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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剑:陈希同贪污案是冤案

作者:贺剑  2012-05-29 05:1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1988年法院判陈希同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3年,贪污的证据是所谓将礼品“据为己有”。如今,当事人辩称将自己名下的礼品借到办公室,请内行估价,是为了向北京人艺捐钱……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玩忽职守罪,判处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见图)。198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陈希同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陈希同贪污的唯一事实证据是所谓“贪污礼品”,将礼品“据为己有”。

知情人透露的信息是:江泽民总书记视察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时,了解到剧院经济困难后,由中宣部通知北京市:要支持人艺。陈希同市长批准市财政分两次拨付了35万人民币给人艺。后来,北京市委、市政府接受建议,正式批准成立“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基金会”,预定向海内外筹集1亿元。陈希同积极协助基金会向香港董建华、李嘉诚等人及北京旅游局等部门,募集了大笔资金。陈希同本人拟将在本人名下的礼品,按照上级可捐献的规定,估价后捐献给人艺基金会。陈希同要秘书从外事办将他名下的礼品,写借条后借出来统一放在他办公室,请西单商场、北京国际友谊商店总经理估价。由于估价只有十几万元,陈希同计划,大家把礼品凑到50万、100万元,再一起捐给人艺,算一件善举。

因此,陈希同将自己名下的礼品借到办公室,请内行估价,动机是为了给人艺捐钱,而不是自己贪污。这些公开活动,许多人都知道,市政府、市委当事人都在世,可以作证。

知情人透露,为了向人艺基金会捐款,陈希同要秘书开借条向外事办借来他名下的礼品,放在办公室进行评估。这有外事办保存的借条为证。并非“据为己有”的赃物。法院判决书认定陈希同指使人将“部分礼品由其办公室转移”,并非事实。相反地,陈希同问秘书,借来摆放在办公室的几件礼品,上交了没有?向外办打的借条,是否退回了?

原判决所指控的陈希同所谓“贪污礼品”,实际上在外事办的礼品登记册上有记录,借去估价的礼品的借条仍保存在外办。因此,外办登记在册、秘书写了借条,就不是“据为己有”,构不成贪污罪名。因此,从动机和行为方面,陈希同没有贪污问题,判处陈希同犯贪污罪,没有事实根据,属于冤假错案。

知情人认为,法院判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座“豪华别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罪名也不能成立。因为,从电视录像和组织干部实地参观大家都可以看出,这两座所谓的“豪华别墅”,实际上只不过是两个公家的普通招待所,虎峰山庄和怀柔果品实验地。而且市长、副市长有分工,王宝森对这两个招待所未向陈希同报告过,陈希同也没对这两个招待所做过任何批示。因此,陈希同不应承担任何具体法律责任,构不成“玩忽职守”罪。

知情人透露,陈希同他看到网传本《李鹏日记》中有他的大照片,下边文字说明他是“北京戒严指挥部正指挥”,实际上,李鹏根本没有告诉过陈希同,要他担任北京戒严指挥部正指挥。他根本不知道。到了2010年,才知道李鹏任命他担任正指挥的。

知情人透露,陈希同针对《李鹏日记》等回忆录的谎言、曲笔写了一首词。曰:《莫教后人考证难》开篇第一句就是:“歪曲窜改何时了?”。
【附录】

姚监复《陈希同亲述——众口铄金难铄真》香港新世纪出版社出版。
吴国光导言:这是又一份来自一九八九年北京天安门事件直接见证人的历史呈词。本书的重要性,尽在于此,不言自明。

来源:——原载《动向》杂志2012年5月号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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