(圖片來源:Adobe Stock )
鄭毅說,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釋,若王女士符合無犯罪記錄等十年豁免綠卡的其他申請條件,則可請求重新安排上庭、進而申請十年豁免綠卡。
什麼是K類簽證?
K-1簽證
K-1簽證的目的是讓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外國未婚夫/妻來到美國與美籍未婚妻/夫完婚。這種簽證被歸入非移民簽證類。非移民簽證的批准必須基於一個前提,即申請人赴美是臨時性的,並且其到美國的目的是完成一個特定的使命。具體到K簽證,就是和相應的美國公民完婚。
如果K-1簽證的持有者在入境之後90天內和美國公民完婚,就可以申請在美國進行身份調整。身份調整申請得到批准後,申請人就成為美國永久居民。身份調整申請被批准這一步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拿到綠卡」。
K-2簽證
K-2簽證是為外國未婚夫/妻的未婚子女(21歲以下)到美國來而提供的一種簽證。這種簽證的目的是讓K-1持有者的子女在等待K-1父/母和美國公民完婚期間隨其K-1父/母居住在美國。
一旦K-1父/母和美國申請人完婚,K-2簽證的持有者就可以申請身份調整。但如果要申請身份調整,K-2簽證的持有者必須是K-1簽證持有者未滿21週歲且未婚的子女。
美國法律承認像這樣相愛的人的團聚的重要性。考慮到跨國婚戀的複雜性,K-1/K-2簽證提供了一個使美國公民和他們的外國未婚夫/妻以及外國繼子女能夠重新團聚的最佳選擇。
K-3簽證
所謂美國K3簽證,是一種允許美國公民在海外結婚的配偶在等待綠卡的期間進入美國,並允許他/她在美國申請工作許可,直到他們取得合法的身份為止的一種簽證。2000年12月21日美國前總統簽署「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權法案」(LIFE),新增「K-3」簽證。
而本文案例中的王女士,就是持K-3簽證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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