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爆炸案,很多伤者成为终生残疾(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5年08月15日讯】在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赛放炸弹的恐怖分子查纳耶夫近日被判死刑(其同案的哥哥在追捕时被击毙)。虽然美国一直有强烈反对死刑的声音,但这次却很少异议反弹,大概因为这个炸弹案太残忍,多数反对死刑者也羞于出声了,或者因良知反应而低调了。
目前全球很多国家都废除死刑,尤其是欧洲。但美国(及日本等)这样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仍坚持死刑,所以讨论、争吵一直持续,近年也延续到亚洲一些国家。
波士顿爆炸案导致3人丧生,包括一名中国女留学生(独生女)。264名受伤者中,很多成为终生残废。像比尔.理查德(Bill Richard)一家,他本人被弹片击中,耳膜被炸裂;妻子Denise被炸瞎一只眼睛;女儿Jane被炸掉一条腿;儿子Henry虽没受伤,但精神失常了;另一个儿子Martin当场被炸死,只有8岁。
一个在观看马拉松比赛之前美满的家庭,如今家破人亡,今后这全家都残疾(更有丧生)的日子怎么过啊!
这只是一个典型,其它很多截肢的,断手的,被炸得眼瞎、耳聋、失明的……我们用文字描述,一瞬间就过去了,可他们却要被这狠毒的人祸导致的残酷后果折磨一辈子!
面对如此人间惨剧,仍有反对死刑者振振有词,让人感觉他们最关心的不是这被炸残的理查德一家,不是那些被截肢、断臂、失明者的悲惨命运,更别说遇难的,而是怎样保护住那个残忍恶魔的生命,这样才能显得他们有多“人道”。
西方左派们常见的德行是,总是热衷关注罪犯的权益,不管他们杀了多少人,有过多么凶残的行为,也要保证他们在监狱过上有电视、健身房、营养餐饮的舒服生活。而对那些无辜的受害者们则不吭声了。
“不可杀人”是混淆概念
全球反对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异,主要有四个方面。但如果从基本逻辑、常理、常识来评判,他们的理由多是经不住推敲、站不住脚的。
反对死刑者的第一个理由是: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如以“杀人”处罚违法者,是自相矛盾。意思是,罪犯杀人不对,但我们也没有权利剥夺别人(杀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圣的,每一个生命都值得珍惜,谁也无权剥夺。由此为反对死刑奠定理论基础。
但这个理由实在不堪一驳。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杀人”,当然是指不可杀无辜的人。在法治社会的法庭判决,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相互报复谋杀,而是代表民意的公权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惩罚杀人犯。这两个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结束”,性质却完全不同:一个是杀害无辜,一个是公义处决罪犯。首先(主动)屠杀无辜的罪犯,其生命的价值和无辜受害者绝不是等量齐观的。
如果成立,那么监狱也不能关押罪犯了。因为同样可用“不可剥夺他人自由”的逻辑来狡辩:“虽然犯罪分子剥夺无辜者的自由或财产(强奸,抢劫等)是错的,但其他人也没有权利剥夺抢劫/强奸者的自由。”如此逻辑成立的话,这世界就没有司法、没有原则,更无正义可言了。那整个世界不就彻底乱套了么?
那种“谁都不可杀人”论调的错误根本点,是模糊公权力判决和个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性质。西方和东方的左派们,总是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确的高调,尤其是为了显摆他们多么人道(这点是关键!),而抛弃最基本的逻辑常识。西方左派们对罪犯的同情,总是超过对遵纪守法的无辜者。这是最颠倒价值、搅乱世界的恶行!
事实上,正因为有死刑,才能使那些罪大恶极者(如波士顿马拉松赛炸弹客)受到公义处罚,才能展示法治社会“不容滥杀无辜”原则,才有助于真正保护生命。所以,保留死刑,坚持死刑,才是维护生命、保护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义原则的体现。
“杀人偿命”具吓阻作用
反对死刑者的第二个理由是:现代刑罚应重在教化,而不是报复;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报”;而且死刑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与前述类同,“罪犯杀害无辜者”和“法律判决罪犯死刑”是两个概念。在私人之间才存在“报复”“以暴制暴”“冤冤相报”;而在法治社会的法庭审判,既不是个人对个人,也不是陪审团对个人,而是英国思想家洛克早就阐述过的,人民为自保而授权(通过契约转让)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权,是民意体现。它不再是个人(私人)对他人的“报复”,而是民意对罪犯的公义审判。一个是犯罪,一个是遏制犯罪,两个价值相反的内涵。左派和反对死刑者们的最大错误就是搅糊概念、颠倒价值。
至于死刑有没有“杀一儆百”的作用,从基本常理来说,当然会有。中文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说法,这个“偿命”当然会对谋杀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因为这就是说,你杀人,等于杀你自己!这给欲杀人者只有一个极小的缝隙:侥幸不被抓住,否则你就偿命。这种概念深入人心,当然遏阻杀人行为。正如美国保守派女作家Ann Coulter所调侃的,“如果没有死刑,为什么Michael Moore(反对死刑的极左派)还活着,为什么我没在死刑犯行列?”还用说吗,我早把他杀了。
美国很多学者研究指出,死刑对遏阻谋杀犯罪具有“很强的吓阻力”。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资深研究员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参议院司法小组听证会做了“死刑吓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证词:九十年代美国Emory大学的Paul Rubin等三名学者,对美国3000个城镇20年间的犯罪资料研究展示,平均执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条被谋害的人命。在美国,即使反对死刑的学者也承认,死刑有遏阻谋杀的作用。上述三名学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对死刑的,但他200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也指出,1977 至 1996 年,在美国每年处决 9 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吓阻作用。意思是说,死刑执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
另一显而易见的常识是,死刑不仅可以杀一儆百,遏阻谋杀,而且确保杀人犯再无机会杀人;否则一旦越狱(美国和墨西哥近期不是有三个杀人犯越狱了吗)或被特赦而重返社会,就可能再杀人(罪犯中惯犯的机率很高,而且多是犯跟前科同样的罪)。
