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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不能太任性

 2015-01-19 11:1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中国2015年01月19日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讲到:“税收政策的根本教训在于:征税成本与百姓眼中征税当局的合法性,正好成反比。”财政部最近提高燃油消费税的“任性之举”,凸显国家现代治理机制的缺失。

1月11日,中国发改委宣布自93号汽油零售价下调每升0.14元。随即,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1月13日零时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这是在两个月内自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以来第三次上调消费税。发改委涨价雷厉风行、下调价格羞羞答答,财政部加税虎视眈眈,结果可想而知:2014年全球石油价格下跌近50%,而中国汽油零售价跌幅只有22%。

征税权,是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最核心的权力,也直指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是以,“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一旦背离这一原则,就可能导致社会张力的持续提升。在法国波旁王朝,法国国王定期召开“全国三级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讨论和批准税赋。但从美第奇摄政的1614年到大革命前夕的1789年,竟然没有召开过一次全国三级会议。历史的教训必须汲取。

回到中国的现实,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爆炸式改革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快速变化,立法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有鉴于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与征税相关的立法。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1984年对国务院的授权。官方说,目前中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屈指可数的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征税必须重回全国人大的程序,这是推进国家现代治理的应有之义。以社会高度关注的房产税为例,尽管已有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但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收的立法。这重审了征税的严肃性和程序合法性。

即便财政部依照过去的条例可以征收汽油消费税,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部的任性就是正当的:第一,全国人大原有授权主要是针对税种的立法,但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可以任意提高税率,不然那岂不成了无限授权?对一项税收而言,税种与税率同等重要。因此,在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财政部加税起码应该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同意和授权;第二,面对经济的持续下滑,通过减税来提高消费刺激经济已成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吁,财政部此举无疑是背道而驰、不顾大局。财政部应该开动脑筋考虑如何尽可能多的减税,而非总是盯着加税;第三,财政部提高汽油消费税与汽油价格下调一唱一和,这相当令人反感,难道财政部就看不得老百姓享受一下便宜汽油?第四,财政部宣称“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解释,也缺乏说服力。要改善环境治理,关键是提高汽油质量标准和汽车排放标准,而非仅仅用税收来抑制需求。其实,考虑到汽油消费的价格弹性很小,加税对减少汽油消费效果甚微,对增加政府收入倒是立竿见影。

笔者并非简单否定财政部提高汽油消费税的权力,只是质疑其决策的“任性”。财政部应该通过如下步骤来提高汽油消费税:1、召开新闻发布会,阐明其加税的法理依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性;2、财政部将提高汽油消费税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由后者组织公开的专家听证会;3、财政部须论证加税幅度和频率的依据及与改善环境之间的关联度;4、即便通过了上述程序,也应该避开汽油价格下调的时间点,否则岂非找骂?

有人会说:如此繁琐,财政部肯定不会加税了。这岂不更好?那将标志着中国朝向国家治理现代化迈出实质性步伐。“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财政部任性不得。依法治国,应该从政府部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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