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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湖北“暴毙官员” 污辱公众智商(组图)

 2011-06-20 22: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7


2011年6月冉建新在检察院提审过程中死亡


遗体上有很多伤痕

【看中国记者金晓刚综合报导】原湖北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冉建新2010年11月被双规后在异地受审,6月4日在检察院提审过程中死亡,尸检存在外伤。近日司法鉴定结果为冉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发生急性出血坏死,最终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对此,网友纷纷列举死亡原因矛盾。亦有评论指,冉家、政府各取所需,受骗的是老百姓和局外人。

据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嗯施新闻网”17日下午发布消息,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组16日下午在巴东向有关部门和冉建新家属通报了冉建新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结论为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据《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1]法医病理F-159号)鉴定意见:综合分析认为,冉建新在被押审讯过程中,因躯体及精神刺激(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导致其所患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发生急性出血坏死,最终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中毒、电击及高低温损伤直接致死的可能。

司法鉴定“暴毙官员”死亡原因互相矛盾?

对此,网友纷纷列举分析不相信尸检报告的理由:大量照片证实“损伤”客观存在,尸检报告亦承认“损伤”存在,同时又“排除机械性损伤”。事实有矛盾的鉴定结论,可信?再者,尸检报告已经确认了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引起了腺瘤出血,导致死亡,接着,又通报说冉建新死亡系旧病突发所致?

而且,临床医学证实,一般的垂体瘤患者,也可以见到新鲜出血坏死(少量),也就是说,冉建新不是因为垂体瘤出血坏死死亡的。把死亡前就可以存在的出血,作为死亡的原因,是不真实的因果联系。强行添加因果联系的鉴定结论,不可信。还有垂体瘤出血坏死,临床上叫垂体卒中,根据出血量分5型,只有1型爆发性大量出血,才会立即死亡。大量出血,会形成脑水肿、颅内高压、脑疝而死亡;但公布的材料中没有这样的事实。添加不存在的事实,形成的鉴定结论,怎可信?

再有,少量的新鲜出血,不会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垂体卒中其他类型,都没有这样的病理变化。不符合医学规律的鉴定。退一步说,就算是垂体瘤少量出血死,或者大出血死,或者垂体动脉瘤死,或者其他部位的脑出血死,都与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的因素有关,因为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医学确认这样的因素与出血与死亡都有联系;撇开事实和医学规律,割裂这些因素与出血与死亡的联系,这样的鉴定结论,怎么信?

最后,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这些事实的本质,就是刑讯逼供,把刑讯逼供造成死亡,认定为旧病突发死亡,能信吗?

冉家政府各取所需?受骗的是老百姓

据悉,死者家属签字接收了司法鉴定报告。有评论指政府家属双方各取所需。

百度网友“dwtwoods”认为,也许就是这样的结果才让双方满意。为了息事宁人,大家面子上过得去,就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到皆大欢喜的结果:从冉家来说,冉氏本身并不一定干净,如果彻查到底,也许是一条大鱼,他死得值得,死的正是关键时候,现在可惜死无对证,他反而可能是作为被诬陷的清官典型得到大家的推崇,要求向他学习,冉氏家属能得到一大笔国家赔偿款何乐而不为,总比查出问题倒拿钱出来要好得多,他们不愿继续追究下去;政府方面,能够花钱买个平安和耳根清净,保住几名“清正”官员,继续他们的仕途辉煌路,给人以受冤屈的假象,这样就可以不降反升,调到异地升职。最终的结果是当事双方能够和解,而受欺骗的是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有网友表示:“共产党太霸道了,实在看不下去遍地的贪官得不到惩治,遍地的官员关系网可以包裹真相,看不惯所有学新闻的新闻工作者,不仅没有敢讲真话的人,还要作假蒙蔽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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