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枉判纪实(三) (图)
(提要:中央国企东北电力设计院仗势欺人,非法使用程在熔私有知识产权达15年之久,致使程遭受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其子女程志远等依法起诉到法院,然而,法院不仅不予任何保护,反而站到违法者的一边,把属于程在熔的知识产权判给了违法者东北电力设计院……)
一审指鹿为马硬把委托作品说成职务作品
2006年4月19日,我作为原告人依法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状告东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诉求:1.要求软件的使用收益分配权500万(最终数额由对财务审计来定)2.软件的署名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6月15日开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全部一面之词的虚假证据:1991年1997年2002年的评审证书;非法书署名的1991版、2.0版的使用手册。这些证据与两合同明显存在矛盾,被告拿不出一个证明直接开发软件的证据,所有的证据都是自己单方面产生的,而被告在答辩中说两合同法人未授权为无效合同,甚至连合同中反映的1.0版软件是程在熔一人开发的事实也否认,这是在耍赖,可看出,当初合同之所以只盖不具法人资格送电处的章而不盖上法人的章,是有预谋而又经过精心设计的骗局,完全是一种诈骗行为。
被告说软件1997年1.0版和2003年2.0版是程在熔退休后“参加”开发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法人享有。理由是法人立项、提供了所谓的物质条件、主持评审并持有评审证书、承担责任。显然,这里没有一条是法定享有著作权的理由。于是双方的争夺焦点变为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2006年9月14日长春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软件1997年版2003年版为职务作品,上述两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著作权全部归被告东北电力设计院享有,驳回我的全部诉求。
其主要事实及理由是:程在熔于1997年和2003年完成两版软件与1982软件是同一计算机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的关系,他们是同一作品,即为同一软件,著作权1982年就产生了。显然,这一说法完全违背事实,与被告的证据也是自相矛盾,其说法极为荒谬。而“1982年著作权就产生了”的说法与法律所规定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明显不符。此外,判决不仅并未对合同诈骗做出任何处理,而是完全顺应被告的说法也认定为无效,并完全抹煞了合同所反映的全部事实。
简而言之,一审判决采取混淆是非、指鹿为马,歪曲和滥用法律等卑劣手段,把应属于个人的委托作品硬说成是属于被告的职务作品。其目的就是彻底剥夺程在熔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不服原判上诉二审判为法人作品又被驳回
2006年9于8日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明确指出并论证了我父退休后开发软件与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关系,1997年的1.0版、2003年2.0版与1982年的软件是不同的软件。吉林省高级法院开庭后实在感到难以维持一审职务作品判决,采取久拖不结案的做法,并多次以非法方式进行调解,声称只给50万完全了结,被我断然拒绝。结果,二审判决认定1.0版、2.0版源程序是我父亲一人编写的,但是是参加开发,是“非法人无法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以“软件著作权归属于法人”为由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参加开发者也应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于法不符,而“非法人无法承担责任的软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吉林省法院自己编造出来的。判决名义上是由审判委员会做出,实际上是主管副院长刘承祥在背后主导。判决作出后,迟迟又不给判决书,在我多次对主管副院长刘承祥公开抗议之后不得不在拖了九个月后才拿出二审判决。
最高法院申诉遭遇捏造事实再被驳回
2007年7月下旬我报着对最高法院一定会主持公道的希望,走上了进京艰难的上访之路,经过多次的漫长等待,最高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收取了我的再审申请,2009年1月25日收到立案审查通知案件编号为(2008)民申字第105号,2月19日上午九点开庭听证,2月18日上午书记员电话通知申请人,不允许亲属到庭旁听,理由是不是正式开庭。显然,这是怕见阳光。
2月19日下午2:00开庭,听证庭审过程急匆匆草草结束,其中有多处违法。让人感到不清不楚,有许多该说的话无法说,紧接着就进行调解,调解并没有依法进行,最后,听证会草草结束。八日后我给最高法院去信,重申软件是委托作品,指出东北电力设计院存在合同和评审诈骗行为,再次表明不同意调解。(有关详情限于篇幅另文详述)
2009年6月10日我接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以“软件为职务作品”驳回了我的申请。其主要理由是“仍以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程在熔与电力设计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关系。”(见网上裁定书: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1057)这纯系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事实。而“与电力设计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源程序编写工作,”这一事实与二审法院的认定源程序是程在熔一人编写相矛盾;与二审时质证实电力设计院承认两个合同所反映应的事实,而合同证明的事实是1.0是程在熔一人编写的事实是矛盾的。与东北电力设计院答辩状所述也为矛盾。可以看出所谓的“共同编写源代码”是对事实的歪曲和篡改。此外,裁定还有4处事实认定错误。限于篇幅暂不详述。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定依据主要事实是捏造的、被歪曲和篡改的,硬把属于程在熔的个人作品,裁定为著作权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职务作品。这样等于再一次宣告程在熔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以法律的名义彻底剥夺。
判决和裁定的后果
判决和裁定不仅驳回了我的合法的全部诉求,而且彻底剥夺了我父亲作为软件开发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免除了违法者所有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使利用评审进行诈骗、非法使用他人商业机密、合同诈骗(使用无效合同骗取他人商业机密)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等重大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免于受法律的追违法者,因判决和裁定可理直气壮的享受着非法所得的著作权所带来的巨额财富。这是在鼓励和纵容违法犯罪,是十足的践踏和破坏法律的行为。
判决和裁定的涉及重大疑问
1.两个合同东北电力设计院拒绝承认有效,在一二审被判为无效,最高法院裁定回避了合同的效力问题,那么,东北电力设计院取得重大商业机密(源代码)的手段是非法的.,是通过合同诈骗取得的。我认为这触及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难道最高法院认为这是合法的吗?
2.软件的著作权被判决和裁定为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可是在至少长达13年的时间里,软件的转让是有两个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和6万元的集体所有制的公司私自向外转让,所得收入被两公司私分,最高法院在听证时已发现这一问题(见最高法院听证笔录第12页第5行),我认为这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为何不了了之?
3.无论是委托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我父亲程在熔都依法享有署名权,这是起诉状主要诉求之一,三级法院都没依法给予保护,并一字不提,这是为什么?
以上我所说的都有据可查,并非靠记忆和想当然。
请看最高法院裁定书:
http://ipr.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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