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3年08月23日讯】令海内外舆论悍然震惊的“林州警察摔婴案”有新动向。人民网报道:8月19日上午,记者从河南警方处了解到,林州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副书记三名主要领导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婴事件发生在7月20日晚,8月17日媒体报道此事后,安阳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纪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驻林州市开展调查工作,当晚涉案的郭增喜被刑事拘留,18日上午对其实行异地关押……对林州公安三名负责人作出停职决定,以及之前发生的这些事,一方面说明客观上参与隐瞒摔婴事件的不仅有林州公安,此事对地方组织而言并非机密,且对基本情节并无扑朔迷离之惑;一方面说明安阳市一级权力充分理解林州此情,对林州警界、官场着实放心不下。
且慢为“主要领导停职”叫好。如果被停职人员确实是处置摔婴案的责任人,他们的问题就不是“违反纪律”,而是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至少,他们涉嫌犯下这两宗罪。
说“至少两罪”,是因为此两罪通常伴随受贿罪等罪状的发生,并且,事件玄机在解决“为什么要保”的问题后方解。摔婴的民警郭增喜仅受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女婴家庭蒙受如此劫难与痛苦而未发声;当地警员、整个司法界、曾围观事件的群众、新闻工作者以及绝大多数知情的官员,均对摔婴事件不置一词;以及后来调动各类说情者对记者公关……此林林总总乱象之背后,必存在多种非法的诡秘动作与侵权手段。
摔婴事件首次由当地人大负责人“泄密”,这说明,某种形式的“内部通报”还是有的,但其他知情人在媒体曝光前均无作为。由此推论,当地纪委乃至更高级部门,也有失职之过、包庇之嫌。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刑法规定,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林州摔婴案中的包庇行为,既符合立案标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林州警方负责人明知摔婴之严重性质,也熟知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所有的包庇与掩盖行为,均属明知故犯。16日下午,林州市公安局政委杨承斌听记者追问摔婴一事后,转问站在旁边的一名干部“有郭增喜这么个人吗?我不知道,他摔谁家孩子了?”这种令人作呕的装样儿,基于他们对作伪、保密工作的自信,而在得知记者已经采访当事人之后,他一时的慌乱失态则显示了他的清醒——本来他就知道这事属于何种罪行。
违法犯罪,经集体研究了?好说,这叫团伙犯罪、集体犯罪;经一级组织决定的?这是“组织犯罪”,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
还有什么罪孽不能被保护?总有类似情节不断激发人们的绝望情绪——为我们保一方平安、主持正义和公道的执法者,为什么总是某类非同寻常的歹徒?
为罪恶、罪人保驾护航,大案重罪。对犯下如此大罪的司法与行政人员,如果仅止于停职、免职、开除等一家子内的纪律处分,罪恶进行中,依然向前进。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