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世界人权宣言》的一点感想
直到今天,在中国国内的许多网站里,我始终搜索不到《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广泛传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著名文献。《宣言》文献只问世了六十余年,我已了解到,这一《宣言》已经与在全世界所有地区广泛流传几千年的旨在拯救人类灵魂的经典文献《圣经》一样深入人心,一样大放异彩,一样卓越贡献,一样永垂青史。
我还了解到,《宣言》已经成为许多民主宪政国家里规定广大中小学生必读的文献资料,在培育价值观人生观的成长过程中需要最良好的启蒙教育,没有什么比这一薄薄的《宣言》文献更重要的了。
同样,全球许多地区大力普及人类公认的优秀的普世价值理念,为了人类社会向更健康更美好的方向发展,也没有什么比这一薄薄的《宣言》文献更理想的了。
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实践人权,弘扬人权,实现人格的真正平等和尊严,实现人际的真正博爱,实现真正尊重人权、焕发善良人性的大同世界,这已经成为人类世界公认的最大的道德准则,最基本的做人原则,也是区别民主法治与专制独裁的最鲜明的分水岭。应该说《宣言》对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价值和作用,无论怎么评估都不过分。
随着岁月的流逝,人类历史将进一步证明《宣言》的无比辉煌的价值和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里,我们看到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波又一波民主自由的浪潮、一个又一个独裁专制政权的垮台、一个又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建立,这就是最生动的明证。
好在1974年我曾经有机会看到了这一偷偷在民间流传的文献,当时正处于十年“文革”最黑暗岁月中,谁想公开宣扬《宣言》中的任何内容和观点,这些人都可能被扣以“反革命分子”“反动分子”的帽子而遭殃被残酷迫害。
我注意到《宣言》在北京市府于1966年出版的内部发行书籍中出现,可能当时北京以彭真为首的市政府在毛泽东的咄咄逼迫下,意识到危险来临,大难临头,为了保护自己及其一批官僚,彭真曾经提出过“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北京市府又悄悄出版了包括《宣言》在内的这本书在内部发行,书名被冠名为“资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政论选编”。
不管北京市府的官僚们出于什么动机,《世界人权宣言》是书中的第一篇文章,还有其他一些国际著名人物言论,也终于让一小部分中国人有幸开了眼界。 北京市府的官僚们虽然企图在思想政治领域内作最后的反抗挣扎,但还是难逃集封建法西斯邪恶之大成的以毛泽东为首的专制独裁小集团的疯狂迫害。大量事实已经揭露了毛发动“文革”的罪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家天下的毛氏王朝,同时为了企图掩盖和逃脱自己犯下无数滔天罪行将来被清算的厄运。1966年5月彭真被“打倒”,北京市府被“垮台”,史无前例的祸国殃民的十年“文革”浩劫从此开始,中国社会又全面倒退了几十年,特别出现普遍的道德堕落、沉沦、败坏现象,既非常可怕可恶,又让人极其痛心。
1979年,获得平反而复出的彭真在有一定醒悟的基础上,首先在中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和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系”,这也算是一个大进步,尽管与国际上公认的真正的民主法治制度的实质相去甚远。
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为了防止权力的专制和滥权因而伤害到公民的利益,一般都采取了“三权分立、舆论监督”的治国理念,将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分别高度独立并且有一整套互相制衡互相制约的规章制度,谁也不能为所欲为,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一切都按法律法规办事,做任何事情都必须通过一系列公开合理的民主程序和审查程序。
美国移民局对新移民的考核中有这样一道题:对于“法治”的理解有四个选择:1是人人必须守法;2是领导者必须守法;3是政府必须守法;4是每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粗看一下觉得4个答案都对,实际上只有3才是正确答案,这是法治社会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础,因为只有“把权力关进了笼子”,才是法律治理的本质,才能造成历届政府的官员们小心翼翼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才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广大民众的人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上行下效,公民们才会真正遵纪守法。在民主宪政社会里,由于真正开放报禁、开放党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权力只有受到广大公民的经常性的公开舆论监督和批评指责,使得官员们只能规规矩矩地办事,稍有不慎,马上就会下台。
