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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国家法院发布对江泽民逮捕令(图)

 2013-11-20 00:3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2


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

【看中国2013年11月20日讯】(看中国记者张正闻综合报导)11月18日, 西班牙法院向前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为主的五名官员发出逮捕令,并通过中共大使馆递出起诉书。

据报导,在2008年遍及西藏高原的抗议及中共当局的严酷镇压之后,在高高的西藏高原,藏人以身浴火,表达决绝的抗议。据悉,2009年以来的自焚藏人人数有126人(其中境内藏地121人,境外5人)。而2013年1至9月,已发生25起自焚(境内藏地23起,境外2起)。已有107人身亡,包括在境内藏地身亡的104人,在境外身亡的3人。

据西藏之声2013年11月19日报导,西班牙援藏组织从2005年开始针对前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为主的七名官员在西藏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多次向西班牙法院提出诉讼。今年10月10日,西班牙最高法院方面主动对此案进行受理立案。昨天(11月18日)西班牙法院针对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前总理李鹏,前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为主的五名官员在西藏的反人类罪行发出逮捕命令,并递出起诉书。

西藏人民议会欧洲地区议员图丹旺青说,西藏的局势变得越来越紧张,我们多年来针对中共官员的在西藏的罪行提出了诉讼,这次取得了成果,算是把西藏的真相告知与世。这是我们多年来付出努力、付出时间的回报。能够把境内藏人们承受的痛苦传播到世界让我们很欣慰。

图旦旺青表示,我们生活在各国的流亡藏人们应该有勇气,不只是为自己的出路著想,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尽力为西藏事业付出贡献,能够更有力地在各自所在国向当地官员们介绍西藏问题,并提出诉讼。现在我们处在很重要的时刻,各界对西藏问题的了解不断增加,特别是到目前不断有藏人不满中共统治自焚,这些都是活生生的证据,因此呼吁藏人们鼓起勇气付出行动。

为何西班牙法院可向江泽民为主的五名官员发出逮捕令?

另据报导, 在西班牙法律当中,有一个"普遍管辖权",英语叫做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西班牙的法律上对于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这一类的,不管这个案子、这个罪行是否发生在西班牙的国土上,不管是不是有西班牙的公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迫害,它都有管辖权。

2003年10月15日,人权律师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先生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项针对江泽民、罗干以及其他的罪犯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诉状,援引的就是西班牙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

2004年9月,法轮功学员针对当时中共政治协商会议主席贾庆林抵达西班牙进行为期4天的官方访问,就在西班牙国家法庭提交了一项针对贾庆林的刑事起诉案,罪名也是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宪法法庭第二庭的4位大法官就"危地马拉群体灭绝案"做出了一个裁决:群体灭绝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范围,涉及到国际社会这一整体,起诉与惩治犯罪者不仅是各国的责任,而且是所有国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这样就打破了原告和被告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这个限制。

2005年11月8日,当时的中共商务部长薄熙来即将访问西班牙,法轮功学员在西班牙就起诉了薄熙来,控告薄在担任大连市市长和辽宁省省长和省委副书记的时候,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西班牙的国家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

到了2006年6月,2004年对贾庆林的起诉也被西班牙国家法院接受了。2007年4月的时候,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在西班牙访问时,也被起诉,案子也被受理了。

2007年11月份,西班牙的宪法法庭正式做出裁决,决定受理调查对江泽民、罗干的起诉,并且把这个案子加入到已经受理调查的对贾庆林、吴官正的起诉案当中去,再加上对薄熙来的起诉案,这几起起诉案最后就合并在一起。

在2007年11月以后,西班牙的国家法院第二法庭开始召集证人听证,并且向国际刑警、向各国司法机关、向国际人权组织、人权机构,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发出调查请求,要求这些机构向他们提供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行证据。

该案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确定案子能不能成立,西班牙法庭有没有司法管辖权。这几个案子累加起来,前后其实一共持续了5年的时间。最早的一个2004年起诉的案子,到2007年宪法法庭正式裁决接受,经过了3年的时间,再加上又经过2年时间的取证以后,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证明这个诉状的证据已经足够起诉了。

西班牙国家法庭在历经两年详细的搜证调查后,2009年9月,依斯马尔•雷诺(Ismael Moreno)法官通知“人权法律协会”(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HRLF) 律师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法庭同意根据诉状内容,受理起诉被告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

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须支付受害人索赔金。通知书上也说,据诉愿状中所述,依被告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相关具体事证,寄发调查委托书(rogatory letters)给五名被告。法院做出的起诉判决,是根据伊格雷西雅斯律师及协会成员,递交给法庭的一系列具体事证所做出的仲裁。

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在过了此期限后,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这项裁决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法条;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本法允许各国法院审判违反人权的群体灭绝罪罪犯。

伊格雷西雅斯律师表示:“本案是西班牙法官所做出的一项历史性的判决。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高层领导人,须对其犯下的酷刑罪负责,也象征本案更进一步朝正义迈进。犯下群体灭绝罪与酷刑罪的人,等于在整个国际社会上犯罪,而不只是对中国社会犯法。”他表示西班牙的义行,是在捍卫人权及普世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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