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辽宁省抚顺市女贪官罗亚平今天在沈阳被依法执行死刑。因罗亚平只是科级干部,但贪污受贿金额惊人,罗亚平一案曾被评价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贪污案件。
罗亚平1960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大学文化,1980年参加工作。2001年6、7月和2005年4月,其利用担任抚顺市顺城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兼城东新区土地经营中心主任等职务,负责土地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公司的贿赂款共计30万元。2004年7、8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罗亚平利用担任抚顺市顺城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顺城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人、顺城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补偿、截留征地款不入账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均已判刑)贪污18起,侵吞、骗取征地款、动迁补偿款等款物共计3427万余元,其中罗亚平占有款物共计3239万余元。此外,罗亚平尚有325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12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亚平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罗亚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亚平在贪污犯罪中与他人共同贪污,起组织、策划等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其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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