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今日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兰州市公安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双开,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中国新闻网3月30日)
就在此前一个星期,媒体曾曝出一起类似的案件,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一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涉案民警吕某被以涉嫌强奸在刑事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却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愤慨。怒气未消,警界再次发生丑闻,而且是更为恶性的重大案件。据兰州一位知名律师爆料,该派出所副所长性侵的幼女达数十名之多,年龄最小的只有12—13岁。
网民骂声一片,纠缠不休。主要原因在于胡某为什么不是涉嫌奸淫幼女。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如果胡某真的性侵数十名幼女,可谓死有余辜。
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以及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发生的另两起类似案件记忆犹新。桂林全州派出所长“破处”案,受害者先后遭3人性侵,检方有理由逮捕另2名嫌犯,作为受害者第一个接待的客人的派出所所长吕某,反而会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逮捕。近年来,性侵幼女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与“嫖宿幼女罪”写入刑法减弱了其应有的震慑力有关,该法条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选择性处罚留下空间。因此,备受公众诟病在所难免。
警察素在自已的辖区内,性侵12—13岁年龄的女孩之前,却不会判断出对方可能是幼女?这简直是天大的谎言!只不过是他们驾轻就熟为兽行罪轻辩护而已。短短几天,警界连续发生的这两起类似案件,再一次说明,应本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的原则,取消《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以及与疑似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的,一律界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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