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的前世今生(图)


(网络图片/看中国配图)

一、曾经是收拾右派的“政治工具

一般人谈“劳教”,都是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谈起。其实,在此之前的五十年代前期,所进行的“肃反”,就已经出现抓捕了大量的人,不够“杀”的条件如何处理的问题。紧接着的“反胡风运动”、“肃反”运动,估计原计划也要大量捕人,于是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10日,就下发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指示中说:“把肃反中被审查者集中起来,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洗脑工作。”

接着又下发了:《转批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和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肃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子女……可送劳动教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过错,仅仅因为父兄被杀、被关、被斗,怕这些人称为“敌对势力”,于是就可以把他们送劳动教养,以便于进行“洗脑”。

这就说明“劳教”实际上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这个工具则是以俄为师,从斯大林那里趸来的。

斯大林时代,为了消灭他认为应该消灭的人,曾经从波罗的海沿岸、车臣等地大量地把“人”,包括老、弱、妇、孺,用“闷子车”运到西伯利亚人类难以生存的冰雪森林,任其“自生自灭”。也从原属中国的海参崴(俄语叫做“符拉迪沃斯托克”,“十月革命”后才建成军港,1945年二战结束,斯大林曾答应国民政府50年后把海参崴归还中国)运去30万满族人和20万朝鲜族人。这些人应该是被苏俄占领的海参崴的中国人。所有被弄到西伯利亚的人,后来活下来的,也就成了古拉格群岛劳改营的成员。

没有料到的是1956年的肃反,原计划逮捕140多万人。结果勉强凑数的只有不到百分之五(见1956年7月18日胡乔木写的《人民日报》社论)。这就出现了“人数远不够下达劳教文件时预期的计划”的现实难题。

正好1957年进行了反右运动。这些“右派”就先于“反革命”、“杀、关、管家属和子女”成了“教养”“专政”的第一拨儿。至于通过人大,又以国务院名义再次于1957年下发文件,那不过是从形式上把“中共中央”变成“国家”的“国务院”,给劳教披了一件“政府规定”,“经过人大”的“合法”外衣。

究竟当年划了多少右派?始终是个谜。官方一直说是55万,但众说纷纭。最后一种来自2010年10月15日刊登在《文汇报•读书周报》第16版上的新华社离休的前副总编穆广仁写的文章《建国初反右派运动的六个断面》所透露的数字:“……全国3176470人,加上中右1437562人,共计461万多人。还有编外右派的数字无法查考。”

如果按照李维汉的说法(见《李维汉回忆录》):“……有百分之八十被劳教,留单位是极少数……大都失掉了公职,有的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再按照穆广仁批露的数字,461万右派的80%,大体得有360万被“教养”。(安徽全省共划右派31479人,除187人外,都送劳教,大大超过了80%。)从这个意义上说,从1957年到1978年右派被改正,“劳动教养”可以说是专门收拾“右派”的政治工具。

1958年,大量右派被送劳教。原有的场所不够,又在大西北建立了大量劳教场所,把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右派运去,光青海一地就送去数万人,在五十多个劳改场所“劳教”。四年当中,饿、冻、虐待致死四千余人。其中多数是女性,侥幸没死的,所受的屈辱、苦难也是常人难于想象的。

经过20年,中共终于在1978年扭扭捏捏承认“反右”是“扩大化”。

二、发布时就是“法上之法

其实,56年前的这个《决定》就没有法律的依据,而且公然地篡改了《宪法》第100条的内容。

说的是“行政处分”,行的是“敌我专政”。什么是专政,那就是:“不受法律的约束,直接依靠暴力。”(列宁的话)根本没有“民法”、“刑法”的概念,有了《宪法》也是摆设,只有“教养”有效。

不过,在毛泽东时代谁敢说话?据说1960年,李维汉就提出过给右派“甄别”,被毛批了一顿。(听说李说:“叫我把人家叫来,人家(资本家)什么也没说就给戴上右派帽子,这算怎么回事?今后我这统战工作怎么作?”……)

中共的这个被大小官员为所欲为地使用了56年的“法外之法”的被废止,付出了多少万条人的生命,这些生命还是用“饿死”的方式消灭的。真的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进而还创造了“古拉格群岛”所没有的“活人吃死人”的新纪录。

不要说20年,残害了右派三年,执行者都觉得“下手太重”。劳教的执行单位——公安部对劳教的残酷性在61年的文件中就流露了出来:“……扩大了收容范围和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教条件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实际上劳教还不如劳改:劳教人员没有衣服被褥之类发放,穿的衣服千疮百孔;许多人宁可劳改而故意制造事件,“争取判刑”。

在这个若隐若现的轻描淡写中,那“非正常死亡”是什么?甘肃夹边沟3000多右派,只剩下四五百人,饿死2000多人,还发生了不但古拉格没有,连奥斯维辛都没有发生过的活人吃死人的事件。

