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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华裔妇女为何会“冠夫姓”?

 2012-09-21 14: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已婚华裔妇女应如何冠姓?目前流传于媒体、网络的海内外华裔女性五花八门冠姓方法,又都有怎样的“说道”和讲究?

宋以前的“双轨制”

从先秦至唐代,已婚妇女的冠姓法则是“双轨并行”,既有冠娘家姓氏的,也有冠夫家姓氏的。

比如齐桓公的“夫人三、如夫人六”,史书上记载为王姬、徐姬、蔡姬、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赢、密姬、宋华子,这九位已婚妇女的冠姓都是娘家姓氏(严格地说是国别,这是因为王姬、蔡姬、两位卫姬、郑姬都是周朝王族,如果严格按娘家姓氏冠姓“姬”,就会出现五名“姬姬”,以国为氏在当时很流行);东汉末女文学家蔡琰、魏晋时女书法家卫铄,东晋才女谢道韫,都以本来姓名传世。

有时人们会对这种娘家冠姓动些“手脚”,比如同样是娘家姓姜,排行第一、生母不是生父嫡妻的,称为“孟姜”(因此孟姜女其实姓姜,而不是如某些肥皂剧所描写的姓孟);本来姓芈、排行最幼的,叫做“季芈”;亲姐妹嫁给同一个丈夫,会以“长”、“少”缀前区分(如前述长卫姬、少卫姬),等等等等,但这些都可归于“冠娘家姓”的一脉。

冠夫姓的例子也有。

比如战国七雄中的赵国,似乎实行的就是冠夫姓:赵国总共传承了10代,但历代王后的姓氏多不可考,其中不乏有声名、政绩的,如赵威王的王后,却以“赵威后”载于史册。同样,“赵威后”的女儿嫁给燕国国王,就被赵国人称为“燕后”,而如果按“冠娘家姓”的传统,“燕后”应称作“赵姬”或“赢姬(赵国国姓和秦国相同)”才是。此外,班固的妹妹班昭,时人和史书上都记载作“曹大姑”,就是以其夫姓“曹”冠姓。

但总的说来,这一阶段冠娘家姓的居多,冠夫姓的较少,个中理由众说纷纭,主要有三,一是母系社会传统遗传,中国最早的姓氏都是从母,后虽更改,但传统却保留了较长时间;二是唐以前女子姓名并不避讳,可以公开,许多女子婚前就已成名,婚后自不便“改头换面”;三是这一阶段妇女可以自由改嫁,像蔡文姬就嫁过卫、刘、董三位丈夫,如果从夫姓,她该叫什么夫人?

不过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已婚妇女从娘家冠姓是常态,从夫姓反倒是特例。前面提到的赵国,赵威王的妻子、女儿固然从夫冠姓,他的生母“吴娃”却是娘家姓吴;曹大姑虽然被称作姓曹,但她本名“班昭”也同样为人所熟知;卫铄丈夫李矩、谢道韫丈夫王凝之,都是世家大族,知名人士,卫、谢并未曾改嫁过,但谢道韫仍以本来姓名著史,卫铄被时人尊称“卫夫人”而非“李夫人”,而此时其夫李矩还健在。

宋以后:冠姓习惯复杂官书出现双冠姓

宋代以后直到民国初年,保存下来的正式文献,如户籍文书,完粮纪录,门牌凭证,诉讼文书等等,对已婚妇女通常采取双冠姓,如保存至今的一批浙江东阳县清末民间经济纠纷文书、契约,其中一方为老妇蒋汪氏;林则徐的母亲、夫人,家谱中记为林陈氏、林郑氏;清代白莲教大首领王聪儿,官书记名为齐王氏(丈夫名齐林)等等。

但非正式、甚至半正式的称呼则五花八门。有只称呼娘家姓氏的,如林则徐母,一些时人文章中称“陈太夫人”,岳飞母岳姚氏,许多记载称“姚太夫人”;有只称呼夫家姓氏的,如前文提到的王聪儿,保留下来的白莲教首领供词中,供述者多半称之为“齐二寡妇”。

这许多种冠姓方法往往可以并行不悖,如岳飞母,既是“岳母大人”、又是“姚太夫人”,也是“岳门姚太老夫人”,而王聪儿、齐王氏、齐二寡妇也是同时出现并流传的,对同一名已婚女性的三种不同冠姓称呼。一般而言,双冠姓较正式、官方,而另两种称呼法则显得通俗、随意,尤其只称呼夫姓的做法,往往更多出现在较生疏的交往对象间,因为不知道对方母亲娘家姓氏,必须称呼时只好以“某母大人”、“某老太君”的“保险姓氏”来称呼——反正这样叫终究不会错的。

自宋以后,妇女改嫁成为异数,大多数女性嫁人后只能从一而终,这就让“双冠姓”成为可能、甚至必须,因为一旦丈夫早死,这种双冠姓可有效保护寡妇一门的遗产利益,不至被夫家一族排挤侵削,对官府而言,户籍、赋税管理也更加方便而有条理。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妇女地位下降,有身份的已婚女性,其名字甚至在官书中也不允许记载,如果不冠双姓,满纸“王氏”、“李氏”而不知来龙去脉,户部官员怕是要休克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时期已婚妇女双冠姓是“规矩”,而其他冠姓方法则是缩写、简称,以前面提到的岳飞母为例,保存至今的九江株岭岳飞母墓葬,墓碑全文为“宋岳忠武王母姚太夫人之墓”,“岳门姚氏”的“全冠姓”一目了然。

