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惩刑讯者岂能“一国两制”
【看中国2013年11月06日讯】作为一种古老的审判制度,刑讯在名义上早已经成为历史,但每一个冤狱的背后都少不了它的影子。刑讯是冤狱的源头,所以打击刑讯也成为一种国际共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但在现有的体制下,要避免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惩治刑讯者,否则它永远不会停止作恶。
据《财经》杂志近日报道,2013年10月17日,王立军时代的打黑英雄、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所长吴炯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刑事拘留。控告他的是江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现任江北区户政科指导员王勇。王勇称其遭遇以熊峰为首的专案组多次刑讯逼供,乃至锁骨断裂。
不仅如此,早在9月中旬,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分局警卫处处长苟洪波即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抓后批捕。此外,一些“打手”也纳入了有关部门的视线,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那个臭名昭著的打击“保护伞”工作组重要成员熊峰了。这位被李庄戏称为“黑打一等功荣立者”,当年因为“功勋卓著”,被从一名普通民警破格提为沙坪坝刑警支队副支队长。
如果一个人把功业建立在无辜者的生命和血泪之上,那么从道义上看他必须进地狱,而从法律上看他至少也应该进班房。但理想和现实毕竟是两码事,有些冤狱制造者尽管事情败露却悠然自得,而那些蒙冤者却在身心俱焚后苦度余生。因此,重庆在这一方面算得上“特区”,因为更多的作恶者往往在冤案揭开后未伤皮毛。
不久前,人们在杭州突然发现,当那个一手导演了“叔侄强奸案”的“浙江神探”聂海芬在网民穷追猛打下仍然高枕无忧后,在他“建功立业”的地方又一桩冤案告破。与其相同的是,有关的办案人员大多已经升迁,而且根本没有被追惩的迹象。
1995年,杭州萧山相继发生两起针对出租车司机的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认定这两起命案系田伟冬等5人所为。
1997年7月11日,他们分别被杭州中院死缓及无期徒刑。17年后,由于“亡者归来”,有关部门启动案件复查。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5人无罪。看来,这起冤案的告破远没有“叔侄强奸案”那么一波三折,因为那个案子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
据《东方早报》援引的浙江政法界知情人士的消息,日前浙江警方已经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彻查相关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这可能仅是一种姿态而已,因为这起案件的一审审判长,后来成为萧山法院院长的傅樟绚已经因工作需要,于日前调往余杭区政协担任副巡视员。冤案告破4个月后却没有人被追责,这显然是“叔侄强奸案”的重演。
浙江高院在审理这起冤案时,审判长坦承:“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好一个“公检法都有责任”,都有责任就是都没有责任,这和“叔侄强奸案”何其相似乃尔。在“叔侄强奸案”翻转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就为聂海芬辩护说:“在错案责任人体系中,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
冤案揭开后真的无法对个人追责么?那么如何解释重庆的这些案例?其实非为不能,而是不为。那么在追惩刑讯者上为什么“一国两制”?唯一的解释是薄熙来王立军们已经栽了,这帮喽啰的下场当然会“与众不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体制下刑讯者并非不能追惩,而是要遵循那个古老的“丛林规则”。既然薄熙来们的势力已经不在,所有的罪恶得到清算也是必然的事情。由此可见,制造杭州这两起冤案的责任人之所以不被追惩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司法权力从属于行政权力的现实下,“丛林规则”也成了司法领域的“潜规则”了。
就私人角度而言,在培根看来,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世界上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了”。而从公共的角度上,他认为一次错判的危害远甚于十次犯罪,其逻辑非常简单:一次犯罪不过是一次犯罪现已;而一次错判则将动摇法治的根基,而法律的失守必然带来道德的沦丧,无疑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后果。
刑讯逼供是制造冤案的“邪恶机器”,就我国来讲,它之所以挥之不去,除去体制的原因外,最关键的是实施者得不到追惩的缘故。尽管我们现在从重庆看到了一丝希望,但它不过是昙花一现,并没有什么普遍的意义。从长远上看,如果司法行政化得不到解决,舆论失去了监督的功能,刑讯逼供就永远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