说的是“行政处分”,实际上就待如劳改犯。青海把455个右派送到塘克木劳改农场,根本就谈不到“行政处分”,从58年到79年,和无期徒刑的犯人关在一起。

三、“劳教”形同无期徒刑

1957年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决定》,虽说是行政处分,却实际上超过了“有期徒刑”。中国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15年,而劳教《决定》从颁布开始就没有教养日期。

实际上1961年,国务院就“转发”了公安部的“试行办法”,要各地“实行”。“办法”中就明确教养期是:1年-3年,必要时延长一年。”

同时,北京的劳教场所也都明确地按此办法执行。并且公开宣布了这一规定。不过在执行中,有的人定为三年,就是三年。有的人定为三年,到时说:“正在等批。”而这一等又是5年。三年也罢,八年也好,对于被劳教的右派来说,都无大差别。因为“解除”劳教,仍留农场劳动,和不解除并无区别。有的人还将被送到山西煤矿挖煤,似乎又进升为“劳改犯”。有的人则一直劳教到“右派改正”,整整二十一年。

从文件的颁发来说,早在1961年,国务院就转发了公安部的《试行办法》,就已经明确了教养期是1-3年,必要时延长1年。但是,一直到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补充规定》,隔了二十二年之久,才正式规定教养期是:“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一年”。难道这“三年”要等你二十二年?作为一种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这样的文牍荒诞是不是也算创造了世界纪录?

四、自己规定“赔偿”却不“赔偿”

《决定》从1957年颁布到2013年废止,文件中的第二条,56年以来,从来没有说过有任何变动,也就是说是一直有效的。

《决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除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然而,无论如1961年公安部上述文件中说的“不该教养的人”(这少数人在61年还没有任何“教养期”信息时,宣布解除教养,送回家去,没有作任何安置)还是后来被正式解除劳教的人,都没有按照《决定》的规定领取过任何费用。(北京劳教部门在右派改正时,被饿死者发过200元补偿费。其他地方不了解。)

后来虽然多次呼吁、要求,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颁布规定的单位竟然不按其《决定》的具体规定办事。这不是最大的“不作为”是什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居然也耍起了无赖?

斯大林在阶级斗争中,曾把被改造的人的劳动纳入其“新经济政策”。西伯利亚艰难危险的黄金开采就是用的“古拉格人”。

在58-61年的“大饥荒”中,北京被教养的右派,每天伙食只有一两半玉米面,其余全是自己割来的马齿苋野菜。伙食费每月实际上连五元也不到(当时京、津大学生食堂伙食费每月8-10元),被教养者的工资每月30元,除给5元肥皂、牙膏等费用外,其余都哪儿去了?

如今“无官不贪,无官不色”的官风,早在58年开始劳教不久,在这个系统已经发生。北京劳教主管单位——公安局局长冯基平就把被劳教者京剧女演员赵慧娟强行包了“二奶”。别人难道就没有贪污的可能性?那些免费的“小站米”、“螃蟹”、“玫瑰香”都是谁吃了?那些《决定》的“第二条”规定的右派的血汗钱哪儿去了?

现在宣告“废止”劳教了,欠当年被劳教右派的这笔账由谁还?怎么还?

五、劳教的演变

最为恶劣的是在大饥荒中,组织农民到山上刨采野味的干部也打成坏分子,送了劳教(青海)。1978年,右派被“改正”之后。劳教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和变化。把卖淫嫖娼、小偷小摸、坑蒙拐骗等轻度犯罪,还有不听领导、访民、法轮功……等“维稳”对象,一古脑儿全纳入了劳教。

这样一来,劳教在二十一年后,其任务就从专政右派,转成了收拾上述人等和配合“维稳”的有力手段。

五十多年下来,各级领导干部,使用劳教已经习惯地达到无所顾忌,任意决定,公开报复的程度。劳教管理、执行人员的水平却在相对地不断下降。他们本身也成了法律的化身,随意打骂时有发生,动不动就抓去劳教。继广州发生打死孙志刚事件后,发展到四川竟然又出现了因为背心上的字,把大学生村官任建宇送劳教。接着又把讽刺王立军的方竹笋也送了劳教。后来,法院又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劳教非法。”法院和公安内部干起了仗,不少单位和相关专家,纷纷谴责:程序不当,处罚过当,滥用权力……有的人甚至提出:违反《立法法》第8、9条,违反《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还有人提出“劳教”和中国在国际上签署的《人权公约》向背……简直是笑料百出,乱成一锅粥!

本来因为“冤案”太多,又不实地解决,大头头不实地解决,却发明了“截访”、“矛盾不上交”等不负责任的鬼点子,玩弄什么“无上访”,自己推卸责任,不干实事,还纵容了下级,“打击报复”步步升级。使得冤案扩大,上访扩大,又不能谁上访就“教养”谁。越来越不好解决。最后只好把乱子推给别人。

劳教发展到这种程度,也就不得不“寿终正寝”了。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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