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之下,没有“罪与非罪”
——以聂绀弩事件为例
【看中国2017年9月4日讯】严酷政治运动扭曲人性
极权社会中,历来有着一种可怕的告密文化。因为“告”的是“密”,告和被告之间总有比较亲密的关系,告密会有恶果,会带来惩罚。把对自己有亲密联系的人,送入一个受惩罚状态,是人之常情特别不能接受的事情。而因为告密,许多情况下,被告者无论是否有罪,都遭受惩罚,这也就引出了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
在布拉格研究院负责管理历史档案的年轻历史学家,发现一份1950年的档案,有米兰.昆德拉的告密材料,引起一场轩然大波。被告密的人差点被判死刑。最后被送到铀矿强制劳动14年。档案材料提到是大学生米兰.昆德拉的揭发,却没有留下他的笔迹。而米兰.昆德拉本人否认有过这样的事情。此案至今还是个谜。
另外,在东西德合并之后,东德档案公布也一度使得告密问题公开,涉及面之广,几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原有的人际关系要重新洗牌,维护最基本社会安定的家庭、朋友、同事和邻里关系等等,都处在崩裂的可能之中,当局不得不暂停公众对一些档案的查阅,或者在档案中隐去告密者的姓名。
因此,有作为“政治运动过来人”的学者指出,告密的根源是几十年严酷政治运动摧残扭曲着人性,而人性本身就是复杂的。这样的揭秘会带来许多难以料想的伤害,我们应该停止“揭疮疤”。也有学者认为,告密今天还在自己身边发生,所以,“揭”有警示作用,让大家知道,告密是坏事,做不得,做了之后,有一天可能会被揭示,会被大家所不齿,到底如何是好?
告密的制度根源在哪里
著名诗人、散文家聂绀弩(1903-1986),当年就是被他的朋友们告密才被送进监狱,而且其中多是一些文化名人,他们自身也长期受到政治迫害。
1949年之后,聂绀弩历任中国作家协会理事,香港《文汇报》总主笔,人民文学出版社副总编辑兼古典部主任等职。1955年5月,全国发动清理“胡风反革命集团”运动,聂绀弩作为胡风的老朋友,虽曾写过揭发信但仍受牵连,7月被隔离审查,次年5月,聂绀弩受到开除中共党籍留党察看和撤职处分。1957年,聂绀弩被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党籍,与中央国家机关1300多名“右派分子”一起被遣送到北大荒黑龙江垦区“劳动改造”。
在极权社会下,会出现大量类似的告密;而在民主社会下,却不会形成一个告密社会。我想探究的是,所谓告密的要害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会在不同的社会机制下形成这样的本质差别。
我想,差别的关键不是一个社会机制比另一个社会机制具有更多的道德教育和警示警告,关键差别是社会的法治是否健全。
这里所说的“告密”,并不是说某人犯下刑事重罪,被亲近的人正当举报,而是指某人并没有触犯任何刑法,却被告发而带来惩罚。这就是说,关键不在于告发,而是“无罪惩罚”。换句话说,换在一个法治社会,哪怕被告发,也根本不会带来惩罚,因为这些言论行为本来就是“合法的”,告密就失去意义。
在一个告密流行的社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非罪行为会受到等同刑事犯罪的处理。这样,问题突然就简单了。制度在简化复杂的告密问题。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真正的刑事犯罪,对正当举报有种种法律规定,以避免诬陷。也尽可能对人之常情予以照顾。例如在美国,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有权不出庭提供对自己亲人不利的证词。可是,哪怕是亲人,你也不能帮助罪犯藏匿罪证,不能协助逃亡,否则就是共谋罪。美国也有亲属举报的,最出名的还是那个著名的校园炸弹手,专给人寄炸弹邮包,寄了多少个了,高额悬赏好多年也没有破案,最终是他弟弟从他的“宣言”里识破真相,告诉自己的母亲。两人商量下来,决定阻止亲人的犯罪行为,举报并谢绝了奖金。美国社会的大多数人体谅这对母子的内心煎熬,对他们还是很敬重。
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划出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对罪行依法处置,鼓励正当举报。对非罪的言论行为依法保护。
在法治社会中,假如有人去报告说,聂绀弩写了什么文章,警察会说,对不起,出版社在隔壁,你走错门了。假如有人报告领导说,聂绀弩批评了政府,领导会说,大家都在忙着挣钱,难得聂先生还在关心国家,批评得可有水平?有水平的话我们给发点奖金。这样,自然就杜绝了我们在讨论的、充满贬义的所谓“告密”。
在我们曾经经历的多次政治运动中,有层出不穷的聂绀弩事件发生,说明社会在那个阶段,“罪与非罪”严重不分。这种不分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无罪公民受到严酷惩罚,一方面是社会假借法律名义严重犯罪,甚至谋杀无辜者。告密者只是病态制度运作中必然会发生的一环。
历史警醒的落点
今天,过去唯恐被告密的言论,现在居然公开讨论。这个进步就是我们从“文革”结束后,开始逐渐建立和推进的法治,在一个个不同领域,渐渐划出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是经历“文革”的人都明白,这几乎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大家也看到,这个过程还在进行中,还远远没有完成。
