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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刚”案庭审前后

作者:王克勤 冯军  2011-01-30 01:0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5

1月26日9时,“爸是李刚案”的肇事者李启铭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法院出庭受审,其被起诉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约100分钟,受害者陈晓凤的6位家人出庭旁听,李刚未出现在法庭上,李启铭的辩护人为其作了“请求量刑3年,并适于缓刑”的辩护,法院择期宣判。而庭审的主角,被告李启铭表示认罪,并在最后陈述时向遇难者家人表达歉意。

受伤的张晶晶与李刚签署了民事赔偿协议,李刚赔偿其四万八千元医药费,另外一次性补偿四万三千元人民币。

遇难者陈晓凤的哥哥陈林说:“我感觉庭上说的辩论的都是扯淡!毕竟我妹妹走了,回不来了。我对李启铭辩护人说他之前表现良好请求减刑,感到很愤怒!不能因为得过这个那个奖就能逃避法律惩罚。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杀人凶手,当时我握紧拳头放在腿上。”

此前法院曾宣称将公开审判此案,当许多媒体要求旁听时,却被以“法庭太小,无旁听席位”的理由“委婉”拒绝。 保定市政法委与5家媒体达成“秘密协议”,让五家媒体各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以示“公开审判”,但报道时必须采用其提供的新闻通稿。

法庭交锋

1月26日上午9时,“我爸是李刚”案在望都县法院准时开庭审理。

公诉人、辩护人入场,审判长入座,被告李启铭被带上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上有四台液晶显示器,在庭人员都可以看到各方的举证文书。

公诉人以“交通肇事罪”对李启铭提请刑事诉讼,并当庭宣读了起诉书:

“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提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大意如下):在有两万多学生的河北大学校园里超速行使,而且事发路段经常有河北大学武术协会的训练人员。

公诉人出示受害者陈晓凤家属和受伤者张晶晶分别签署的两份《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大意如下: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受害者家属对其刑事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陈晓凤父母、张晶晶及其父亲分别签字捺印。

整个庭审无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出示了受伤者张晶晶、学生目击者、学校保安、陈晓凤室友、李启铭朋友等证人的证言。

李启铭的辩护人张金龙为其进行辩护,其辩护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李启铭本人认罪态度好;二、其父李刚积极“举债”进行民事赔偿;三、受害家属签属了《刑事谅解书》,李启铭已获得家属理解;四、李启铭在校和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是预备党员,并出示了其在保定电视台实习期间的优秀表现证明、河北传媒学院的预备党员证明;五、肇事后造成如此大影响与案件本身无关;六、请求法院对被告量刑三年,并适于缓刑。

公诉人对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反驳,认为被告存在“超速”(校园限速5公里/小时,李启铭的车速鉴定为45-59公里/小时,超速11倍多)、醉酒驾驶(肇事后李启铭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毫升)、逃逸(李启铭撞人后未停车,再次经过事发现场后被拦截在校园南门)等严重犯罪情节;同时此案造成了很大的负面社会影响,不应适用缓刑。

李启铭在法庭上很少发言,当法官询问是否接受控诉时,其表示“认罪”,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向受害者家属表达歉意。

法官宣布退庭,择期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大概100分钟, 从上午9时到10时40分许。

法庭上共有60个旁听席位,坐满了58人。陈家6位旁听者被“插花”式安排在不相邻的座位上,其中每个人身边都有两位是政府方面人员,陈林被安排在最后一排,旁边有两个政府人员。

陈晓凤父亲陈广乾在旁听席上数次落泪,陈林表示:“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杀人凶手,当时我握紧拳头放在腿上。”

被告李启铭背对着旁听席,陈家父子始终未见到其正面。

据悉,河北大学来了五位师生旁听,其中两位学生,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党委书记也在列。

另外,保定市、望都县两级人大代表也有参与旁听。

庭外围观

1月26日上午7时30分许,记者赶到望都县法院,看到门口已经拉起一百米左右的警戒线,警戒线外有两排几十名警察站岗,马路边上还有十几位交警在走动指挥交通。同时,几十名媒体记者聚集在法院门口,法院对面的马路边停靠着一辆CCTV的直播车。

