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实施“好人法” 究竟能够保护谁?

【看中国2017年10月1日讯】(看中国记者端木珊综合报导)10月1日起,大陆开始实施《民法总则》,其中一条被戏称为“好人法”的条文最为引人注目。评论认为,好人也要立法来保护,凸显可怕的社会现实。与此同时,民众也质疑“好人法”的可行性。

10月1日,大陆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其中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被外界戏称为“好人法”。

虽然“好人法”名义上是用来保障救助者,鼓励伸出援手,但网民直言,“法律再完善,如果执行起来有偏差,那么其和废纸没啥区别”。

香港《东网》引述评论认为,“好人法”是否可行,需在后续的执行工作中体现。另有网民质疑“好人法保护好人,那是不是对诈骗的恶人就放过了”,“这个法律真是好讽刺啊”,“严惩那些坏人才是对好人真正的保护”。

《自由亚洲电台》援引珠海市民赵先生认为,订立“好人法”是本末倒置的做法。“首先立(法)意(义)已经有问题,1个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居然还要立法去保障这个好人。第2就是,如何界定1个好人呢?会否出现有加害者,装成好人去避开一些责罚的机会呢?好人法的执法到底要如何执呢,当好人和受害人(受助人)各执一词的时候,那个界定位又在哪里呢?所以这个好人法到底可不可行,可行性是1个问题。”

中国问题学者薛驰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表示,“好人法”能够出台,一方面是因为大陆社会问题重重、道德崩溃、社会衰败;另一方面,当局希望能制造些救命稻草给老百姓看,至于后果如何他们就不管了。

助人为乐反遭敲诈,近年来,这类事件在中国屡见不鲜。

2006年,南京市的民彭宇,将骨折倒地的徐寿兰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徐寿兰却反指彭宇撞了她,应负主要责任。彭宇亦因此被告上法庭,最终要赔偿4万多元人民币给徐寿兰。

于是,“彭宇案”成为“好人没好报”的代表。从此,中国大陆时常会出现“扶不扶”的报道和讨论。

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最为人熟知。当时两岁的王悦相继被两辆车碾压,而在7分钟的时间里,18位路人都没有伸手帮助。事件再次引发大众有关“道德滑坡”的讨论。

就在“好人法”实施的几天前,原中国艺术体操队队员张豆豆还在微博谈到自己助人竟被敲诈的经历。9月28日,张豆豆在北京看见有长者跌倒,于是上前扶起对方,结果被3名年过半百的长者“围攻”,最后被敲诈1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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