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4年06月11日讯】神圣的《基本法》,第二条本来是这样写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经国务院〈香港白皮书〉的最新演绎,《基本法》第二条其实是这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及〈香港白皮书〉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但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不是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但中央拥有全面管理权;特区享有立法权,但中央有法律的监督权;特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中央有释法权,而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要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职责。”
权威演绎的最新基本法,僭建了、肥大了,有很多附注,有很多但书,二十多年前订的基本法,未写清楚,现在附上补充,真相大白。
你也许觉得很陌生,你也许觉得旧日的承诺烟消云散,当初甜言蜜语,现在反转猪肚,但米已成炊,现在就坦白告诉你,以我为主,权由我授,权由我收,还不明白吗,那是因为你对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
当年,强调“两制”之特殊地位,强调香港有权、强调自治,目的是要香港人留下,叫香港人放心;今天,强调“一国”是前提,强调中央有权,一国压倒两制,权在我手,给你的,不是承诺,只是赏赐。懂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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