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市10律师致信司法部公安部 直指劳教制度五弊病 / 京华时报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昨天,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
“空白”的聆询制度
问题:建议信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表示,单就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来看,聆询制度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同时,劳动教养聆询的适用对象仅包括两类,决定劳动教养两年以上的和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
建议:劳教聆询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其作为劳教必经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师参与,弥补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
“秘密”的劳教决定
问题:姬来松律师说,判决书公开已是共识,诉讼结果及其理由的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应有之义。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的规定。
建议:“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行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必将引起社会对案情和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公众的关注和纠错,也必将使劳教更加审慎。”王秋实律师表示,“不过对于不愿公开隐私的当事人(如吸毒者、卖淫者),可以不予公开。”
“无从追责”的审批
问题:李方平律师介绍,实践中,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机构名称,还有具体鉴定人员、仲裁员和法官姓名。但劳教决定书并没有写明负责审批的主负责人是谁、副负责人是谁。
建议:韩庆芳律师表示,为了对劳动教养有关机关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必须实行劳教审批公开化,劳教决定书应当齐备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于追责。
“被监听”的会见
问题:郑继能律师介绍,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律师几乎不可能参与到劳教案件中为被劳教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近年来少数地方开始允许律师参与这类案件的代理,不过在会见时还会受到限制。
建议:刘卫国律师提出,在劳教制度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享有无条件会见当事人并且不被监听的权利。
被劳教的老人
问题:张麦昌律师介绍,根据公安部规定,劳动教养在年龄上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即年满十六周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被劳教。实践中也有多起老年人被劳教的案例。
建议:许兴华律师表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虑到年龄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矫治的能力下降,对60岁以上的人不宜实行劳动教养。
中国律师呼吁当局修改劳教制度 / BBC
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名律师周二(8月14日)致信司法部与公安部,要求修改劳教制度。
10名律师在联名信中指出,目前的劳教制度所存在的规章内容空泛以及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应当修改。
联名信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说,单就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的规章来看,聆讯制度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讯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他建议劳教聆讯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其作为劳教必经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师参与,弥补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
缺乏问责
对于劳教的秘密性律师们也予以质询。他们说,当前的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关于“劳教决定公开”方面的规定。
律师们建议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行劳教决定书公开,必将引起社会对案情及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公众的关注将使劳教决定更加审慎。
目前劳教制度的审批缺乏问责也引起律师们的关注。李方平律师说,在实践中,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都不仅有机构名称,还有具体鉴定人员、仲裁员和法官姓名。但劳教决定书则没有写明负责审批者是谁。
律师们建议,为了对劳教机关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实行劳教审批公开化,劳教决定书应齐备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于追责。
内部弊端
一些法律专家长期以来一直批评劳教制度所存在的严重问题。不久前湖南永州发生的11岁女童被逼卖淫案再次凸现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女童被卖入公安局政委亲戚所开设的妓院,被逼迫卖淫百余次。但案发后警方不解救、不立案,还相互通风报信、串供、制造假立功解救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永州市零陵分局却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因此事上访的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判处劳教一年半。
网络爆出这一消息后引起中国社会与民众愤慨,湖南当局被迫宣布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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