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美国联邦资深众议员罗拉巴克(图片来源:Chip Somodevilla/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7年7月19日讯】自刘晓波病情公开直到身后丧事的处理,美德政府、奥斯陆及国际媒体都予以极大关注。北京一方面在指责外国干预中国内政之时,也不得不同意美德两位专家会诊,并有选择地公开一些相关视频。美国国会也曾就709律师抓捕以及其他类似人权案件,通过一些法案与决议,谴责中国政府。这种状况,并非中国政府指责的那样,是美国等强行干预中国内政,也不是中国爱国愤青所言,是美国以大欺小,欺负中国。原因是:中国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美国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国际人权公约:条约国互相监督人权状态的法理基础
在江泽民及胡锦涛统治前期,中国确定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原则,为了获得国际社会认同,共签署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获全国人大批准之外,其余的核心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数部公约,都予以通过,但对一些条约的某些条款持保留意见。
中国在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之后,就有接受联合国及其他缔约国审议中国人权的义务,研究国际法的学者们都很清楚这一点。只是因为不少中国人(包括不少知识人士在内)不了解这一点,因此对中国政府指责“某国以人权为藉口干预中国内政”的说法几乎全盘接受。有鉴于此,有必要在此介绍他国就中国的人权状态提出批评的法理基础何在。
《从国家义务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者嵇青)一文,曾详细介绍了人权条约的国际义务何以产生: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4种类型:1、提交报告的义务;2、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管辖的义务;3、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象的义务;4、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按规定只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
表面上看,似乎国家在承担义务时只针对其他国家,但人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上承担的实质义务并不在此。作者进一步指出,缔结人权条约的虽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但人权条约却不像其他条约一样仅仅规定两国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着“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缔约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这就是说,国际人权法最终涉及的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人权条约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即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利要求其他任何缔约国承担人权义务,同时该缔约国自身也承担着同样的义务。国家缔结人权条约的形式是国家间的,但实质上是在其他国家的监督下如何对“在其领土和管辖之下的个人”承担义务的问题――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白为什么美国与其他民主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关注并批评中国的人权。
中国既然签署了这26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国民就成了“第三方受益者”,必须从上述四方面接受其他签约国的监督。
从法学理论领域来说,这属于国际法领域。原来我也不明白法轮功为何可以在西方国家起诉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国政府高官,并得到法庭受理,请问了几个律师,也不甚了了。直到读到这篇文章并查询了相关资料之后,才知道是基于以上第3类条约义务。受理这些起诉的国家都是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条约赋予了这些国家受理这类案件的法理依据。
为何只有美国站在批评中国人权的前沿?
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中,签约国多少不等,最多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有74个签署国及168个缔约国,中国目前尚未最后批准这项公约。也就是说,中国与至少170余国之间,有相互监督的条约义务。能够对中国人权状态进行总体审查的,当然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说起来好笑,二战之后联合国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就是因为中国的高强度活动将其变成难于履行职能,美国严重抗议,最后不得不在2006年3月16日,由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这么多国家有监督职能,却只见美国屡屡出头要求中国履行条约义务,倒真是应了一个未明说的国际规则:一国话语权大小,由国家实力决定。美国外交官或者人权官员要求中国政府履行约定,一般就是口水仗了结。但如果是小国,后果很严重。据联合国资深人权活动家菲丽丝·盖尔(Felice Gaer)在数年前一篇专访中所言,中国政府很擅长威胁NGO及小国政府,让它们保持缄默。如果某位代表对中国有所批评,中国通常会施之以恐吓威胁的报复手段作为回应,包括毁掉某个外交官的事业。丹麦曾于上世纪90年代在人权委员会提出了一项针对中国的决议。在这之后,中国一方面孤立丹麦,另一方面对其施以贸易制裁和其他威胁手段,丹麦被迫在第二年表示退让。出席人权会议的民间组织代表往往遭到中国警告、敌意摄像和公开斥责等手段威胁。中国政府这种做法几乎让所有参与者精疲力尽,大多数国家或者组织都会在中国咄咄逼人的攻势下妥协退让,只有美国仍然坚持坦率地提出一些问题,比如会在人权理事会的定期审议过程中提到具体人名和人权案例。
人权理事会的“熊猫归来”
对于四项义务当中的第一项“提交报告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形式上非常认真地履行。从1995年开始,每年都很认真地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6年以后的人权理事会提交中国的年度人权报告,正式官称是年度《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陈述中国人权的改善与进步,例如发展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正审判权、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环境权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大同小异,根据形势需要改换一些重点,更新相关数据,只有对外交流与合作都放在不变的压轴位置上,主要是列举中国政府如何接受了上一年度人权委员会各成员国的建议,以及对世界人权事业所做的贡献。《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分节中,列举了以下成绩:接受其他国家建议204条,占建议总数的81%,涉及减贫、教育、司法等20多个领域;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
中国政府一直非常积极地谋求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担任理事。按照相关规定,人权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两年,最多可连任一次;连续两任后须间隔一年可寻求新任期。除了必要的间隔期之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每逢换届选举,“熊猫归来”是常见景观。只要“熊猫归来”,人权理事会就会出现多个暴政国家重新集结的现象。2013年11月12日,中国以176票高票当选2014至201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2016年,中国以180票高票连任,任期自2017年至2019年。这当然不是中国的人权状态获得改善的结果,而是中国政府利用了人权理事会的制度性缝隙,并成功施展纵横术的结果。至于如何寻求这么多国家的支持,方法不外乎“利相交”,让这些投票国觉得投票给中国有现实利益甚至预期利益即可。菲丽丝·盖尔直言那些参加人权委员会的第三世界国家有利益考虑:一个小国如果成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可能获得中国大额援助以修筑公共设施。因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1989年以后酝酿的一项批评中国侵犯人权的决议从未获得通过,因为每次这些决议被提出时,就会有某个国家提出所谓“不采取行动的动议”,要求搁置决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理事会)表现了欺软怕硬的特点,几乎所有谴责其他国家的决议都能快速通过。
明白了以上情况,就明白国际社会批评中国人权状态不是干预中国内政;在诸多国家中,如果只看见美国在对中国人权状态指手划脚,那是因为美国最不害怕中国,还能挺起腰杆履行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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