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民没有人权时 自然就没有物权

著名的科斯定理就其实质而言,其实就是产权定理,但产权又可以划分为物权和人权,人权在经济学意义上首先指向劳动力产权。人权是对劳动力产权的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理论表述,而劳动力产权则是对人权的经济学理论表述,其表述差异仅在于学科研究视角的不同,而没有实质性的分野。

著名经济学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Svetozar Pejovich)指出:“把人权与产权割裂开来是错误的。我的选举权和我发表言论的权利就是我的产权,因为它们明确了我与别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这一产权定义适用于所有个人相对于别人所拥有的权利。第二点引申自第一点含义,即产权是个体之间的关系。”从现有的许多理论文献来看,国内外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和应用,通常是仅限于物权,也即通常是在物权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科斯产权定理这一分析工具,并没有将其应用于劳动力产权研究,忽略了科斯产权定理中本应具有而且更加重要的劳动力产权内核。

作者认为,劳动力产权不仅归属于产权范畴,而且在产权范畴中还会比物权而更加重要,相对于人权而言,物权仅仅是因变量,而人权则是自变量或解释变量,物权只能视为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劳动力自主产权的派生物或衍生品。当国民大众没有人权即劳动力自主产权缺失时,由此劳动力主体产权制度的根本性缺失所决定,他们自然就没有物权,由他们所创造的物品自然就不归他们所有;而当国民大众具有宪法所切实保障的充分人权即劳动力自主产权时,经济发展系统就会内生出勤奋劳动和创新发展的激励效果,劳动人口就会将劳动力自有产权运用到获利最大的发展领域,并能够预期到他们会拥有自己所创造的绝大部分物权(需扣除税收),并将此物权用于自己的效用函数最大化。

这里的道理很简单:当一个人的劳动能力不属于自己或不能自主的时候,就只能像奴隶或农奴那样在被命令、被威胁或被强迫的状态下做事情,在缺乏人权保障的制度基础上,就不会再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在理解和应用科斯产权定理时,应首先考虑并高度重视人权意义上的劳动力产权研究。如果不能将物权置放于人权即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物权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或无源之水,孤立的物权理论将会失去其应有的深层解释能力。在此意义上,科斯产权(人权+物权)定理首先是人权定理,其次才是物权定理,物权仅仅是人权即劳动力产权的物化延伸形态。

劳动力自主产权意味着产权主体的社会行动权利,因而必须寻求具有可检验价值的权利体系和功能结构,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力产权具有真实意义的民本主义发展价值。劳动力产权的权能结构由其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交易权和收益权五大要件构成:劳动力自主所有权具有政治、法律、伦理、经济、管理和理念等方面的基础性含义,它规定了劳动力自主所有权的显著排他价值和保障公民机会均等;劳动力自主使用权具有服从和满足人力资本主体需要的行动价值,它规定了理性选择者的行动边际量考虑;劳动力自主处置权表征了产权主体的偏好表达及其灵活调整,它规定了产权主体在面临创新机会集合和交替关系时的超边际掌控能力;劳动力自主交易权意味着不同主体间的劳动契约变更和产权重新组合,它规定了产权主体的竞争博弈能力及其产权价值信号的市场表达路径;劳动力自主收益权具有产权保值增值和经济实现的效能,它使主体产权得以效率检验、效能证明和效益测评。劳动力自主产权是由上述五项权利耦合而组成的复合权能结构,因而是一个复合权利束(rights),权利束的诸权利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系统性、自洽性、互补性和互动性。

其中的任何一项权能被削弱或被剥夺,都意味着其他权能的劣化或坠落,因而具有强烈显著的系统性,并会使产权功能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劣性均衡矩阵之中,从而使产权系统具有显著的“回荡效应”。相反,如果其中的某项权能被激活和强化,也意味着其他权能的优化和提升,系统性会扩散和传递,使产权功能跃入良性循环的帕累托改进路径,从而使产权系统具有显著的“扩展效应”。

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劳动力产权陷入某种均衡的程度和期限,但我们确实可以肯定,一旦陷入某种均衡,就会内生出系统运行惯性或路径依赖性。根据科斯产权定理所给出的有益启示,如果能够通过以自由选择理念而设计出宪法构架和民主框架,对劳动力权能结构给予明晰的个体化初始界定,劳动力产权投资就会受到激励,一系列创新活动就会得以促进和生成,一个国家政府和民族将会获得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公平正义和持续繁荣。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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