当然,这一时代并非没有改嫁的,比如范仲淹生母姚太夫人曾改嫁朱姓(一说黄姓),宋代女词人李清照先嫁赵明诚、后嫁张汝舟,她们就只能“特殊对待”,保存至今的伊川范仲淹家族墓葬,范母墓碑和欧阳修手撰“神道碑”上,得到一品诰封的姚太夫人被称作“吴国夫人姚氏”、“秦国姚太夫人”,而不见一个“范”字。

这一时期双冠姓实质上成为约定俗成的已婚妇女“官方法定冠姓”,为近现代华裔已婚妇女的“双冠姓”打下伏笔。

近代:从双冠姓到单冠姓

清末近代思想开始滥觞,女权运动也开始兴起,妇女逐渐走入社会后,“名字不能见光”等陋习开始消亡,而“双冠姓”的习惯却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下来。

在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分三次侵吞的香港,其新界中的“九龙城寨”仍为清朝领土,实行清朝习惯法,而港英当局也曾宣布,在香港华裔居民中沿袭民法范畴中的习惯法则,其中包括婚姻、姓名等法则,因此居住在香港的已婚妇女,采用了“夫姓+娘家姓+名”的新式双冠姓,这种“带名双冠姓”一目了然,很快流行开,在大陆沿海各商埠和南洋、新大陆等海外华侨、华人圈取代了旧式“不带名双冠姓”。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其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自此“带名双冠姓”取代“不带名双冠姓”,成为“法定已婚妇女冠姓规则”。

但这个规则存在“不在此限”的特例,且只规定冠姓,未规定名,于是女权意识强烈、且夫家开明者,往往迳用娘家姓氏,而不冠双姓,如汪精卫妻子陈璧君就从来不称“汪陈璧君”;而较闭塞、保守的地方、家族,则仍沿用旧例,已婚妇女冠双姓而不名——反正《民法》只说怎样冠姓,没说必须把名字也带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二年,在《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这一条款,已婚妇女可以使用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姓氏,包括娘家、夫家或自己发明的姓氏。但在现实生活中,沿用出生时的姓氏(即娘家姓)是主流,因为当代人都是“社会的人”,频繁改变姓氏,会给自己、“组织”和他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说是“自寻烦恼”也毫不夸张。

有研究者推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已婚妇女双冠姓基本绝迹,只能在家谱、墓碑等特殊场合见到,此说当然失之偏颇,事实上一些长寿老人、边远农村,“张王氏”、“李蔡氏”之类也仍有所见,甚至一些长寿老人年深日久,忘记自己本来名字,在身份证上也赫然把“张王氏”之类无名双冠姓当作自己法定姓名者也并非没有,但在较发达地区和知识妇女中,带名或不带名的双冠姓的确已近绝迹。

但在海外却是另一种状态。

台湾仍然沿用修改后的旧《民法》,“带名双冠姓”仍然是法定已婚妇女冠姓的常态,像连方瑀、吴王霞(陈水扁岳母)的姓名都是人所熟知的。当然,“不在此限”的现象远较过去为多,即以陈水扁家为例,其妻吴淑珍、其女陈幸妤都是已婚妇女,但很少听到“陈吴淑珍”、“赵陈幸妤”的说法。当然,据说不少台湾职业女性有“两重姓名”,即平时沿用未婚时姓名,而身份证件和个人登记资料上已改成“带名双冠姓”,只是大家叫惯了旧称呼罢了。

香港、澳门回归后,在婚姻、姓名等方面仍然保留较多旧规则,“带名双冠姓”约定俗成,沿用已久,自然也不例外,和台湾一样,港澳也普遍存在“两重姓名”的现象。

而在华侨、华人较多的其它国家,情况就更复杂,因为所在国本身有自己的习惯,有改冠夫姓、不留本姓的,也有不改姓的,华侨、华人的来源地、出国时间也各不相同,有的把“带名双冠姓”当“惯例”的,也有的把“行不更名坐不改姓”视作理所当然的。由于当代各国民法中对冠姓通常持自由、开放态度,因此这部分海外华人已婚妇女如何冠姓则五花八门,一般都以“约定俗成”、“入乡随俗”为原则,双冠姓、不改姓都很常见,且还可能根据需要“修改”,如现任加拿大联邦部长、香港出生的黄陈小萍,已婚从政后最初仍以“陈小萍”的姓名活动,但后来发现所在选区有多名陈姓政治家、候选人,就改用香港华人常用的“带名双冠姓”了。而笔者认识的一位华裔朋友,本来是如假包换的辽阳人,移民后丈夫原籍大连,两家本都没有“双冠姓”习惯,却因为女性同事都用“双冠姓”,觉得不自在而改成了“带名双冠姓”。

那么,一名居住在中国较发达地区、平素以“正常姓名”交际的已婚妇女,有没有可能在较正式、较官方的文字中突然变成“带名双冠姓”?可能性还是有的。

如果这名妇女系在中国内地出生的公民,却嫁给港澳台或海外华人,或移居海外后结婚,夫家有“带名双冠姓”习惯,这位妇女就有很大可能改为“带名双冠姓”;

如果这名妇女系在内地出生、结婚,婚后移居海外,他们也可能出于某种考虑(如和周围环境打成一片,或纯属个人爱好)改为“带名双冠姓”;

如果这名妇女系在内地出生、结婚,婚后取得港、澳、台或某些东南亚国家国籍或常住居民身份,也可能考虑到这些国家、地区的民法规则和姓名习惯,在更换护照和其它法定个人资料时将姓氏改掉。

如果这名已婚妇女一直居住在内地,且平素以“正常姓名”交际,官方、准官方资料中却突然显示其姓名为“带名双冠姓”,则表明其真实法定身份资料上显示的正式合法姓名如此,至于何以如此,则正如前所述,可能性是多样化的——甚至不排除姓名的主人自己“改着玩”的可能性,尽管这样做并无什么好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却依然是100%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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