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日资企业本田厂发生罢工。事件中,工会站在资方一边,以谈判和协商为名压制工人罢工。一脸孩子气的年青工人更于5月31日遭到殴打,而动手打人的是一群约有二百﹑胸口挂着“狮山工会”工作证的中年人。这番情景,让路过围观的附近村民也觉得不公平,大喊:“人多欺人少!大欺小!”第二天6月1日,自称“狮山镇工会”的发言人承认,那些工会人员是他们派去的。罢工工人指称这些打人的“工会”工作人员是花钱雇来的打手。
这些打人的“工会”工作人员,按照工人运动史的观点,其特征正好符合“黄色工会”的历史内涵。这次出现在罢工现场、打人的狮山镇总工会人员偏偏又戴着黄颜色的帽子,真是非常“应历史之景”。
亚洲周刊撰文指出,黄色工会的名字源于1887年的法国,当时一个工厂主收买一部分工人成立工会,以抗衡主张罢工的工会。罢工工人打碎对方玻璃窗,资方用黄纸裱糊起来,“黄色工会”因而得名。在法国,黄色工会是反对阶级斗争、支持劳资合作及压制罢工等主张的代言人。1935年美国在劳工法规中将黄色工会定性为“非法组织”,沿用至今。
在近现代中国,中共也把出于纯粹经济目的和有国民党背景的工会都称作黄色工会。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作家茅盾在他的小说《子夜》中,把黄色工会描绘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有力帮凶。一旦出现工人罢工,工会头目收买和分化工人;工会里的流氓打手也对罢工工人大打出手。
三十年代初期,中国工运领袖刘少奇曾撰文《批评“退出黄色工会”的策略》,反对工人简单退出黄色工会,主张利用黄色工会的合法存在,让工人打入其内部起到争取群众和分裂的作用。
问题是,今天中国工人到底有没有罢工的权利呢?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元老李立三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曾提出“工会代表工人,政府代表国家”,强调工会要保护工人阶级利益。1951年10月,毛泽东尖锐批评总工会有严重错误。李立三被解职。所以,1954年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
但时隔两年,毛泽东却提出了罢工权入宪的主张:“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975宪法和1978中国的宪法里增加了工人“罢工自由”。这两部宪法的报告人分别是张春桥和叶剑英。但到了1982宪法即现行宪法中,“罢工自由”被删除。
可能,这就是佛山本田罢工事件中,工会站在资方一边﹑并殴打罢工工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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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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