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下脚料的悲剧角色

律师总给人以光鲜而且神秘的色彩,尤其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律师,不但往往作为社会精英被人们赞叹,而且在各项社会活动中也多可见他们叱咤风云的身影。但是,律师在中国却不是这样,与西方民主国家相比,中国律师的境遇是十分难堪的,甚至与西方国家律师的情况完全相反。现实中,中国律师时常处于受蔑视、被排挤,或遭受打击甚至迫害的境地。中国律师在执业中所受无情之制约、非法之刁难、卑鄙之构陷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比较中西方律师的差异,就中国律师在中国的境遇而言,可用一句形象而精炼的话来概括----中国律师是中国体制模仿西方司法形式的下脚料。

下脚料是在机械自动化产品制造特别是在模具生产中作为残余分离的边角废料,是没有用的东西。机械自动化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有用的产品,而不是下脚料,但是若要模仿这种快捷而方便的生产方式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下脚料。用下脚料注解中国律师虽然不雅,但比较形象,因为这是事实。

中国的律师制度始建于一九八零年,以前没有真正实行过律师制度,所以中国目前实行的律师制度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是中国模仿西方司法运作形式的主观产物。然而,在现实中,中国律师却是一个尴尬的制度。中国律师对集权者来说是一个弃之不能,却又难以完全接受的东西。中国原本没有成熟的司法运作体系,在专制意志及程序虚无主义思潮掌控下,中国司法活动先是移植前苏联的做法,后又干脆抛弃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设置而任由公安警察机关独自行使侦查及公诉和审判的权力。非但如此,在现实中,中国甚至时常发生由政府长官或者中共党的书记拍板捕人关押,甚至不经程序公然剥夺民众人身自由和生命的情况。中国司法活动不但长期处于极度混乱和无序的状态,而且常常被野蛮和残酷所支配。相反,西方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为一个成熟的体系,在文明世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成为世界司法活动的主流而被纷纷学习和效仿。所以中国要改革开放,要融入世界,要想获得与西方一样的物质财富,就必须要选择与世界主流社会的运作模式接轨,在司法活动上就不得不移植西方的法律形式及司法运作模式来应对大局。

然而,一定的司法形式是由一定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决定的。西方文明社会的法律制度与其民主自由的社会本质相联系。其理念上崇尚思维自主,制度上允许政治异见,法律上保护言论自由,否认思想犯罪,国家权力运行的核心价值是分权制衡。在其政治法律体系之内没有绝对的权力,否认个人及集团权威。任何政治势力和权力主体均须在在法律的框架内按规则运行,多元化政治格局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平衡运作。而律师作为私权利及社会活动个体的代理人及其权利的直接维护者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防止和抗衡公权力的泛滥肆虐及保护权力角逐下孤独个体的正当利益中,西方民主国家的律师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在西方民主国家无论是法律条文上还是司法活动中都具有名副其实的地位。

而中国大陆则属政治权力一元化垄断体制,既成的政治权威不但高度集权,而且在上层建筑领域强制思想统一,法律上否定政治异见。在中国大陆高度集中的各级权力结构之内不存在政治主张对立的主体,更不存在不同政治意识主体的更替和轮换。在中国大陆,中国共产党垄断下的政治核心权力完全作为君权一样被神化而不容窥视和非议。

在中国大陆,家族继承式的接班成为大陆最高领导集团权力更新轮换的唯一途径;买卖交易式的讨价还价使得各个政治势力集团依实力不同而将国家的各公权力要职瓜分完毕,内部纪律约束和自我道德反省的方法成为纠正国家最高权力运行中的错误和过失的基本方式;并且这种继承、瓜分、反省已发展演变为一种习惯定式,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常态。

长期以来,中国统治集团的政治利益高于一切,而集权者的个人意志又实际成为解读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可成为处理具体个案的依据。高度集中的权力倾力保护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集团的特定利益和最高领导个人的权威形象。在中国的各级权力架构体系中,不存在外部权力制衡的法律空间,金子塔式的权力结构使得各级官僚只向权威看齐并只对上级负责。最终的、最高的权力只能归属最高的统治集团或具有终极权威的个人。而法律,只能沦为匍匐在特定政治利益之下的蹩脚的注释。

因此,中国模仿西方的司法活动形式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而律师制度下衍生的律师群体就是一个最难消化的抗体。

在中国,法律活动尽管模仿了西方的对抗形式,但在实质上却不允许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外部制衡。中国的司法活动尽管表现为由多个公权力部门分工完成,但各部门间却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制约机能。加之中国各司法部门均属于那个绝对权威、并且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主体---共产党的上层集团领导,使各部门间的分工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公开的司法活动仅起到了表演的作用,公检法各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木偶似的表演令人可笑甚至恶心。或可说,中国司法活动中的所谓对抗,只能算是在一个威严家长带领下的孩子们所做的低级游戏。在这样的场合,中国律师作为体制外的孩子,想要参与体制内的游戏,获得一丝应得的照顾或垂怜,非但要取得亲子们的好感,而且也必须获得家长的恩准。

