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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购物税”背后的利益博弈(图)

 2011-07-31 12: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亚马逊(Amazon.com)正努力在各州捍卫其“免税”权益。(Getty Images)

【看中国记者刘林编译报导】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税务争执终于在7月演变成一场战争。一方是美国最大的消费市场加利福尼州,另一方则是最大的网络零售商亚马逊(Amazon.com)。争执的焦点是州政府是否可以强迫外州商家向本州居民代征网络购物税。这次战争很可能会蔓延至其它各州,但是加州有可能成为最壮观的前线,因为在那里这类事情都得经过州民的投票表决。亚马逊和它的同盟军已经在收集签名,呼吁在明年6月对该州于7月1日刚生效的新税法进行全民公投。

“亚马逊购物税”争端的由来

《纽约时报》报导,金融危机后,面对着巨大的财政预算赤字,美国各州政府相继试图让亚马逊成为收税人,向通过其网站购买商品的州内居民代征购物税,但亚马逊对此采取反抗态度。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讨论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未曾停歇。1997年7月,总统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提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1998年5月,美国参议院通过的草案提出,到2006年都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

与网络零售商密切相关的则是美国最高法院1992年在Quill集团与北达科他州的官司裁决:只有当企业在某个州拥有实体店或者连锁店时,该州才能向这家公司征税。如果网络零售商和邮购公司不设立实体连锁店,那么他们出售商品时无需征税,州政府也不能强迫企业代征购物税。但居民还是应该在每年的州内税收档案中记录应交的使用税。

在是否应该向消费者征收税款问题上,亚马逊与各州政府之间一直存在冲突。近年来,美国经济增长放缓,很多州政府深陷数十亿美元的财政赤字中,开始努力拓宽其税收收入渠道,庞大的网络销售额无疑是收入的一大源泉。而面对各州新法,亚马逊始终紧抓1992年的法案作为其最重要的法律根据:由于在纽约等州内未设立“实体店”,因而其不具有向该州纳税的义务。

背后的利益争夺

网络销售征税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网络销售利益的分配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政府、网络零售商、消费者的立场不一,特别是政府与网络零售商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更是一发不可收拾。“亚马逊购物税”就是政府、网络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消费者的目标永远是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在亚马逊上购物确实能做到这一点:在苹果店和百思买等大型零售市场购买MacBook最终支付1,101美元。但在亚马逊上购买只需979美元,整整便宜了100美元。这可以说是亚马逊运用其“免税”策略为消费者“争取”到的利益。

然而,在实行网络购物免税的年代,真正取得了最大收益的当然还是亚马逊。除了堪萨斯、肯塔基等州,其它州的居民在亚马逊上购物,大多时候都免付购物税。这让亚马逊与大部分传统零售商相比,拥有了巨大的价格优势。由于各州对交易收取的税率均不低,如在芝加哥和洛杉矶,州税和地方税加起来足足有 9.75%,因此交易规模越大,亚马逊的价格优势越突出。

虽然亚马逊对于免税获得的价格优势一向低调处理,但从它的盈利模式中,还是能看出其保持自身免税地位的努力。最突出的就是名为“亚马逊伙伴”计画的商业联盟项目。亚马逊凭借此计画都能在不设立实体店的情况下广泛开展销售业务,有理有据地保持了自己免税的合法性。“亚马逊伙伴”计画指通过向放置其网购广告的商业联盟网站支付报酬来销售商品。如果用户通过点击广告链接并在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产品,联盟网站可获得15%的推荐佣金。2008年纽约州通过的一部法律要求网上公司如果跟该州的联营企业有贸易往来,需缴纳税款。这部被称为“亚马逊纳税法”的法律遭到了亚马逊直接的违宪状告。现在,亚马逊为了这部法律还在和纽约州打官司。与此同时,亚马逊已经相继终止了与科罗拉多、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州联营企业的合作关系,继续在免税的空间中悠游。

可以说,如亚马逊之类的网络商品零售商的“网购免税”优势对传统零售商而言是不公平的,这严重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但是,为什么对网购征税的做法并没有在上世纪90年代即得到美国政府官员的支持,而是要等到20年后的今天才开始逐步执行呢?

首先,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的来说,电子商务是美国重点发展的现代支柱性产业之一,美国政府及其重视其长期的发展,包括克林顿、布什在内的几任总统均对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行业采取了类似“免税”政策,目的是通过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培养起电子商务行业的优质企业,避免急躁和不完善的税收规定把电子商务的发展扼杀于摇篮之中。

其次,从税收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征税需要考虑征管成本。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网络零售商、电子网购平台等行业主体的业务分散,涉及交易金额较小,此时征收的难度大且收入微;而从政府部门自身的征收条件来看,针对电子商务税务的征管系统仍未建立,立刻开征的成本很高。两相权衡下,开征网购购物税的成本大于收益,不宜执行。另外,由于购物税在美国属于州级财政范围,因此各州管辖权、税率等的确定需要长时间的协调,因此对网购征税并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如今,在美国电子商务迈入30多年的今天,网上交易额过千亿,各大网络零售商、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发展,此时开始征税能增加各州财政收入。所以说,各州政府普遍的财政紧张问题正是启动“网税”相关制度协商的最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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