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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可能是换了名的“小劳教”(图)

 2013-11-19 11:5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4

【看中国2013年11月19日讯】(看中国记者张正闻综合报导)近日公布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评论认为,该决定表面看来像是改革,但实质上不会改变中国的人权状况。废除劳教制度,关键的意义在于是否能最终实现对警察权力的限制,以及能否改变不经过司法程序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现实。中国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也并非只有一个劳教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可能是换了名字的“小劳教”。

劳教制度是灭绝人性的制度

据报导,中共劳动教养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国独有的灭绝人性的制度。该制度是法外施法, 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迫洗脑、酷刑迫害等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共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认为,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政治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有异议者等,都成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近年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律师指出,劳教已经成中国当局对付异见人士和访民、及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之利器。
有网民指出,中共劳教制度是"最灭绝人性的制度",是法西斯统冶的象征。

多年来,有许多法律界和人权人士对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劳教制度提出批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斯伟江曾表示,废除劳教,多年来一直有人不间断的呼吁。

社区矫正制度可能是换了名的“小劳教”

中共的《决定》第34条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据报导,国际人权人士担心中共政府很容易就找到劳教所的替代机构,或者劳教所只是换个名字而继续存在。

海外人权律师Chen Jiangang称,该决定表明看来像是改革,但他认为实质上不会改变中国的人权状况。Chen表示,最近几个月他已经注意到所谓的黑监狱的数量增多了,一些上访人员被送到了“法律教育中心”,这种中心和劳教所性质类似。有些情况下他们所做的就是换换牌子,一家劳教所就突然变成了一家法律教育中心,但无论在哪里都没有人权。

对于中共所谓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早在今年年初,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斯伟江就在其新浪博客上撰文称,如果《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如果其程序,其最终决定权,仍是变相在公安机关,且缺乏强力制衡;如果矫治对象仍是那些扰乱社会治安者,而治安处罚不足以惩罚,有不够刑事惩罚,那么,未来仍会存在一个巨大的灰色领域。其实质只是换了名字的“小劳教”。

另一中国知名维权律浦志强也曾反对将劳教所改变为社会矫治所。他认为,废除劳教制度,关键的意义在于是否能最终实现对警察权力的限制,以及能否改变不经过司法程序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现实。

浦志强指出, “中国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也并非只有一个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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