现代政治理念指出:一切权力如果没有透明的民主选拔(选举与被选举)、真正的法治制约和公开的舆论监督,那么就像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现代民主宪政国家里,由于普世价值深入人心,由于对权力的严格限制和广泛有效的监督,腐败现象就会很少出现,更不会出现像中国那样的大规模的自上而下前仆后继的深度腐败。中国官僚资本的腐败已经激起了中国人民越来越强烈的愤怒,这种存在了几十年的中国特色的深度腐败,实质上就是制度的温床一手孳生的。
当前风靡大陆的中国年轻作家韩寒,被北京大学的教授认为:“全国所有的教授对中国年轻人的影响都不如一个韩寒”。韩寒在《亚细亚的孤儿》一文中有一段令人拍案称绝叫好的话:“几十年前,我们总是在纠结,权力到底要落在什么阶级的人手里,事实上,权力掌握在什么阶级的人的手里都不重要,任何获得权力的人自然就变成了一个新的阶级,从来就没有谁可以论证他们天然和必然的会去维护自己出身的那个阶级的利益。无论你是什么阶级,无论你是哪个思想家,哪个政治家,哪个军事家,研究出如何获得权力的都不伟大,研究出如何限制权力的才是伟人。”
而民主宪政的普世价值的核心与中心内容就是彻底贯彻人权!“天赋人权”这一激动人心的口号已诞生了两百多年,现在更应该发扬光大它的精华。我们要树立的现代人权观,即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劳动权、学习权、教育权、休息权、平等权、财产权、知识(智慧)产权、信仰权、知情权、隐私权、发言权、选举权、参与权、出版权、发展权、参政权、申诉权、集社权、示威权、罢工权、监督权、赔偿权等等的一系列必须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而现代公民也必须具备以下这些常识和行为,即具备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独立意识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要具备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学习意识、奉献意识等基本义务。权利与义务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对等的,不可缺少的。只有实现这样的理想目标,民主才能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当家作主”,而决不是某些特权人物的所谓“代表为民作主”,才能让每个人活得有尊严有动力有爱心有价值,社会才能充满了生机勃勃的发展创造活力。
民主宪政制度虽然还有许多缺陷,许多毛病,还不是人类最好的社会制度,但是没有最好、相比较之下只有更好的社会制度。显然就目前而言,在优秀普世价值理念指导下的民主宪政制度是人类先进的社会制度,这个社会制度与人类其他的社会制度认知比较一下,最大的进步就是重视人权、彰显人权,人权高于主权!相对比,被马列斯毛共产邪教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残酷迫害而死的无辜人数,不到一百年,竟然高达一亿两千万人,其中中国人最多,三、四十年时间里就高达八千万人生灵涂炭。一贯践踏人权、疯狂迫害人权、草菅人命,一手欺骗,一手镇压,是共产邪教的最大罪恶本质。
最近四川成都的大学生在校内散发传单,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的独裁统治者“以革命的名义杀人害人,以建设的名义破坏和掠夺,以改革的名义贪腐分赃,以和谐的名义封口镇压。”2010年中国的维稳(即镇压)经费达6200多亿元,竟然超过了当年的军费开支。中国广大民众的反暴政反迫害反压榨反剥削的所谓“群体事件”也年年剧增,已经从2006年的9万/年起增加到2010年的17万/年起,每年参加人数几百万至上千万。中国民众的抗争斗争,本质上就是争取人权捍卫人权的斗争,尽管遭到统治当局的严厉镇压和残酷迫害,并且垄断控制信息舆论,千方百计地封锁消息、掩盖真相、歪曲事实、污蔑颠倒,让绝大部分中国人还不知道这些“群体事件”的发生及真相,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国的将来必定会走向真正的民主与法治道路,广大中国民众一定会真正享受到人权的独立自由。
全世界所有专制独裁国家的统治者都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这一普世价值观念,而用极端狭隘偏激的所谓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来对抗人权,并且大规模侵犯人权、镇压人权、草菅人命,这种实例就是在当今世界上也是不胜枚举的,例如希特勒、金日成父子、米洛舍维奇、阿明、卡扎菲等等。有学者尖锐指出:“爱国主义是流氓独裁者的最后庇护所。”,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也是独裁者的最后救命稻草。国内广大善良的民众啊,我们一定要警惕,千万不要成为独裁流氓统治者利用它来挑拨离间垂死挣扎的殉葬品!
