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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执法歪理:按“态度”治“罪”

 2012-07-23 10:2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按行为治罪,没有按态度(思想)治罪的。一个人只要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就不能定他犯罪,更不能因为态度不符合执法者的理念而加重对他的处罚。这也就是法律界所说的,思想不构成犯罪,态度也不构成犯罪。

可是中共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特别是在打着法律幌子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定罪判刑或劳教时,大都是根据法轮功修炼者的思想或态度进行的。从大的方面来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来讲,中国现行的法律找不到一条修炼法轮功就是违法的条款。那么既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轮功修炼者传播法轮功功法,或揭露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这一切活动都是合法的,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可是中共公检法在实际执法中却完全按照中共的政策进行所谓的执法,这本身就是执法犯法。中共公检法在执法犯法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法轮功修炼者按态度治罪。

中共胁迫官员迫害法轮功的政策:一票否决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的报道《甘肃省金昌市“六一零”十三年罪恶》,对中共胁迫官员迫害法轮功这一问题作了很透彻的论述:“政法委‘六一零’使用中共邪党历年来已经十分成熟的内部监督效应,监督、胁迫邪党党务机关和政府机关(这两个机关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是一个声调)积极、主动迫害法轮功。这两个机关的主要成员在迫害法轮功的关键时刻都是依政法委‘六一零’的命令行事。其原因在于同级别中‘六一零’可以横跨所有部门为所欲为,而且在‘六一零’系统纵向打报告、沟通信息的方法隐晦不留痕迹,同僚们都惧怕三分。另外,邪党体系内有一票否决制(例如各级邪党务、行政一把手官员对法轮功态度是一票否决(实施迫害)制),可以在思想上直接绑架各级主要党政官员。”

这个“一票否决”相当厉害。现在中国的现状,任何一个党政部门的一把手,哪个不是靠行贿拉关系上去的!无论他们对法轮功的看法如何,在态度上他们必须和邪党保持一致,这也是中共党徒党性的充份表现。当然,中共要求的态度必然影响到这些党政一把手对法轮功的看法。这是中共邪党高层为了达到绑架全党进行迫害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共对其党徒都是这样从态度上进行要求,那么自然也就催生了中共各级党徒对法轮功学员按态度治罪的现实。

按态度绑架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保定满城县优秀警察魏海河多年遭迫害》中说,曾在满城县公安局任刑警大队长的魏海河曾于九四、九五年被授予“河北省公安系统优秀警察和全国优秀警察”称号、多次立功。可是对于这样一个非常优秀的警察,中共当局也不放过他。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满城县公安局局长马永乐,县国保大队伙同城关派出所对魏海河的家庭旅馆实施非法搜查,并对他说:“领导让你去局里一下,跟你谈谈话,问一下情况就回来。”魏海河想:自己没做违法的事,公安警察说话应有信誉。于是,就跟着他们到了保定国保大队。

可是到了国保大队,竟然对他非法审讯起来,一下就非法关押了七、八天。县公安局政委孙宝山找到魏海河进行所谓谈话,用威胁的态度逼迫他就范。魏海河义正词严的质问他:“信仰无罪,我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你们凭什么限制我人身自由,非法关押?”孙宝山无言以对,蛮横无理地说:“你没犯罪行为,思想不转化,也得处理你!”最后又因为他的态度坚定,将他非法劳教了一年半。

按态度变动非法刑期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文章《江苏省法轮功学员遭冤狱迫害案例综述》中记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南通市卫生学校教师宋卫娟,二零零二年底遭绑架后,警察对她实施酷刑达八天九夜。宋卫娟在法庭上堂堂正正地为自己辩护,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后来恶人又以宋卫娟“态度不好”为由,重新做材料,将五年半改为十年半。

本来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审判就是非法的了,怎么又可以在非法判决之后,只是因为态度不好再去整什么材料呢?中共警察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随意性由此可见。

按态度进行迫害

中共将法轮功修炼者投入监牢后,对于法轮功修炼者修炼的态度看得最重。从上层来讲,专门拨出巨款要求限期转化法轮功修炼者。何为转化,就是逼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修炼,放弃的标准就是看他们对待法轮功的态度。有时为了看他们的真实态度,还特意搞什么考试。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文章《王海辉自述在马三家劳教所遭受的非人迫害(一)》中讲,有一次劳教所为应对上级检查,要求法轮功修炼者答卷写对法轮功的态度。一个当官的女的说,不用写名字,真实回答问题。王海辉就如实回答了。可是答完卷后,警察于江把他叫到屋里,狠狠打了他十多个嘴巴子,问他,你怎么答的卷?

其实这类考试明着让法轮功学员不写名字,好象很公正似的,而暗地里早就做好了手脚,谁答的什么卷,警察们全都一清二楚。警察这样做就是为了掌握法轮功学员的真实态度。以达到让他们放弃修炼的目的。

依据态度延期迫害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报道《非法劳教到期 河北女子劳教所拒不释放吴志芳》。其中说,河北唐山市迁西县法轮功学员吴志芳被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非法强加的劳教期应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到期。七月五日上午,吴志芳的家属去迁西“610”问吴志芳出狱的情况,“610”的人说:“我们正在研究吴志芳的情况,就是回来还得继续监控。”下午,家人不放心就给劳教所打电话询问,打通了劳教所三大队副所长的电话。对方称:“现在不能放人,要加期,等定下日子,由她本人打电话告诉家里。”家人问:“为什么加期?”她说:“态度没有转变。”

仅仅一个“态度没有转变”就遭到了加期,这是什么道理?任何一个刑事犯,无论罪错大小,你问他的态度,如果是个小偷,他肯定说“今后再也不偷了”;如果是个抢劫犯,他也会肯定地说“再也不抢劫了”;如果是个贩毒犯,他也肯定说“再也不做那伤害社会伤害他人的事情了”。可是实事呢,有多少刑事犯不是屡教不改?哪一个狱警不知道他们在说谎呢?可是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却坚持要这些按真、善、忍标准修炼的好人去说谎,哪怕是假的中共警察也愿意得到。这说明什么呢?为什么要用自己的标准去强制修炼真、善、忍的人转变态度呢?中共警察真是丑态百出。

中国古人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是中共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这些中共警察不修炼法轮功,却非要逼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自己的信仰,执行的是“己所不欲,要施于人”。中共利用法轮功修炼者坚持做好人的态度来治他们的罪,真可谓千古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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