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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的“荣誉规则”

 2010-07-01 03:1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位从国内来的朋友对我说,他在斯坦福大学当访问学者时,看到课堂里考试,居然没有老师监考,觉得很新鲜、稀奇。我对他说,美国大学都有“荣誉规则”(H onor Code),一般学生都会遵守。

美国学校用“荣誉规则”,而不是“学生规则”、“纪律”或“惩罚条例”这一类的说法,诉诸的是学生的荣誉心,而不是害怕被惩罚。有的荣誉规则甚至是学生自己订立的,而不是学校行政人员给他们规定的。例如,斯坦福大学的“荣誉规则”就是学生们在1921年订立的,延用至今,一共有三条。

第一,荣誉规则是学生个人和集体的承诺:1.在考试时不帮助别人,也不接受别人帮助……完成教师打分的作业时,不接受不允许的帮助。2.自己遵守规则,并积极参与保证别人也遵守规则。

第二,教师也必须信任学生的荣誉心,做到考试时不监考,也不采取特别的、不合理的预防作弊措施,还要避免使学生有作弊动机的教学方法。

第三,教师有权利和义务设定学业要求,但必须由师生共同创造能保证学业荣誉的条件。

在大学里,荣誉是两方面的,一是学生自己有自尊,自觉地不作弊,不欺骗,不剽窃。诚实是一种自由的选择,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被动的害怕被发现,被揭露。二是教师尊重地对待学生,不把他们当贼来提防,对他们给予足够的信任,信任他们的自由意志,相信他们能做出正确的自由选择。

大学里的这种荣誉观是美国社会荣誉观的一部分。在1755年的第一部英语字典中,就有关于荣誉的解释,至少有两个意思仍然与今天的荣誉观有关:第一是指“灵魂高贵、高尚,不屑于做龌龊的事情”;第二是指“名誉”,做与身份相配之事。大学里的荣誉观既关系到个人的人品、道德,也关系到学生与身分相配的分内责任:真正获得进学校追求的知识。

荣誉心虽然是个人的操守和分内职责,但却取决于个人所处的群体环境。在大学里,教师是群众环境的一部分。因此,学生的“荣誉规则”还包含教师要信任学生,要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学生,要避免那些容易让学生有造假、作弊动机的评估方法,等等。当然,老师自己也必须要有荣誉心,坚守正确的道德原则,注意自己的人品行为,真实地对待学术,不造假,不欺骗。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加里特(R ickG arnett)对学生的荣誉规则有不少亲身体会,他在《大学荣誉规则起作用吗?》一文中特别强调,教师必须充分信任学生。学生课堂考试,教师不监考,使老师免除了警察抓小偷的那种工作:“这使我不需要去做那种破坏信任、令人不愉快的监督工作。我只需要发出考卷,然后离开课堂,到附近等着考试的结束就可以了。”

实行荣誉规则的条件是公正、切实的执行,要是学生觉得规则只是纸上规定,或者执行得时松时紧,因人而异,那么学生就会对规则的公正性失去信任,“他们就会对破坏规则的行为不再反感,而规则,不管是否与荣誉有关,也就荡然无存。”

和所有的道德文化环境一样,学校的荣誉规则环境是很脆弱的,必须不断小心呵护。荣誉规则几乎每个学校都有,但能否真正起作用,实际上是有差别的。

这种建立在自由、信任、公正之上的荣誉观,其实在社会中也是同样适用的。道德行为是自由的选择,只有在可能造假的时候而偏偏不造假,那才是一种道德的选择。不造假不是因为怕被发现遭惩罚,而是因为造假太龌龊,太失人格身份,这才叫有荣誉心,而不仅仅是害怕因曝光而丢脸。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荣誉感都是一种远比法规有效的内心制约。

一个人越受信任、越受尊重,就越会有荣誉心。在商店里,店员在店堂里巡视,把顾客当小偷来提防,并不见得能防止商品失窃;在娱乐场所公共传媒上监测顾客的低俗行为,并不见得就能防止这些行为在别的地方发生。严苛的法律造就的不是纯洁的善民,而是并不纯洁的刁民。荣誉心本身就是一种在意别人会怎么看待,反正得不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自暴自弃又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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