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那些“被失踪”的人
几个月来,许多关注者冒着被打的危险来到山东沂南县东师古村探访盲人维权者陈光诚,但从七月份至今,尽管传言很多,甚至曾有消息说陈光诚已被打死,但外界没有得到关于陈光诚及其妻子袁伟静的任何确切信息,我们唯一能够确知的是陈光诚和袁伟静也“被失踪”了,也许陈光诚、袁伟静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无论如何,他们已经被当局用一种特殊的“被失踪”方式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之外。
“被失踪”的当然不只是陈光诚、袁伟静,事实上,这样的方式已成为当局对待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及其家人的一种普遍方式,2011年10月,在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奖后的第12天,他的妻子刘霞与外界中断了联系,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这样的“被失踪”仍在继续;而另一位著名异议人士高智晟,最后一次失踪的时间已经将近两年,连他的妻子、儿女都没有关于他的任何消息……
如果说一个人被判刑入狱还有可能见到家人、律师,“被失踪”往往意味着与外界更彻底的信息阻隔,以至于那些名气较小的“被失踪”者,即使失踪很长时间都不为外界所知,比如居住在广东的维权人士郭永丰被失踪长达两年,直到他再次回到家中,我们才知道他“被失踪”的这段时间是在一个劳教所里度过,在此期间,他遭受了暴力殴打等虐待。在我的记忆中,近期有过“被失踪”经历的维权人士还有姚立法、李金平、刘士辉、刘德军、吴乐宝等(这显然不是一份完整的统计),著名艺术家艾未未也一度“失踪”超过两个月,以至于他的家人不得不发布了寻人启事。
失踪并不完全出于报复和惩罚的目的,封锁消息也是当局的考虑之一。2008年7月1日杨佳案发,他的母亲王静梅7月2日就“被失踪”,失踪时间长达128天,后来人们才知道这段时间她被关进一家精神病院,不能读报,不能看电视,不能和陌生人说话。王静梅是一个完全无辜的市民,仅仅因为他的儿子杀人,她就被迫失踪,其公民权利毫无保障。
高智晟、刘霞、陈光诚、艾未未都是中国著名异议人士或者他们的家人,由于这个原因,他们的“被失踪”比较容易得到外界关注,他们的遭遇使中国公民“被失踪”的问题露出了冰山一角,但绝非全貌,对很多长期上访的公民来讲,黑监狱、精神病院为他们的失踪提供了足够的场所,而他们的遭遇也很难及时为外界所知,而即使我们获得了“被失踪”者的有关信息并予以披露,各地政府也大都置之不理活不予承认,彷佛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比如说,刘霞“失踪”后,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小组与中共政府进行了沟通,2011年3月29日,中共政府就刘霞一案答覆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小组,回复函称,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小组的信已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就信中所提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称:刘霞,50岁,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中国没有针对刘霞的任何法律强制手段,回信还说,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于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刘霞、高智晟、陈光诚、艾未未、王静梅失踪也就失踪了,与“国家”无关。除了极少数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公民的失踪既不负责查找,也不负责解释,原因当然很简单:“国家”是公民“被失踪”的实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该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无论国内、国际法律,都清楚地否定了以国家权力非法让公民“被失踪”的做法,但对“国家”来说,让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及其家人失踪,是一种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法律程序的“低成本”做法,因此,在维权事件频发、民间抗争形成浪潮的今天,公民“被失踪”的事件越来越多地发生。对于这些被失踪者的境遇,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并通过舆论和国际社会的压力对这一完全非法的做法表示反对和抗议,目前这一阶段,针对公民“被失踪”的问题,还要特别留意中共政权通过修改法律将这一问题合法化的倾向,很多法学专家和人权机构已就这一问题发表反对意见,正如著名异议人士胡佳先生《删除克格勃条款的意见》一文所说,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列为特殊排除条款将使得中共当局肆意制造“被失踪”案,而不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行为合法化。
也许我们的努力不能很快改变现实,但外界的关注和声援对于“被失踪”者生活状况的相对改善是可以起到一些作用的,更重要的是,面对大量的公民“被失踪”事件,关注和行动会让这一肮脏的“国家”行为逐渐为更多人所知,并起来表示反对,通过公民的共同行动让现实得以改变。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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