8时整,警戒线被打开,死者陈晓凤的6位家属被允许进入法院,同时被要求搜身检查,交出手机等设备。其中,胡益华律师的手表、戒指也被要求摘下。“他们说,担心有录像。”

8时13分,押着被告李启铭的囚车在两辆警车的护送下开进法院。据其他媒体记者采访得到消息,望都法院此前曾预演过三次庭审,并特意为李启铭购置了一辆新囚车。

记者庭外观察到,押送李启铭的囚车确实“十分新”。

但记者没有发现李启铭父亲李刚,以及受伤者张晶晶进入法庭。

望都县委宣传部在法院旁边设有一个“媒体记者接待处”,并为登记了的每位记者提供《河北大学“10·16”案件媒体记者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将为来访记者提供全程服务,请记者与专职人员保持联系。

在庭外等候的几十名记者,都被望都县宣传部的专职人员“陪同”。开庭不久,一位美联社记者出现在法院门口,被“专职人员”要求查看证件并登记。

开庭后,围观市民越来越多,法院对面商铺挤满了群众,骑车的人也多驻足观看,交通拥挤,交警疏导。

记者目测,上午10时30分左右,围观市民达到五六百人。

很多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自己的看法:“这是我们望都建县以来,来最多记者的时候,你看中央电视台都开车来了。”“来看看怎么判,太猖狂了,说我爸是李刚,像这个事他爹都该判!”“中国法治社会只对老百姓有约束,对官员毫无办法”。

10时40分许,庭审结束,陈林、胡益华律师及陈家家属走出法庭。几分钟后,押送着李启铭的囚车也开出法院。

起诉书上记载,李启铭目前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我爸是李刚”

在检方的“起诉书”上载明:

现查明: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饭后醉酒驾驶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欲去河北大学新校区接人并顺路送朋友回宿舍。21时30分许,李驾车驶入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限速5公里),超限速行驶。行至生活区内的超市门前时,从后面将同向结伴并行的陈晓凤(穿滑轮鞋)撞起倒地,张晶晶撞倒。但是,李继续驾车行至馨清楼将朋友放下,然后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时,李启铭仍未停车。最后,行至生活区南门时,被警卫人员拦住带到警卫室。

陈晓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7时20分死亡。张晶晶左下肢膝关节囊撕裂,膝内侧副韧带撕脱断裂。检方称,经法医鉴定,陈晓凤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晶晶的损伤目前属于轻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启铭负全部责任。

检方认为,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张晶晶的证言(大意如下):我和晓凤并排走在校园里的行车道上,晓凤穿着轮滑鞋走在左手边,我扶着她。我感觉后面有车灯,还未反应过来就被撞飞。

李启铭在庭上陈述:10月16日案发当晚,他和另外四个男生聚餐喝了两斤半白酒,自己喝了“一壶”。撞人前“看到前面有人影,鸣笛,减速,左转,撞没撞到人不知道”。

李启铭撞人被拦截后是否说过“我爸是李刚”这句话?

李启铭在法庭上接收询问是否说过“我爸是李刚”时,表示“记不起来”;但学校保安证言称,李启铭确实在保卫室说过此话。

2010年10月25日,我和冯军发表了《河北大学校园“飙车案”调查》http://sinaurl.cn/h4OlBu 。我们采访到的几位目击者形容肇事司机当时很“嚣张”,下车时“一身酒气”,甚至和门卫“有说有笑”。同学质问“把人撞了还这么淡定?”“碍你们什么事?”司机回答。司机说:“看把我车刮的……我爸是李刚。”几位目击者称,以上两句话肇事司机确实说过。

家属受“监视”

2010年12月20日左右,受伤者张晶晶和李刚签署了《民事赔偿协议》,规定李刚赔偿张晶晶四万八千元医药费,另外一次性补偿四万三千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张晶晶未出庭作证,其本人及家属也未出庭旁听。

2010年11月5日,遇难者陈晓凤父亲陈广乾与李刚也签署了《民事赔偿协议》,规定李刚赔偿陈家所有费用共计46万元人民币。

2011年1月7日,望都县法院办案人员通知陈家,案件已移交到望都县法院,近期将开庭审理,送达了“起诉书”。并询问陈家是否参与诉讼,如果参与,五个工作日内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2011年1月13日,陈家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但望都县法院给陈晓凤老家村支书打电话,要其劝说陈家放弃参与诉讼。陈家临时改变主意,放弃诉讼。

