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死亡之限 工伤规定成“催命符”(图)
48小时死亡之限 工伤规定成“催命符”(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4年12月17日讯】(看中国记者管欣薷采访报道)近日,一名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生在手术室中晕倒。该医生经救治后一个月后死亡,却未被认定为工伤。这件违背常理的怪事在民众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很多民众都感到匪夷所思。然而,“非工伤”的认定却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有网友戏谑道,这条拿来认定工伤的条例似乎就是在“催人早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中明显的将工伤的时间概念严格限定在“48小时之内”,如果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突发重病,只有少于48小时之内才可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获取赔偿。一旦超过48小时,工作人员的死亡就和单位彻底划清界限,撇清关联。
在黑龙江某工厂工作的一名职工告诉《看中国》记者,这一条工伤条例使无数家庭哑口无言,只能像一个旁观者一样。“我也听过很多这类惨事,面临生死垂危那一瞬间,肯定每个家人都会不顾一切去抢救。”“当局定的这条条例完全就是扭曲人性,丧尽天良。其实,我们都很害怕。”
一直关注劳工问题的维权人士郭家勇对《看中国》记者表示:“因为这个条例,发生了很多悲事,只要过了一分钟一秒钟都不可以。这条条例根本就不合理的,就是霸王条款,完全不负责任。当局根本没有把人民当回事,人民当家就是一个口号。我们这个国家就是党代表一切,在他们眼里人民根本就啥也不是。只关心他们的利益权利,一点都不关心我们。这就是中共。”他还表示,这种限制并不在于服务百姓,也并不是为了保护民众安危,而是为了时时刻刻使当局处于无需损失任何利益的安全地带。
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这种说法一经公开,就遭到众人斥责,“这是一拍脑门想出来的”。显然,48小时在医学上被视为抢救的黄金时间是有其科学根据的,而在认定工伤时,却是毫无实际意义、也毫无关联的。
一名网友扬召奎对记者表示:“我觉得既然立法的本意是保障因公致伤致残致死职工的权益,那么就应该对理论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在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挑战和修改,以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