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特色”多“重典”少(图)
打击内幕交易声势很大,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在笔者看来,根本原因在于两句话:一是“中国特色”太多;二是严刑峻法太少。
按照证监会主席主席尚福林的说法,“内幕交易上升为市场监管主要矛盾”。也就是说,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市场的主要矛盾,已经从既得利益者是否愿意让渡利益、如何顺利让渡利益的问题,上升为真金白银的利益博弈。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不断增多,违规信息披露和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有所抬头;利益寻租也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延伸,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投行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交易,已成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不少人呼吁强化打击内幕交易的行政执行力,说老实话,我对这个提法表示怀疑。联合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各有关部门对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视,也是针对当前内幕交易的复杂背景关系的应对之策,但换一个角度来看,也恰恰可以说是权大于法的反映。试问,如果做得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用得着这种共管部门越多、协调难度越大的高规格低效率联防机制吗?其实,用过多行政手段干预和调控市场,并不意味着就是有效的监管,毕竟行政监管不能取代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裁决。在内幕交易虽然有了追诉立案标准,但还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特别是认证困难的情况下,证监会的稽查和移送司法机关之后的侦查定案,除了有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之疑,也从某种程度上磨钝了法治的锐气,容易浇灭群体性关注和参与监督的热情。那么,有什么理由让人相信内幕交易作为一种与权力一起孳生的腐败,能靠权力的立体联防轻易消灭呢?事实上,简单地用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代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反而由于违法成本过低而变成对内幕交易的变相鼓励。
打击内幕交易还需要有提前性的法益保护。虽然3年前管理层就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最近,还建立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过,由于早在处置杭萧钢构(事件时就传说正在内部酝酿试行的《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至今未见天日,讨论数年的“举证倒置”原则是否可以引入内幕交易案的查处,也尚无定论。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缺乏提前性的法益保护的条件下,“查证难”和“认证难”仍将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案件认证的拦路虎。
证券监管的要点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规范市场主体,其中主要是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现在看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目前也是后者略有余而前者很不足。在这方面,同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显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我们不可能指望行政监管包打天下,包办那些本应该由法律管起来而不是行政执行力越俎代庖的一切事情。但是,如果什么时候证监会能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那样,用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内幕交易或欺诈行为,投资者所企望的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就有可能看得见曙光了。打击内幕交易一不靠造声势,二不可能靠行政监管的打包票或上市公司和大资金大机构的良心发现,真正靠得住的只能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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