1月22日下午,法院通知陈家开庭时间为1月26日上午9时,并允诺陈家可以领取七个旁听证。

1月25日中午,陈林到达望都,被法院免费安排在“金苑宾馆”。随后辛集市政府工作人员也赶到望都,入驻金苑宾馆。

陈林嫡亲叔叔陈玉茂在辛集市审计局工作,和辛集市政府人员一起到达,他参加了旁听,但并不在法院给予陈林家7个旁听席位之列。

25日19时许,陈广乾和乡干部、村长、村支书等一起到达望都,也被免费安排在“金苑宾馆”。

并且“金苑宾馆”有望都县法院、公安局的人员驻守,媒体记者不容易进入与陈家见面。

陈林认为望都法院与老家辛集市方面采取如此行动,意在监视他家,避免他家与媒体记者接触。

1月26日0时左右,陈林和胡益华律师从望都县法院领取了7个旁听证。然而,一个小时后,即凌晨一时许,法院打电话给陈林,告诉说旁听证发错了,需要收回修改,开庭前再给他。

开庭前,陈家却只领到6个旁听证,还有一个旁听证为我学生冯军的,被扣押。因此冯军不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早上8时整,陈家六个旁听者被允许进入法庭。但是和他们一起进入法庭的还有辛集市方面的政府人员:辛集市政法委副书记、村长、村支书等。

随着旁听证一起发给陈家的还有《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旁听人员须知》。作为旁听者,陈家只能观看庭上发生的一切,并不能发表自己的看法。陈广乾在庭审期间数次落泪。

“我感觉庭上说得辩论的都是扯淡!毕竟我妹妹走了,回不来了。我对李启铭辩护人说他之前表现良好请求减刑,感到很愤怒!不能因为得过这个那个奖就能逃避法律惩罚。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杀人凶手,当时我握紧拳头放在腿上。”

“我永远为妹妹感到不公!”陈林说。

陈家代理人胡益华介绍,一般刑事诉讼案件在七天内宣判,宣判后法院会给陈家一份判决书。

他认为,整个起诉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本身就是个错误。此前陈家曾向望都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

一、李启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对李启铭进行从轻处罚。

记者被“跟踪”

“我爸是李刚”案是去年网络知名度最高的案件,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强烈关注,其开庭审理,无疑会再次让全国媒体聚焦到保定市望都法院。

据1月26日正义网报道,望都县法院开庭公告称,此案将公开审理;但许多媒体要求旁听时,却被以“法庭太小,无旁听席位”的理由“委婉”拒绝。

1月25日下午,40多名记者要求旁听此案。保定市两级宣传部门将记者们统一安排在当地最好的尧韵大酒店,并派出大量人员为记者提供“一对一服务”。

《河北大学“10﹒16”案件媒体记者服务指南》记载:工作人员将为来访记者提供全程服务,请记者与专职人员保持联系。

因为是“公开审判”,保定市政法委和市委宣传部便与新华社、河北日报、保定日报等5家媒体达成“秘密协议”,让这5家媒体各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以示“公开审判”,但报道时必须采用其提供的新闻通稿。

没有得到旁听允许的媒体只能在庭外守候,甚至撤回记者。比如人民网派出了以法治版主编为首的十人采访团队,但庭审前晚因各种原因撤回。

中央电视台也派出了十人采访团队,但因无法进入法庭现场,将停放在法庭外的直播车开走。

案情概要

2010年10月16日,李启铭在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内醉酒驾驶,把两个女生撞飞,却没有下车,而是继续前行。在返途中,李启铭被学生和警卫人员拦截。多名目击者对媒体记者证实,在事故现场,李启铭说出“我爸是李刚”这一句话。

2010年10月17日,李启铭被行政拘留,次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10月24日李启铭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后来,“因案情复杂”,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1年1月7日,李启铭被望都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1年1月26日,望都法院“公开审判”李启铭,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转自阿波罗新闻网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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