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钓,我们要相信谁?(图)
面对国家间的领土争议,中国公民不要相信中共的单方面说词,要兼听对方的理据,冷静挖掘历史的细节及其来龙去脉;监督政府的保钓措施是否得力……
中国官方与民间对现实国际关系的态度与心理反应,取决于国人对众多大大小小历史事件的各种结论。如果国人在并不熟知历史真相,尤其是在误读关键细节的情况下,就可能觉得近现代的国际关系中,国人总是无辜、被欺侮和被耍弄的;而它国人则总是恶意、凶残和不可理喻的。
国人的这种心态在中俄、中日、中韩、中美这四大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体现在中日关系中。而导致这种现象的责任,一在中共政府的虚假历史教育;一在民众缺乏耐心,不愿了解事件的细节。
反映历史真相的实施细节
案例一:中日关系中的钓鱼岛主权问题。在中国官方和民间的论述中,绝少提及该岛主权丧失过程中中方的责任与过失,似乎全部都是日方的野心与阴谋,而中方于史于理于法都是无懈可击的。
事实并非如此。理由如下:1,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法院审理领土争议的具体审判实践,国际法院只考虑“较近时期”有效管辖控制的证据,而不考虑中古时期的文献证据。中方主张的“自古以来”所依据的古代文献与地图等证据,是最微弱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院基本是无效的;在钓鱼岛主权争议中,基本不会当作法庭证据。
2,国际法院审理领土争议时,还主要看哪一方更充分地实施了“有效管辖控制”?即,在行政、司法、立法等方面实行主权行为。显然,自1895年1月14日日本在岛上竖立主权标志和宣布主权至今,日方一直在岛上行使行政、司法、立法等有效管辖行为,而中方却毫无实施主权的记录。
3,国际法院审理时,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推导出“禁止反言”原则。即,不可出尔反尔,自食其言。
而在1943年,蒋介石拒绝美国提出的,把琉求归还给中国的提议;反而两次主动请求美国托管琉求。而到二战结束时,钓鱼岛已归属日本的琉求实际有效管辖50年;所以,美国托管琉求的同时,也顺理成章地托管了钓鱼岛。如果当时中方作为战胜国提出归还钓鱼岛,甚至琉求的话,本来是没有问题的;然而,中方却竟然没有抗议这种托管,这在国际法上属于默认此岛原属于日本。
根据联合国托管规则,主权国的领土不适用于托管。既然中方允许美国托管,就意味着钓鱼岛并不属于中国的领土;否则,根本就不应该适用托管制度。这是中国永久丧失钓鱼岛的关键历史时刻。
1949年中共建国后,1953年、1958年的《人民日报》社论及相关文章,1958年中共出版的日本地图,1965年中华民国国防部出版的地图,也都将该岛称作尖阁列岛,并表明为日本领土。
民间抗议无法律效力
1951年、1972年周恩来的讲话,或声称在任何国际协定中琉求都未曾脱离过日本,或主动回避该岛的主权争议,表示对此岛不感兴趣;随后的建交公报《中日联合声明》等外交文件也没有注明此岛有主权争议。1971年,美国将琉求连同钓鱼岛归还给日本时,中国政府官方也没有马上抗议,只有海外的华人民间表达了抗议,而根据国际法,民间抗议毫无法律效力。
直到1970前后年,海峡两岸的中方获悉该岛附近的海底可能蕴藏巨量的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后,两岸才提出主权要求,可却与中方过去20多年的观点立场相违背,属于“反言”,属于出尔反尔。自然国际法院是不会接受1972年以后中方的主权要求和政府立场。
4,多年来,中国的官方都是不作为,只是靠港台的民间保钓来宣示主权,而民间保钓这种作法在国际法上并无任何法律效力,等于中方一直没有提出主权争议,造成百年来钓鱼岛实际由日本实际控制管辖的现实。
反观日本,自1895年1月14日宣布钓鱼岛主权起(这是中国永久丧失钓鱼岛的最初关键历史时刻),不论是设置主权标志、实际管辖,还是政府的观点立场,一直都是一贯,没有出尔反尔,一直符合国际法的原则标准。很明显,中方要想在国际法层面索回钓鱼岛,几乎是不可能。国际法院以往的领土纠纷判例也都印证了钓鱼岛的主权应该属于日本。
而中国官方的对内、对外宣传却回避、掩盖上述如此众多的历史细节,从1895年1月14日开始的日本设立主权标志、划归琉求管辖,到美国托管时中方的沉默;从1950年代中方报纸社论、领导人讲话、地图上明确表明属于日本,到中日建交公报里避而不谈钓鱼岛主权问题。中方却一味自说自话地强调“自古以来和波茨坦公告”,以此欺骗国民,煽动狭隘的爱国情操,再加上平时大量的反日仇恨教育,使得这次保钓反日游行中出现了如此众多的丑行与恶言。
作为国民,我们一定要记住:中共60多年一直在搞愚民教育,封锁消息,掩盖历史真相,剥夺民众的知情权。面对国家间的领土争议,中国公民的责任在于监督中国政府的保钓措施是否得力、是否令国人满意;而不是越俎代庖,发泄民间愤怒去保钓。国民不要相信中共的单方面说词,要兼听对方的理据,冷静挖掘历史的细节及其来龙去脉,多请中立的专家学者分析讲解,不要被政府操纵上街游行抵制日货,以此来转移国内矛盾、政府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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