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上疏说:有个旗人,名叫史书,辱骂顺天府丞王维珍。经王维珍告发,应该把史书等人,戴上长枷,关押一月,鞭打一百下。
康熙皇帝指示大学士等人说:“八旗中的恶棍,辱骂在职官员,作如此轻微的处罚,怎么能够惩戒众人!”命令查阅康熙十八年制定的条例上奏。于是,大学士等人上奏说:康熙十八年,曾经过九卿议定,各王爷以及大臣的仆人,有干预诉讼,索取财物的,他的主人若知道情况,对主人从重议罪,处刑,仆人戴长枷三月,鞭打一百;他的主人若不了解情况,仆人按恶棍治罪。
皇上说:“这种情况最为可恨,我命令从重治罪,仆人、主子一并审察议罪,依法制裁。这种事很多,而检举揭发的人少。王维珍不顾情面揭发,值得嘉奖,命令议功论奖。”
勒德洪(人名)上奏说:“此人的主子,是康亲王杰书(人名)!”
康熙皇帝说:“我是认理不认人:只论事情的是非,不管他是什么人!必须一律依法制裁。”
(事据《清实录》)
【导读与提示】
由于旗人凭借其特殊地位,胡作非为,扰乱了清朝的统治秩序。这其中刑罚过宽,导致旗人倚势横行不法,致使犯罪增多,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从顺治朝到康熙年间,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惩治旗人及其奴仆犯罪的条例。如康熙四十四年,康熙谕曰:“向来满洲无犯法杀人之事,康熙初年一年之内,最多不过一二件而已。自平吴三桂以来,满洲杀人之事渐多,五年前至每月七八件。朕谓若不力禁,断不知改,自定为新例,又将都统、副都统、佐领官一并治罪,是以去年仅有三件,今年仅有一件。由是观之,则知法严而人命之事少矣”。
本文通过康熙帝一视同仁惩治犯罪旗人,使得旗人恃强凌弱者戒惧,且不顾犯人的主子的权贵身份,依律而行,维护了法律尊严,也整饬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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