“因噎废食”是走极端
反对死刑者的第三个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误判,就无法补偿。事实上,在所有反对死刑的理由中,只有这一条有可站住脚的道理,也是废除死刑的呼声中最能说服人的理由。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DNA等多项新科技检验技术的产生,发生误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国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国,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决恢复死刑(1972年高院曾判死刑违宪)以来,至今近40年,只有75人被联邦法庭判处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处决。这次波士顿马拉松案的死刑如执行的话,是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联邦法院)的第一例。上一个被处决的是1995年炸毁俄克拉荷马州联邦大楼、造成169人丧生、680人受伤的恐怖分子麦克维。
在美国,死刑犯的平均上诉期(重新审理等)高达20年!说明美国对死刑谨慎到几乎不用的地步。生命当然是宝贵的,但如果走极端因噎废食,彻底废除死刑,就必然导致罪犯因不担心偿命而去杀人。美国的做法目前仍可谓样板:既不废除死刑,但又非常严格谨慎实行。
“废除死刑”不是主流民意
反对死刑者的第四个理由是: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已有97国完全废除死刑(58国仍保留死刑)。且不说潮流未必正确,事实上这个“世界潮流”说法也并不准确。从英、法、德、加拿大等废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国家来看,这只是少数左倾分子(包括法官、媒体、政客们)在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驱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结果,而绝不是主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废除死刑,但2012年(多伦多星报等所做的)民调显示,在废除死刑近40年后,61%的加拿大民众认为,被判谋杀罪者应被处死刑。
在英国,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调显示,65%的英国人支持对谋杀罪恢复死刑(28%反对)。男性和年纪超过35岁的受访者更倾向恢复死刑。
欧洲最左国家之一的法国,1981年就废除死刑,是当时的左翼总统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长巴丹戴尔根据所谓“哲学信念”而强行废除的(后被写入法国宪法),根本不是主流民意。当时多数法国人认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现在法国还有42%的人支持恢复死刑(反对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袭击造成多人丧生的惨剧后,法国人支持死刑的呼声更高涨,右翼领导人也公开呼吁恢复死刑。
欧盟把废除死刑纳入加盟标准,导致保留死刑的土耳其无法加入欧盟。而已入欧盟的匈牙利总理今年5月表示,“死刑是有威慑力的,虽然可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会拯救多人生命。”结果该言论导致欧盟威胁要开除匈牙利的盟籍。而对猛吃欧盟救济款的无赖国家希腊,却是“吃死”欧盟也不让它退出。由此可看出欧盟的左倾意识形态疯狂到多么非理性的地步。
作为西方保守主义主要阵地的美国,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达到高峰,80%的人支持死刑。之后虽然反死刑运动不断掀高潮,但2011年盖洛普的民调是:反对死刑的美国民众只有35%。
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精准地指出,“人类的所有灾难都来自欧洲大陆。”共产主义从俄国输出,两次世界大战由德国发动,断头台是从法国开始。这些乌托邦和暴力哲学害苦了世界。今天,废除死刑的左派幽灵,又是先在欧洲徘徊。但在亚洲国家,多数人民对欧洲左派的废除死刑缺乏兴趣。
例如在南韩,2009年的民调显示,66.7%的民众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达83.1%的南韩民众支持死刑(反对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调,85.6%的日本民众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何调查结果都要高。
在台湾,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所有民调都是多数民众支持死刑:1990年是75%, 2001年79%,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调,支持死刑的比例达历史新高:91%!
台湾跟欧洲国家更不同的是,知识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赞成废除死刑。
“处以死刑”符合自然法
虽然联合国超过一半国家废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盖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调显示,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赞成对杀人犯执行死刑。
美国研究死刑问题的知名学者、纽约法学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对那些有意大规模杀害平民的罪大恶极者(比如炸毁俄克拉荷马大楼的麦克维,波士顿炸弹案的查纳耶夫等)必须判死刑。对他们处罚的痛苦度必须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确的话是:让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着是不义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于先人的智慧。最强调个人权利、奠定当代宪政民主地基的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杀人犯损害的生命无法弥补,所以处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也持类似看法。
审判波士顿马拉松炸弹案的12名陪审员经过三天评审后,对查纳耶夫做出死刑的一致裁决(如有一人不同意就无法判死刑),而不是终身监禁。判决后该案首席检察官表示,这项死刑判决是“公平和正义的”;查纳耶夫用让美国民众失去生命或终身残废的方式来实现他的“信仰”,所以应当让他用生命来偿还。
2015年7月20日于美国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