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招待会上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说:“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第二款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那么,“无法通知”是怎么个“无法通知”?如果对“无法通知”没有明确的说明,那么警察可以随意地说是“无法通知”而不予通知。
其次,上述表达中的意思包含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属”这样的意思。
逮捕人后不将情况通知其家属,这难道还不是“秘密逮捕”?还要怎样才算“秘密逮捕”?这种做法跟以前纳粹秘密警察的做法有什么不同?这么清晰的概念竟然也敢歪曲!不是秘密的,你们说成是秘密,是秘密的,你们却说成不是秘密,我看是你们在颠覆人类的语言概念和正常思维!
请问,怎么个“有碍侦查”呢?是担心将其被捕的情况通知其家属会使得其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毁灭证据?简直是笑话!在当今通讯科技如此发达、普及的时代,一个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人,他如果出了问题,即使没有人通知,其同伙也能知道,从而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所以,不通知家属也不可能避免这种情况,而唯一可能发生的情况就是,警察对被捕者肆意残害却否认和掩盖事实,当被捕者失踪或被发现死亡后,警察可以说与其无关、可能是匪徒干的。而这其实就是把警察等同于匪徒,因为只有匪徒才会干这种秘密抓人、秘密杀人的勾当!
我们经常看到网上有人发布这样的消息,说某某人因去干什么事已有多长时间与亲属好友失去联络,请各位关注。这实际上就是遭到了当局的逮捕或被当局利用的黑社会所害了。人们不是不知道,只是在于你当局是否有胆量承认,是否还有那么一点点人性。
不要以为自己掌握了国家机器就可以肆意妄为,要知道,机器也会伤到操纵者的,更何况是一部设计不合理的、制造粗糙的机器。
一部恶法,表面看来它可以维护统治集团,实际上它也会成为统治集团中相互撕咬的工具,尤其是,它使得统治集团中的人看清了统治者的黑暗、凶残、卑鄙,从而貌合神离、人心惶惶,随时会抢先动手进行厮杀,王丽君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样的案例在中共历史上数不胜数。
一个不合法的政府,总是想用一些邪恶的手段来维持其统治,而事实上这样做往往是加快了其灭亡的速度。那么,到底是谁在颠覆?是你们自己在颠覆自己!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