没有完成的标志,仍然是留有“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灰色地带。法律界定应该非常清楚,有罪就是有罪,没罪就是没罪。所谓改革开放,“改革”的意思就是“突破原来的规矩”。有两种改法,一种是从改规则开始,也就是先制定新的法律,行动在后。而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行动为先。假如“行”得通,规则的制定再跟上。这样顺序,摸石头的改革者就很悬。记得一个很聪明的女孩说过,“摸石头摸出一只乌龟来”,那是完全可能的事情。所以,一项改革受肯定的时候叫做勇于创新,被否定的时候就可以说是犯规违法——既然新规则还没出来,突破老规则自然就是违法、就可能受惩罚。
这也包括观念革新,它也和“罪与非罪”概念紧紧相连。在聂绀弩的时代,批评政府被划在“罪”的范畴,是大多数人无罪受罚的根源。在今天,划定这一类触及“政府”、“国家”的“罪名”界限时,鉴于历史教训,就理应特别谨慎。政府必须给出非常清晰的刑事罪行的范畴,出了这个范畴,就是合法的。政府不能随意把一些合法的议题划入“罪”或“类罪”加以惩罚。否则,历史进步就还没有突破本质的转折点:虽然今天在数量上聂绀弩们大大减少,却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无罪受罚。这些人的存在,也在阻吓其他公民行使自己正当合法的公民权利。受阻吓的人群可能仍然是数量庞大的,社会也就不可能是真正健康的。
在这个状态下,不仅“告密者”不会减少,还可能会增加。国家没有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民众就不可能有清楚的判断。可能会有大量民众把“非罪”言论行为当作危害国家的罪行去告发举报。这个时候,说要把“历史警醒”落实到对告密者个人的道德教育或者耻辱阻吓,期待以此杜绝告密行为,都是不现实的。假如是糊涂的人,很可能认为自己的告密行为是道德的,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安定,虽“灭亲”却有“大义”在。而对于一些明明知道自己在做错事的告密者,也很方便就给自己提供着合理借口。
“罪与非罪”界限明确的法治社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第一步。否则,告密者盛行,无罪者可能受罚,和谐从哪里来?
建立公平善意的社会
聂绀弩那个时代太残酷,“罪”的范围越划越大,惩治越来越严酷。现实已经像天气一样,无可更改地笼罩在所有人头上。很多人只是因为说错一句话而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一次次运动下来,社会普遍划分为“整人和被整”两大块,中间地带并不安全,社会在合理借口下鼓励告密者,中间地带就在不断被重新划分。出于各种原因,告密成为一普遍现象。在“文革”走向极端,民众处在极度惊恐不安的社会状态下,许多人(包括未成年孩子)在逼迫、压力下屈服,或者被洗脑;尤其是孩子在无知状态下,扭曲原本正常的亲情伦理,自以为在行大义,待时过境迁,终生留下心理阴影难以摆脱。也有许多人在合理借口下释放了人性恶的一面。人性原本复杂,人原本集天使与魔鬼于一身。一个良性社会可以诱发人性善的一面,反之会激发人性恶。“文革”中一代学生都耳闻目睹甚至亲自参与了对老师的虐待、酷刑甚至谋杀,这种整一代人被扭曲的现实,在此后的社会生活中都在以不同形式呈现出来。
回顾这段历史,也许无法避免涉及一些个人,不论是著名历史人物,还是小人物。正因为那个时代残酷,正因为被告密的人可能受到严酷对待,聂绀弩就差点死在牢里,所以大家都明白,今天对告密者的揭露其实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因此,在涉及他们的时候,首先应该以谨慎、公正的态度来对待历史事实。
经历“文革”的人都知道,“文革”处处都是圈套。审讯中,聂绀弩头脑是清醒的,胸怀是坦诚的,思维是睿智的。他不隐讳自己的观点,不隐讳自己对1957年“反右”斗争的不满,也不隐讳对毛主席的所谓“污蔑”。于是,聂绀弩在交代中坦率承认自己议论了江青的私生活,这在当时可以成为是“恶攻”的死罪,他在交代中提到:
我是听戴某说是罗某的女儿说的,那女孩子可以出入中南海,能和首长接近。
又有: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认识一个叫戴某的医生,他给我讲,罗某女儿和他讲无产阶级司令部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这句话主要对无产阶级司令部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我对别人也讲过。
事实上,这些“胸怀坦诚”的交代,很可能又进入了戴某、罗某女儿的档案,成为聂绀弩“揭发”他们的材料,虽然他自己感觉可能只是襟怀坦白、无意伤害他人。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文革”整人和被整的复杂性。假如我们在今天草率对待历史,我们可能真正伤害一个并无过错的人,置无辜者于不义。
今天回顾历史,应该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公平善意的社会。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法治社会的建立,对犯罪的明确界限,铲除告密者生长的土壤;同时,回顾历史的时候,我们理当不简化看待历史,不草率对待他人。否则,在我们批判着那个时代的同时,却还是不能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上,和那个时代切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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