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日 重读《世界人权宣言》(图)
【看中国记者张佑宇报导】在世界人权日到来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9日在京参加第二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的美方代表时说,政府正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取得了“更大成果”。今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来看看中共当局的所谓“有力措施”做了哪些?在各国纪念人权日的今天,也让我们重读《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背景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由 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参与者包括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张彭春、夏尔•马利克、勒内•卡森和吴德耀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进一步第二阶段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此,联合国另外撰写了2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2个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 /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自1950年起,联合国将12月10日订为“世界人权日”。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条文,来看看中共当局的“有力措施”有哪些符合?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在一胎化的政策下,中国四千万孩子连出生做人的权都没有。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美国国务院2010年3月11日发布2009年度人权报告中,引述一些外国观察人士的话说,在中国劳改营里的25万囚犯中有至少一半是法轮功学员,但据法轮功的消息来源估计,这个数字更高。自从1999年以来,至少有六千名法轮功学员被判刑,超过十万名法轮功学员被判劳教,大约三千人在拘押期间被迫害致死。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近几年,中国民众因拆迁、上访等受到暴力殴打、甚至死亡的事件更层出不穷。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中共当局非法关押民主人士、异议人士、宗教信仰人士等,在黑监狱被迫长时间做工,这些血汗产品再输出国外赚取经济利益。就是实质的奴役行为。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美国国务院2010年3月11日发布2009年度人权报告中,指中国政府的人权纪录恶劣,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虐杀、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执行死刑、刑讯逼供、使用劳改营等。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列到此条,中国还有法律吗?
依此类推,全条文附于文末,请读者自行对照。
那么,中共口中的人权进展又是什么呢?
中国人权进展白皮书:汽车所有权增长?
从9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6日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提出了大量“数据和证据”解答人民的疑问。
在白皮书第一节“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提到,至2009年底,全国轿车所有权已达3136万,比上年增长28.6%,还说私人轿车增长更大,达到33.8%。在“人权的司法保障”一节再度提到这一点,声称放宽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方便。
对于这项白皮书,《华尔街日报》Josh Chin 随后报导调侃,如果要美国的政治人物解释“人权”,你可能得到一长串的自由民主名词: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人身保护令。 如果问一个中共政治人物,你得到的答案是...汽车所有权?该白皮书把保护汽车所有权作为一种主要的“广告”。对于西方读者,这份文件不太像人权报告,更像是一个用数字和分析来美化包装的国家整体“进步”的结论。
看来,中共们需要好好把《世界人权宣言》再研读一番,也许包装的方式会更高明一点。
以下,在各国纪念世界人权日的今天,让我们重读《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宣布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 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己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己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 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 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并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这些权 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 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 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主体思想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平等原则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 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 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公民、政治、权利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补、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祕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受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标程序进行。
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并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社会和国际的秩序。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有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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