尽管中国的司法活动并无实质上的对抗和制衡机能,尽管形式上的对抗游戏也不会对中共的一统权威造成实质危害,但是,就中国律师这点形式上的表演权力也往往不能为中共所接受,中国律师若再稍有出格的表现,则更为中共所难以容忍。中国律师是一个由于客观的原因而未被纳入体制豢养的群体,也正因这一事实,促使中国律师有了独立思考的机会,并形成了最敢质疑的群类,成为中国最先觉醒的一个阶层。意志独立与人格独立使得中国律师无法与专制集团沆瀣一气。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中国律师的不屈的性格,成为了一个不易屈服的群体。

中国律师正是由于这一点“天然”的本性使得其往往难以溶于中共独裁统治的现实,而也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中国律师在执业的现实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所本应具有的参与诉讼的权力总被随意剥夺。而允许阅卷、允许会见、允许调查、允许质询这些成文法本来规定给律师的权力,则均变成了司法机关可随意用来施舍给律师的“恩赐”。

面对冤假错案,面对中国弱势群体被欺压被凌辱的现实,若有律师一旦怒发冲冠,头脑发热,挺身而起企图与强大的国家工具对抗时,则其悲惨的命运就必然要注定了。辩护人伪证罪和颠覆政权罪以及诸多的口袋罪名都会随时变换着花样而成为对律师的残酷杀器。

在世界民主大潮汹涌澎湃的今天,中共操纵的傀儡人大“会议”除了继续承担中共政治花瓶的功能之外,却又毫无顾忌地不断加大并扩充着可以称装任何行为的口袋罪名。现实之中,任何一个由律师的执着而被披露或历尽千难万险而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其中的律师都会被认为是中共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异己者,都会被评判为给党抹黑,都有可能伴随着冤假错案而增加了一个被镇压的律师。经统计,中国律师作为以行业划分而被课以犯罪受刑的情况在各行业中的比例是最高的,其中百分之九十九又是与律师执业相关,而大都是律师在执业中惹恼了中共的权贵后,被律师所抗辩的司法机关在中共权贵恼羞成怒的情况下肆意所为。律师个体一旦进入“抹黑者”的行列,即刻会处于随意被非法构陷、失去人身自由、丢掉赖以安身立命养家糊口饭碗的境地。现实之中,中国律师执业之艰难,处境之险恶,骇人听闻,世界罕见。

因此,体制内的权力及权威利益的一统性,共产党独裁下的政治垄断性注定中国律师必然要被边缘化或异己化。中国律师在中国现行体制内并无政治地位的情况下,仅依据道德的纯净感和法律神圣的意念而欲行作为一番是根本行不通的,在党独裁和领袖意志肆虐横行的体制之下。中国律师若只认法律不认权威、不服从共产党的权贵集团的政治权威,实属不识时务,自寻死路。

所以,现实摆在面前,中国律师要么违背良心与集权者高度保持一致,以屈膝媚颜的姿态去博取主人的夸奖;要么只有避开公权力肆虐的领域,而只凭所掌握的法律形式上的技巧在民商事的糊涂圈内以讼棍般的嘴脸去讨得一碗残羹剩饭。除此之外,中国之现实没有给中国律师提供可以选择的第三条路去走,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没有律师正常生长的养分。

律师的引进,在共产党独裁集团来看本以其用来作为司法文明的点缀,企图以其作为标榜民主的花瓶,但实际却未料其往往无法掌控,竟然最后演变成了一个讨厌的抗体。然而对于中国律师本身来说,在独裁的土壤之中固然可以产生一些异类,但毕竟无法抗力罪恶的体制。由此可以认定,中国律师的悲剧的角色是在其设立之初就被注定了。尽管历史将中国律师推到了民主大潮的前沿,尽管历史使中国律师背负上了光鲜的色彩,尽管中国律师也已形成了一个几十万的庞大群体,但由于其身处中国这样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度,面对强大的专制力量,却也只能像苦海中的一叶孤舟,虽然奋力拼搏,不但无法一一捞起那在苦海中挣扎的冤鬼,却也无法左右自己的命运,甚至无法保障自身的安全。

客观地说中国律师没有能力拯救正义,也无法背负起文明民主的理想。中国律师游荡在天堂和地狱之间,孤独而无奈,既无法进入天堂享有应有的喜悦,也无法堵住制造冤案的地狱大门。

作为一种西学东用的东西,一种依法治国的形式陪衬,中国律师尽管在现实中演变成为了中共的异类,但最终也不可能对现有体制造成威胁,更不可能动摇中国共产党的独裁根本。对于中国集权者来说,中国律师整体上虽然不会与他们同流合污,但他们却也自信对于律师群体的把控易如反掌。中国律师所能给独裁者带来的,只能是美丽的画皮,伪文明的点缀,仅仅是一个可以被随意抛洒的法治符号。甚至可更进一步地说,中国律师的现实是被中国独裁统治者所晶晶乐道的,因为中国律师在偌大的中国,现实之下,除了背负了一个响亮的空名之外,百无一用,只能被当作一种特定的下脚料,而在血腥的政治之下,起着掩饰专制肆虐和特权横行的遮羞布的作用罢了。

本文留言

作者中国大陆律师李安杨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