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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于欢改判5年,判词讲了理

 2017-06-25 06:4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中国2017年6月25日讯】曾经沸沸扬扬的山东辱母杀人案主角于欢的案子终于由山东高院审结,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法院的判决书的亮点是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用了“评判”的表述,评判了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刑罚裁量、诉讼程序几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最后推翻原一审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错误认定,明确“上诉人不喜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又认为原一审量刑过重。

判决书讲述事件的起因、过程。网上爆料的事件细节,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来,法院调查后大部分确认确有其事,小部分属于添油加醋或误传。比如杜志浩脱裤子当着于欢侮辱其母亲的行为,真有其事。但发生捅刺事件后,杜志浩一伙人驾车离开,开车人并非杜志浩,而是杜建岗开的车。原传闻的高利贷纠纷,判决书认定不存在,而是属于普通债务纠纷。

或许,有人仍然坚持于欢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杜志浩那伙人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太让人感到恶心了。但根据判决书认定并描述的情形,要说于欢所为完全合理,恐怕也不具有说服力。5年是长了还是短了,我们一般人也不便多议。我们毕竟不是法官与律师,不能仅仅依据自己的道德及判断标准来代替法官做出判决。我们要看的是法院是不是摆事实、讲道理,是不是根据法律来做出判决。

能够确认于欢正当防卫是成立的,认为“在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下,杜志浩等人除在案发当日对于欢、苏银霞实施非法拘禁、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此前也实施过侮辱苏银霞、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的因素”,就在此案审结时讲清了道理。

此案中行为最荒唐也是结局最惨的人是杜志浩,判决书表示查明“杜志浩确有亲属在冠县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任职”。这或许正是杜志浩行为特别嚣张,敢于横着来的重要原因。有些人就是仗着自己有背景、有后台,才特别狂妄。是不是又正是这个原因,在杜志浩死亡的情况下,他的亲属施加特殊的影响了,导致一审有些明显的枉判,那是反贪反腐反违纪部门的要追查的事了。

于欢案表明,明显违背常理常识的事,必然是法律不符的。如果此案一审法院秉公审案,事实认定清楚,法理认定合乎正常的逻辑,量刑合理,那也不会变成重大舆情事件。而事件经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一起关注,有人在其中添油加醋,也在情理之中。那不是现在的网络有多可怕,而是不合理的判决带来对社会的侵害。没有网络,民间口耳相传,实际情形更糟。因为网络传递信息、意见,都还会留下痕迹,可以变成“呈堂证供”。民间口耳相传,实际有许多事最终就传得特别夸张了。

凡事也就在讲理,讲清道理。我们要的司法公正,公开透明,无非就是期望司法方面讲理和讲清道理。只要你们讲理讲出基本的公平正义,公检法的公信力何愁立不起来?也只有依法讲理,讲理定法,社会才有真正的基本规则,才有面向明天的真正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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