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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文件案官判胜诉 长毛:干净利落(图)

 2018-03-06 15:3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香港立法会前议员梁国雄(人称“长毛”)涉及的“抢文件案”,裁判官判辞指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议员言行不应遭受刑责
香港立法会前议员梁国雄(图)涉及的“抢文件案”,裁判官判辞指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议员言行不应遭受刑责。(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8年3月6日讯】香港立法会前议员梁国雄(人称“长毛”)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抗议,并抢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被律政司以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17(c)中的藐视罪起诉。裁判官昨裁定议员“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指该条例只适用限制其他公众在议会内的言行,议员不在此限。

《明报》报导,目前律政司将考虑裁判官的判辞,在决定是否提出上诉。据悉裁判官判辞指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议员言行不应遭受刑责,“其言论及行为受所赋予的特权保护,故律政司控诉的条例只适用于限制公众在议会内的言行,以防止会议受到干扰,但并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

署理主任裁判官严舜仪亦认同,立法会议员应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若港府以“藐视罪”限制议员的特权,或会构成“寒蝉效应”。严指出,立法会权利应不受干涉法庭只有在立法会内事件涉及刑事罪行、例如涉及普通袭击、刑事恐吓等事件时,才能够行使司法管辖权。

梁国雄在庭外形容判辞“干净利落”,清楚说明《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作用,保障议员监察政府运作的功能,以及议员不应成为被政府惩罚的对象。不过梁亦指律政司可能有下一步行动,因此现阶段未能定论是否会获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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