只有首先充分实现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向现代化方向的发展。我们所向往的现代化国家的标志是什么呢?就是实现人权独立化、政治民主化、思想多元化、权利平民化、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生活福利化、社会法治化、军警国家化(不属党派私有)等等,其中核心是实现民主与法治,实现公民们的四大自由,即言论出版自由、思想信仰自由、免于匮乏自由、免于恐惧自由,这是建设现代民主文明国家首先必须要解决人权问题的根本基础和首要条件。
1974年我当时一口气看完包括《宣言》文献在内的这本内部发行书籍,真是喜出望外、如获至宝,犹如沙漠中在极度干枯时遇到了甘泉一样解渴,因此在归还他人书籍之前,我马上抄写了《宣言》的全部内容和其他部分内容。如今已经过去了37年,最近偶尔翻出以前抄写的《宣言》,马上再次抄写下来,作为极其重要的宝贵资料保存在电脑中,并且要努力向中国人民广泛传播《世界人权宣言》。
附: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宣言
兹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
复鉴于人权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至使人心震愤,而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得免贫困之世界业经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复鉴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挺而走险以抗专横与压迫,人权必须受法律规定之保障;
复鉴于国际友好关系之促进,实属切要;
复鉴于联合国人民已在宪章中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权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复鉴于各会员国业经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复鉴于此种权利之共同认识对于是项誓愿之彻底实现至关重大;
大会授于此頒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务望个人及社会团体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力求借训导与教育激励人权与自由之尊重 ,并借国家与国际之渐进措施获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认与遵行 ;会员国本身人民及所辖领土人民均各永享咸尊。
第一条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第二条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
且不得因一人所隶国家和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权上之限制。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容使为奴役;奴隶制度及奴隶贩卖,不论出于何种方式,悉应予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
第六条
人人于任何所在有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之权利。
第七条
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且应一体享受法律之平等保护,人人有权享受各种权利之平等保护,以防止违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视及煽动此种歧视之任何行为。
第八条
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
第九条
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比並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其发生时依国家或国际法律均不构成罪行者,应不为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讯不容无理侵犯、其荣誉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为防止此种侵犯或侵害时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徒及择居之权。
二、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並有权归返其本国。
第十四条
一、人人为避迫害有权在他国寻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诉之确源于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于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之行为者,不得享受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藉。
二、任何人之国籍不容无理剥夺,其更改国籍之权利,不容否认。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结合期间及在解除婚约时,俱有平等权利。
二、婚约之缔订仅能以男女双方之自由完全承诺为之。
三、家庭为社会之当然基本团体单位,並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
二、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自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和平集会结社自由之权。
二、任何人不容强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权直接或以自由选举之代表参加其本国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机会参加其本国公务之权。
三、人民意志应为政府权力之基础;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並当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之自由投票程序为之
第二十二条
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並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此种实现之促成端赖国家措施与国际合作並当依各国之机构与资源量力为之。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之工作条件及失业之保障。
二 、人人不容任何区别,有同工同酬之权利。
三、 人人工作时,有权享受公平优裕之报酬,务使其本人及其家属之生活足以维持人类尊严,必要时且应有他种社会保护办法。以资补益。
四、人人为维护其权益,有组织及参加工会之权。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休息及闲暇之权,包括工作时间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给休假之权。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及儿童应受特别照顾及协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与非婚生,均应享受同等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权。教育应属免费,至少初级及基本教育应然。初级教育应属强迫性质。技术与职业教育应广为设立。高等教育应予人人平等机会。以成绩为准。
二、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应谋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之谅解、容恕及友好关系,並应促进联合国维系和平之各种工作。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之教育,有优先抉择之权。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之文化生活,欣赏艺术,並共同襄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
二、人人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之权。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享受本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可得全部实现之社会及国际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于社会负有义务。个人人格之自由充分发展厥为社会是赖。
二、人人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规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並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三、此等权利与自由之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反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所载,不得解释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以任何活动或任何行为破坏本宣言内之任何权利与自由。
2011年6月24日-25日翻抄《世界人权宣言》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关键字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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