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审判长不该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
我叫张建荣,男,64岁,退休职工,住凤翔县城二马路10号。
95年我受凤翔县公安局聘请组织看守所犯罪人员生产鸣沙炮多年,为其创收,却没有一切证件。99年撤职后,于2000年7月承包了一切证件合法有效的凤翔县六道炮竹引线厂,8月16日,三名身着灰色服装,乘坐一辆无标志的黑色小汽车的人,不听门卫人员劝阻,强行闯入我厂,来人不亮明身份,不出具任何手续,强行将我厂三个证件没收(民爆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证、销售证简称三证)。
后来经镇政府打听才知是县公安局治安股长陈堆焕带人所为,问其理由,其答复:三证三年未审,实已作废,视为无证非法生产。又不出具强行措施通知书及决定书,不告知依据及理由,不许陈述与申辩。
第二天村书记薛清凯、原承包人刘银及我同去该局询问主管民爆品企业的专职民警杜忠同志时,其答复:三证我局从未组织过审验,没收你方证件的人都知道……找市公安局,其答复:三证审验于法无据,市乡企局受省乡企局原某某局长的指示,汇同县乡企局领导、镇领导前往该局交涉,没有明确答复。
由于久拖不作处理,于2002年2月向凤翔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开庭审理中,该局又辩称:该张(申诉人)不是该厂法定代表人,所以暂扣了三证。审理中,被告未提供扣押证件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手续,其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2002)凤翔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凤翔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返还三证的请求,理由是“现三证应由省公安厅核发”可没有法律依据。国家民爆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应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证明其驳回原告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与国家法律相抵制。
7年来申诉人不断申诉与上访,县、市法院均驳回不予受理,寻找时又答复:案卷内主要证据找不见了,审理无从下手,还是去上级院吧……
案卷内证据丢失一事,我曾向市、省法院均举报过,至今无人答复,其包庇、坦护违法者的行为是权力集团互相勾结、障显司法腐败,且构成对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010年10月8日,申诉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1月1日立案,12月6日举行听证,但在听证中出现了如下违法之处:
1、主持人汪筱萍(本案审判长)法官,手持“凤翔县公安局张金民局长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低头而问,你是受托人李乖省吗?被申诉人席上坐着的人不作回答,主持人即让申诉人宣读申诉状。实际被申诉人席上坐着的人叫杨喜会并非李乖省。当申诉人核定后向主持人提出此问题时,其答复:他到底是谁,我不认识。我又问:难道没有提供身份证明吗?你不当场审查怎知道是谁呢?其又答复:听证吗,只要他们来个人就行,不一定要委托。这是法律规定还是主持人私自设定的呢?明眼人一看便知!申诉人认为,立案后的听证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来,依法必须委托,作为省高级法院的审判长连程序法上的最基本的规定都不懂,何能公平、公正的办案呢!也可能认为申诉人不太懂法,完全可以糊弄,如此听证实在令人担忧。
2、听证就是对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经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事实综合评议认定,但在本听证中,主持人对申诉人提供的八份证据不当场出示与质证,被申诉人的证据也不出示与质证,使这次听证形同虚设。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在审判中不能应用,必然导致对启动再审程序埋下了不安全的司法隐患,可能会再次出现“申诉权”的龙困浅滩,其不作为显然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裁判不公。
3、被申诉人委托的一般代理人在宣读答辩中再次又辩称:三证每年换发一次,申诉人未换,视为无证非法生产。10年来被申诉人不断变换申诉人的违法事实,不知到底以行政程序中的为准呢?还是以诉讼程序中的为准呢?对方不作回答,主持人不表示。当年凤翔县共有烟花爆竹企业11家,1218户个体生产户,都未换发过新证,均持原证生产,本案中申诉人也提供了两份证据也可佐证,其为何单独要没收申诉人一家持有的三证呢!一无法律依据,二无事实根据。有的是在金钱的驱使下的报复及岐视,胡作匪为,无法无天。该代理人又提出:在行政赔偿协议中,申诉人明确表示以后再不追究县公安局的法律责任,今天追究是出而反尔,主持人立即表态:申诉人回去后把赔偿的钱给公安局退了,我当即表示同意,遵照汪审判长的指令,给公安局退钱,其不要,又疑我给他局找事。无奈给北京最高院打电话反映,其答复,先向省院领导或省人大反映,无结果再向最高院纪检部门书面反映。实际当年被申诉人没收、扣押、查封申诉人的财产经市中院委托鉴定,价值近160多万元,由于被申诉人未作处理就卖掉了,款项下落不明。我要求返还原物,其同意用金钱赔偿,经各级一年多调解,以赔偿78万元达成协议,其第三条中写着:对损害财产部分一次性赔偿,张建荣再不追究公安局的法律责任,该财产损害赔偿协议与本案行政行为违法申诉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诉人却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混淆法律关系,却得到主持人积极强硬的支持,是申诉人感觉到省院以听证为名,自己好象掉进为保护强权者的违法行为的“陷井”中,实际这次听证没有法律意义,只有违法者的影子没有法治的光辉。
5、听证结束后,让申诉人在打印的笔录上签字,经申诉人审查该记录遗漏较多,申诉人要边看边纠正,记录员几次只让申诉人看“申”的记录,不让看“问”“被”的记录,并用手遮挡,庭外走进一位中年法官,对记录员讲:你让他边看自己写,并签名,你不要写,其不听。致使申诉人无法行使对当庭记录全面了解、及时纠正遗漏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又进来一位法官对我讲:有些人讲一审给你判了64万元,二审调解了78万元,你还不满足,其实他们不知道实情。看来在省高级法院好心人还是多。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在听证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主体身份适格,否则其发表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听证对焦点问题双方必须围绕着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被申诉人不断变换案件事实,其实后者是对前者的自我否定,也能证明被申诉人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在本次听证中关健是省高级法院的听证主持人作为本案审判长明显偏坦被申诉人,以维护违法者的利益,滥用公权利并私有化,有把案件引向岐途的嫌疑!是申诉人明显遭遇司法不公。今日申诉是为了防止案件审理滑向违反公平、公正审判原则的深渊,请求其发挥监督权,不断申诉是希望通过这种途径扫除程序正义的障碍,让案件进入正常、合法的审理渠道,因为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司法应为其作出贡献,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法院权威。
致
申诉人:张建荣(手机:13088927867)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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