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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维稳下的暴力恶性循环

 2013-08-05 20:1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看中国2013年08月05日讯】宁夏青年李某对吴虹飞发微博被拘有异议,便在微博上模仿吴虹飞,发布“去北京炸地铁”“炸天安门”等言论,被警方行政拘留。

办案民警表示,不论嫌疑人出于什么目的,发表此类微博都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李某因涉嫌扬言实施爆炸扰乱社会秩序,被西夏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这是近期第二例广受媒体报道的公民发微博被拘事件。吴虹飞发微博,北京警方原予以刑事拘留,如寻衅滋事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对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警方不得不将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10天,并处以罚款500元。即使如此,这个结果,是吴虹飞所能接受的处罚中最严厉的了。换言之,即使是这个处罚决定,相对于吴虹飞的违法程度来说,也超过了正常的处罚标准,何况是对她进行刑事拘留,并按刑事犯罪判刑?

从李某这个案例看,他扬言“去北京炸地铁”、“炸天安门”,主观上只是因为对吴虹飞被警方刑拘不满,是以独出心裁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观点,而并没有真的准备去实施爆炸的动机,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直到减免处罚。宁夏州警方吸取了吴虹飞事件的教训,没有将李某在微博发言定性为犯罪,而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可以说间接也是公共舆论之效。

警方判断公民是违法还是犯罪,以及决定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处罚,唯一的依据是事实。如果涉嫌犯罪,当然可以移交司法;但如果无涉犯罪,却将公民按犯罪论处,无疑就是滥用职权。吴虹飞、李某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原因,即对社会现实不满,希望通过在微博发表过激言论,达到情绪宣泄的目的,事实上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这种情形,按照治安管理条例从轻处理乃至免除处罚即可。

然而在这两件案例里,都存在将它们严重化的倾向。两地警方这么做,很显然,并非由于当地警察性格过于严苛,而是有其他外在原因的。近年来,将不稳定因素排除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受到各级政府的鼓励。在这一精神影响下,各地警方以动用严格的专政手段、就地解决不稳定因素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在吴虹飞、李某事件中就鲜明地体现了出来。另一方面,随着中国贫富差距、官民对立等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和激化,社会暴力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井喷态势,引起了各级政府的恐惧。他们担心,如果严加管理乃至采取极端方式处理,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失控,导致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高压维稳成为他们的优先选项,动辄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至直接以暴力手段对待他们,成为现实中屡见不鲜的现象。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比如城管暴行。

暴力始必以暴力终。从公民角度说,在前述政府作为刺激下,逼迫公民以暴易暴,公民的暴力心态潜滋暗长。在攸关自身切身利益时,当暴力指向他们的时候,在义愤情绪下,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以暴力反抗。这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常常都在上演着。而公权暴力离公民个体比较远、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时候,公共知识分子就会起而批评,普通人便以直接的言语进行情绪宣泄,包括在微博上公开宣称要炸这个炸那个。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不是出于社会公愤,而真的是想以爆炸等反人类的方式对社会施加报复,他们一般不会公开自己的计划,而会精心算计筹谋,以达成他们破坏社会、宣泄情绪的目的。

当前,社会暴力事件呈现蔓延势头,原因即在于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集短期内无以解决,社会管理体制过于严厉,执法行为缺乏监督,针对公民的暴力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公民表达诉求和愿望的渠道不畅通,甚至堵塞,他们在现实中饱受暴力恐吓,饱受公权欺压。中国公民具有良善的传统,除非被逼到绝路,否则就不会跟政府过不去,跟社会过不去,以暴力方式表达自身诉求和愿望。而公民的暴力带来的血腥,又进一步激发了公权暴力的恶魔,从而形成一个暴力的恶性循环,社会和谐稳定无从谈起,公民权益保障更是镜花水月。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以失去公民部分私权为代价也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美国为了反恐需要,对公民进行网络监控。最近的棱镜门就反映了这个问题。美国公众在政府进行辩解之后,谅解了政府的作为,并支持政府对斯诺登采取法律行动。这是因为美国公众认识到,在9.11事件之后,公民安全感严重受损,因此政府矫枉过正,以确保公民安全,这是一种必须。但毫无疑问,美国政府的行为并非没有边界,他们的监控可以针对全民,但行动只指向嫌疑人,并严格遵照法律行事。迄今为止,美国媒体还没有关于政府滥用权力针对平民施加暴力或者警方滥用职权动辄对公民进行拘留的报道。

而中国情况比美国远远复杂。有人说,对吴虹飞和李某的刑拘和行政拘留,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吴虹飞在北京机场爆炸案发生不久发此微博,对外影响恶劣。这些事实都无须否定。中国情况的复杂性在于,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没有被正视。它们完全可以改革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真正的改革总也难以来到。这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不想失去已有的利益,而是想永久保持自己对国家财富和权力的垄断。

源头问题不解决,退而求其次也不行。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管理,都必须按规矩办事。这就是要依宪依法行事。法律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保护神。德国历史上一段时期四分五裂,但社会治安却很好,公民生活安宁美好,这是因为它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公民尊法守法的意识很强,凡有纠纷矛盾都通过法律解决。在中国,宪政不是至严的象征,而是可以随意被讨论的对象,现实中法律被违背的情况也很普遍。政府和公民行为都可以超越法律,就是因为宪政权威被践踏,法律尊严被藐视。

在依宪依法的前提下,确保法律施行的公平,是关键。用句老话说,实行法律,要一把尺子量到底。任何人任何组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构、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按照同一个标准实施,绝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比如在吴虹飞、李某案例中,两者一开始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公平的另一个要义是,将事实作为法律施行的唯一依据。对吴虹飞进行刑事拘留为什么是滥用职权?就是因为警方没有依照事实行事,而是观念先行,主观上先判定吴虹飞为罪犯,就企图以此给她定罪。如果不是公共舆论的持续跟进,一桩冤案就会这样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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