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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匪徒飙车,不许良家骑车

 2011-07-02 21: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共匪标榜1949年以后“人民当家作主”,自己则装扮成“社会公仆”,这等谎言被越来越多的人看清。共匪们制定的所谓“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哪一样也没有兑现。

大的自由被剥夺了,小的自由也经常被《通知》、《条例》等侵犯。法律法规也好,通知条例也罢,不是由国家主人来制定,而是由“社会公仆”为方便权贵们,限制社会底层的民众制定,就好比一个家庭,规矩不是由户主来定,而由佣人来定一样荒唐。

因此法律法规等都是限制国家主人——普罗大众,是方便“社会公仆”——政府官员和贵族们的。这样中共匪徒集团集立法执法于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它们总是赢家。

中共匪徒利用篡夺的权利,疯狂化公为私,掠夺压榨劳苦大众,迅速成为“先富起来”的一族。它们早已抛弃了自行车、摩托车,而劳苦大众多年积蓄所买的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成了它们坐骑的“绊脚石”,并且在外国人面前显得寒酸,“影响市容”。

于是先前出台了禁止摩托车上路的所谓条例。如今又把眼睛盯到电动自行车上,从2011年7月1日起沦陷区很多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其霸道远超“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该典故的本意是某府尹田登,为忌讳这个“灯”字,规定不许说“放灯”,并不是不许百姓点灯。

它们可以公车私用,可以超豪华法拉利、林肯、宝马、奔驰等大量占道,经常浩浩荡荡,招摇过市,而百姓赖以为生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却不能用于生产运输。其霸道,古今中外绝无仅有!

权贵们的汽车不仅可以上路,而且可以不分场合飙车,撞了人可以说是“七十码”,因为它是李刚,或它爸爸是李刚,更可以是“国法”。这是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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