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项《规定》不仅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检查和处罚等也作了明确要求。
应当说,在流动性过剩、通胀预期强烈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规定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问题在于,反价格垄断没有将与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也列入到规定范围。理由是,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即政府定价。
事实上,从近年来这些垄断产品的价格调整来看,价格管理部门的行为早已被垄断巨头所绑架。不仅如此,许多的政府行为也常常为垄断巨头所左右,只要垄断企业有需要、有要求,就会迅速作出反应,如给予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等。否则,就会以制造市场供应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逼宫和要挟。
反价格垄断,本身是一项很好的举措。前提是,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一切可能存在价格垄断的商品都列入到管理范围,最大限度地避免价格垄断现象的出现,而不是选择性监管、部分性监控。
或许,政府定价是一种能够摆得上桌面的理由。问题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垄断商品的定价方面,未必能够真正扮演好一名“黑衣法官”的角色。在垄断企业与公众的利益博弈中,有时会受制于垄断企业,使博弈的天平过度倾斜于垄断企业。如此,所谓的政府定价还有公平可言吗?还能将政府定价的商品,游离于反价格垄断规定之外吗?
也正因为如此,笼罩于行政垄断之下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即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也就是吓吓小鱼小虾而已。一旦垄断商品的价格调整,其他商品也跟风涨价,可能价格管理部门想说话也不会有底气的。
反价格垄断的目的,除了应对眼前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之外,更重要的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公平价格机制的形成,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油等商品排除在外,就不可能建立真正公平、公正的价格形成机制,就无法保证价格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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