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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带小学生开房 警方央视庇护引怒潮(图)

 2013-05-15 22: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校长及官员带小学女生开房,警方与央视公然庇护,引发舆论怒潮,法律再次遭到质疑。

据中新社报道,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肖先生发现13岁的女儿失踪了,派出所拒绝当天立案。第二天,他和另外5名失踪女生的家长一起要求警方查找,发现这6名小学生与两名成年男子在酒店开房过夜。其中一名男子是她们的校长陈在鹏,另外一名男子是万宁市房管局办公室副主任冯小松。

这6名失踪的女孩中,年龄最小的11岁,最大的14岁。据家长说,其中有孩子回家后下体血流不止,小腹隐感疼痛,手臂上还有伤痕。有家长在微博上贴出了带有血迹和污渍的孩子内裤照片。

从“遭到强奸”到“未被性侵”

据家长陈述,5月10日,警察带他们及孩子们去万宁市人民医生见检测,检测结果是至少有两名女生遭到强奸。5月13日,警察再次通知他们带孩子去医院检测,检测结果变成均未被性侵。公布出来的一份检测报告中说:“阴部红肿,会阴部正中线有一厘米裂伤痕,处女膜完整。”

5月13日,海南警方向媒体发布消息称,由海南省公安厅法医专家和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专家组成的法医鉴定组,对4名涉事学生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为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未被性侵。两人是否有猥亵及其他行为,警方正在调查。

5月14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这一事件。报道中警方称6名小学生主动联系校长。校长给了她们1000元,陪她们到KTV唱歌、喝酒直到凌晨,随后另外开房睡觉。

海南警方及央视这一明显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激起了网民的愤怒。当事学生的家长表示,拒绝接受这一结论。万宁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就此表示,此次鉴定需送审公安厅之后才能出最终结论。5月14日深夜,万宁警方表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从“强奸”到“嫖宿”再到“猥亵”

对于海南警方将焦点集中到小学生的处女膜是否破损上,女性权益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愤怒。律师徐昕认为,“体检报告载明阴部有伤,警方是睁眼说瞎话。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接触’,亦构成强奸既遂。”网易新闻开出专版讨论,指出妇检和“主动”不决定幼女是否受性侵。法律规定明知未满14周岁,即使“同意”、“自愿”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罪,且性器官接触即为犯罪既遂。

网民@老家阁楼说:“共产党为何要包庇纵容这些强奸幼女的变态禽兽,这种人类公敌影响极坏……一旦公信力继续下滑,逼迫国民自报私仇以暴制暴,法律变成空文时,无力可回天。”网络技术专家@诗风说,“亡党往往就是因为基层的恶霸激起民怨而导致,公务员和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去开房,很有可能校长把这些女学生作为性贿赂的手段,与小学女生发生性关系肯定还有其它公务员。”

网民王怜花列举出近年发生幼女性侵的案子:贵州习水县干部嫖宿幼女,河南永城政府官员嫖宿幼女,辽宁营口乡镇干部性侵幼女,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浙江苍南干部强奸幼女,新疆吉木萨尔教育局官员性侵幼女,还有浙江丽水,浙江永康,四川宜宾,福建安溪……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1997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此之前,嫖宿幼女并没有独立罪名,而是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近年来舆论反复质疑,“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在“纵容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尤其是庇护那些利用权力侵犯幼女的官员。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中国法律规定,犯猥亵儿童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题目:“校长带小学生开房”考验法律)

来源:德国之声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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